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7 16:12:07 來源:六安新聞網
金民沒有想到因為自己不能夠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義務,最終被判決給付租金的同時還要承擔給付違約金及租賃物滅損賠償款。拿到判決書時,金民空有悔恨...
金民沒有想到因為自己不能夠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義務,最終被判決給付租金的同時還要承擔給付違約金及租賃物滅損賠償款。拿到判決書時,金民空有悔恨無計施。市場經濟活動中,誠實信用原則何其重要。不按照該原則做人做事,教訓是深刻的。
金民(乙方)為了建設工程需要,於 2011年12月26日與六安某金屬製品公司(甲方)籤訂了腳手架租賃合同,租賃鋼管、扣件等,壽縣某建築安裝公司(丙方)作為擔保人在租賃合同上蓋章擔保(擔保期限為腳手架落完為止)。合同約定了單位日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賃物丟失、損壞的賠償標準,即:鋼管的單位日租金為0.012元/米/天,扣件的單位日租金為0.008元/套/天,租金=租賃物數量×單位日租金×租賃天數;乙方每月5日前到甲方核對領取上月租金結算單,並於每月7日前付清上月租金。逾期不交的,按所欠租金總額千分之二按天累加支付違約金;如超出一個月的,加倍收取違約金。乙方對丟失、損壞的租賃物,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向甲方賠償:鋼管25元/米;扣件6.5元/套,該租賃物的租金計算至乙方付清賠償款之日止。後六安某金屬製品公司依約向金民發放租賃物,金民也陸續支付租金。工程全部完工後,雙方在2013年12月9日結算時確認總租金為369233.76元,金民已支付租金19萬元,扣除報停費4282.84元,實際尚欠租金174950.92元。金民在使用租賃物期間丟失或損壞鋼管885.5米(15元/米)、扣件5240個(5元/套)、套管111個(5元/套),價值人民幣40037.5元,當日金民在結算單上簽字,對租金和所欠物件及其價格進行了確認,結算後金民於2014年1月29日支付4萬元租金,扣除2012年1月3日金民交付押金1萬元,至2014年1月29日,金民尚欠租金124950.92元及租賃物滅損賠償款40037.5元未予支付,六安某金屬製品公司遂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六安某金屬製品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向金民出租鋼管、扣件、套管供其使用,金民至今尚欠租賃費124950.92元及丟失、損壞鋼管、扣件折合人民幣40037.5元,由金民籤字予以確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金民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六安某金屬製品公司要求金民支付租賃費及租賃物滅損賠償的訴請予以支持。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金民應承擔未按時支付租賃費的違約責任,現六安某金屬製品公司要求金民以拖欠租金164988.42元為基數按日息2‰的標準賠償因逾期支付租賃費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因金民認為其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要求適當予以減少,本院認為其抗辯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對金民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應以所欠租金 8+67124950.92元的30%標準予以賠償為宜,即37485.27元。關於壽縣某建築安裝公司的擔保效力問題,因擔保時雙方約定擔保期限為腳手架落完為止,從工程完工後雙方於2013年12月9日對租金及丟失或損壞的租賃物賠償結算看,腳手架已在此前或當日落完,即此時擔保期限已屆滿,應當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金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六安某金屬製品公司租賃費124950.92元、違約金37485.27元、租賃物滅損賠償款40037.5元,合計202473.69元;駁回原告六安某金屬製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人物名為化名)(汪慧)
責任編輯:杜宇
免責聲明: 網站內所有新聞頁面未標有來源:「安青網-安徽青年報」或「安青網」LOGO、水印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與安青網聯繫。轉載稿件僅為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網觀點,亦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