以實務為例。A與B共同投資、聯合攝製影片,B主導影片的製作。A訴稱B有如下違約行為:
第一,虛列開支,虛報成本。在該片投資、製作及發行過程中,B在未經A認可的情況下,私自列支高額的影片行政管理費、監製費、發行代理費等非正常支出,而實際獲益方為B及其負責人,直接損害了A及影片其他投資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侵犯A知情權。在協議履行過程中,A及該片其他投資方多次要求B公開該片的投資資金、宣傳發行資金使用情況並提供相關合同、原始憑證以供核實,B始終拒絕如實提供。
第三,擅自轉委託,違反承制義務。在協議履行過程中,B並未承擔其最重要的影片承制義務,而是在未經包括A在內的其他投資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轉委託給一家香港公司完成了影片拍攝,同時擅自變更本片的核心主創人員,構成根本違約。
第四,侵犯定剪權,剝奪了A對影片最終成片的參與權。影片創作完成後,B違反協議中關於影片需經雙方共同審查通過後方可向有關主管部門送審的約定,B未經A審查就單方送審,導致影片質量無法達到A對影片的製作和發行預期。
第五,侵犯A署名權。B對A在影片公映許可證中的署名錯誤,給A公司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第六,結算延遲,導致A收回投資延期。該片實際於2010年9月攝製完成,於2011年4月開始在中國大陸影院公映,由於B的違約行為,導致A的巨額投資至今未能收回。
A認為B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訴請判令B向其支付損失賠償金(自2011年11月5日開始計算,暫計至2013年11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一至三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A訴請的是佔用資金的損失,若其指稱的違約行為存在,該損害事實也客觀存在,B理應對其負此賠償責任。A的訴請當獲支持。但這只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下成立。若考慮過錯,則B賠償責任的確定和分配又有不同。
法院首先明確作為A據以主張B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之一的違約行為:A主張,系因為B存在虛報成本及收益導致其無法獲得返還的投資款及收益,造成確定損失,應自2011年11月5日提交結算報告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違約損失,A還認為B存在未履行出資、轉委託給藍x公司承制、變更主創人員等違約行為。前述違約行為存在是B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前提。A主張自B提交結算報告之日作為資金佔用損失的起點。因此,造成該損失的原因應為結算延遲。而造成結算延遲的原因即是A列出的B的違約行為。之後對A指稱的違約行為是否存在及過錯程度逐一評述。
對於虛報成本一節,法院認為,「結合全案情況及前述分析,在確定影片實際支出時已經綜合考量了B的違約行為及性質,對於最終不能結算的結果,該院認為B具有更大過錯。」虛報成本導致對真實支出情況投資方無法確認,對結算進度產生阻礙,繫結算延遲的重要原因。該院首先認為B在影片支出方面存在違約行為,對於結算延遲的不利後果,B應承擔更大的過錯責任。
對於未履行出資、隱瞞收益、轉委託、變更主創人員一節,對於A指稱的違約行為是否存在法院未直接評述,但由「基於B已經履行完畢自身主要合同義務」評斷可知,法院不支持A關於B構成出資不實、隱瞞收益、轉委託及變更主創人員等違約行為。前述違約行為不存在,也就不涉及過錯問題。
除了虛報成本的違約行為存在外,法院主要考察B對A知情權的侵犯、違反知情權約定而對結算延遲所產生的影響。認為「考量A主張的違約損失時,主要依據B因未能充分保障投資方知情權以及由此未能按期結算造成的後果」,B違反合同關於A享有知情權的約定,未嚴格履行披露義務,導致A對B產生不信任,阻礙結算進度,導致結算延遲,B對此具有過錯。
對於結算延遲,A自己也有過錯。對於損害的發生,債權人自身的過錯是應被必須考量的因素。法院認為,「需參考A等投資方亦向華X公司發出過託管收入的通知,客觀上也阻滯了收益的按時分配,哪怕這種分配還存有瑕疵」,包含A在內的投資方向華X公司發出收益託管通知,這是造成結算延遲的直接原因,而對此A也負有責任,也有一定程度的過錯。
最終B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是違約行為及過錯的綜合考量結果。結算遲延導致無法分配收益,包含A在內的投資方無法及時收回投資,必然會產生資金佔用損失,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也屬合理。因此,在損失既定的情形下,能否獲全部支持取決於造成損失的違約行為是否存在,對於違約行為的發生包含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二者的結合才能衡平違約方賠償責任。在該案中,法院也認為,「本案中並不宜對A主張的損失部分全然按照佔用資金的損失並以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損失,而應綜合全案情況、重點是上述因素加以酌定」。
「過失與賠償成比例」是古老的自然法思想。儘管我國合同法將無過錯責任作為賠償損失的一般原則,但在涉及到具體的責任分配時,尤其是雙方均有過錯時,根據過錯程度來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符合衡平精神。本文認為,在確定分配賠償責任時,過錯,包含違約方和非違約方,都應被考量。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9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