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業務出現風險不能「全身而退」 華澳信託被判承擔20%賠償責任

2020-12-24 手機鳳凰網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華澳信託因其通道業務在一起經濟糾紛案件中被判賠償20%,這也是首個信託公司因通道業務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

有業內人士表示,一般通道業務中,受託人依據委託人的指令履行後續管理義務,不對借款人和信託資金運用的項目做實質性盡職調查和審核,只提供事務管理服務。

因此在信託通道業務出現風險時,信託公司會以「通道業務」為由作出「免責」回應。

而該案的判決結果打破了信託通道業務「免責」的局面,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對信託公司審慎經營、去通道回歸本源業務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華澳信託通道業務涉經濟糾紛案

上海金融法院判決書還原了事情的經過:遼陽紅美公司成立於2011年,陳某某是該公司的股東之一,並在2014年成為遼陽紅美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13年,因遼陽紅美公司有融資需求,陳某某結實了王某等人,並在王某等人的幫助下確定了以浙江聯眾公司為融資主體的信託融資方案。

其間,陳某某自行偽造浙江聯眾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項目的合同,並指使被告人林某某偽造浙江聯眾公司的虛假財務報告,授權王某成立並控制了上海寅潯等7家有限合夥企業(均由陳某某控制的杭州中楚公司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王某控制銀行帳戶和網銀)。

2013年6月,陳某某、林某某等人與華澳信託公司籤訂了一系列合同,約定上海寅潯作為委託人,將資金交付受託人華澳信託,華澳信託再作為貸款人將資金貸款給借款人聯眾公司,遼陽紅美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浙江聯眾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3年6月至8月間,王某使用上海寅潯等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義,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額利息為誘,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浙江聯眾杭州保障房投資基金項目』,非法集資2.8億餘元。

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約定劃款2.8億元至華澳信託,華澳信託再貸款給浙江聯眾公司。浙江聯眾公司收到後,劃款2.53億餘元至遼陽紅美公司,劃款558萬餘元至被告人陳某某銀行帳戶,上述錢款主要用於歸還遼陽紅美公司股東的對外債務。

值得一提的是,在涉案信託項目進行期間,華澳信託內部曾於2013年12月出具過《項目風險排查報告》,報告中寫道:「……六、項目風險判斷:浙江聯眾財務狀況良好,由建設的多項目保障營收穩定;保證人遼陽紅美的現金流充足,項目去化速度令人滿意,擔保意願正常,擔保實力佳。該項目為單一被動管理類信託項目,項目風險可控,本次檢查未發現重大風險事項。」

至案發,各投資人共計收到5,308萬餘元,尚有2.3億餘元經濟損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陳某某、林某某被判集資詐騙罪;王某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在一審判決時認為,陳某某、林某某、王某等人的犯罪行為是造成上訴人顧某某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且顧某某自身對其損害發生亦具有過錯,故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但華澳信託在管理涉案信託業務的過程中亦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一審判決華澳信託應對顧某某涉案損失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或面臨4600萬元的賠償

不過對此,顧某某與華澳信託均提起了上訴,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華澳信託是否應對上訴人顧立群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顧某某認為華澳信託應對其賠償經濟損失140萬元。

而華澳信託認為,本案信託產品是信託公司的通道業務,屬於被動管理型信託。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華澳信託無義務審查委託人的資金來源,華澳信託無法穿透銀行帳戶審查資金來源。其次,根據籤訂的合同及委託人的指示,華澳信託對貸款資金的最終流向無義務進行審查,也無義務對資金進行監管,華澳信託不可能預見到委託人的資金系來源於非法集資行為。

而根據刑事判決書,預計總共有157名投資者可能提出類似訴訟,損失總額高達2.3億元,參照20%的標準,華澳信託可能面臨4,600萬元的賠償。因此華澳信託提起上訴,主張撤銷原審判決。

經過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華澳信託在掌握較多資金與項目信息、知曉自身與項目投資風險關聯度的情況下,未對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機構背景進行資金募集的行為採取必要防控措施,也未對社會投資者作相應警示,客觀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資詐騙行為。

此外,行政監管部門也曾認定華澳信託存在對機構委託人未作充分調查,對其委託資金來源的調查流於形式,對該信託計劃的委託資金來源未盡到合規審查義務,違反了審慎經營規則。

綜上,上海金融法院在二審時判定,華澳信託在管理涉案信託業務過程中的過錯行為一定程度造成了顧某某等投資者損失,酌情認定其對顧某某的涉案損失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據悉,通道業務是信託公司常見的業務,此前尚未出現過信託公司向委託人、受益人等信託利害關係之外不特定的對象承擔義務的先例。

當信託通道業務出現風險時,信託公司常以「通道業務」為由,作為免責回應。

有業內人士解釋,這是因為,一般通道業務中,受託人依據委託人的指令履行後續管理義務,不對借款人和信託資金運用的項目做實質性盡職調查和審核,只提供事務管理服務。

而該案的判決結果打破了信託通道業務「免責」的局面,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對信託公司審慎經營、去通道回歸本源業務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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