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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系精編經典中國通史之《秦漢史話》連載20,歡迎收看。
西漢王朝建立之初,承襲秦的軍功賜爵制,許多戰功顯赫的功臣新貴,成為漢家官僚機構的主要支柱。為了加強各級統治機構,維護官僚地主的利益,其他選官途徑便應運而生了。比較重要的有徵闢、任子、貲選等途徑。
徵辟即徵聘和闢除。前者指皇帝特詔選任官吏,後者屬高級官吏任用屬員。劉邦晚年,為了鞏固漢家帝業,曾下詔慕求「賢士大夫」,開了漢代帝王求賢之先。前述漢文帝重視儒家經典的整理和研究,曾準備召名儒伏生教習《尚書》。這種由皇帝聘召名士參政,或者委任其他職務,即稱為徵聘。受徵者應召與否,本人可視情況抉擇。漢廷對於徵聘,往往禮數極尊。劉邦在求賢詔中,要求郡守親自前往勸勉,並用車馬送至京師。漢武帝迎申公時,束帛加璧,安車駟馬,給予特殊的禮遇。
徵聘之外,漢廷公卿及地方長官,也可任用一般的掾屬,稱為闢除。漢初闢除屬員,開始必須向漢廷上報,後來可以自行任用,一般只限低級屬吏。但是這兩種選官方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徵聘一般只對個別人,武帝之前,徵聘的例子很少,闢除屬員也有某些限制。
隨著漢初統治秩序的恢復和穩定,官僚顯貴為了世代把持政治特權,一種以官吏保任子弟為郎官,使其政治特權世襲化的選官制度,便在這種情況下逐漸興起。這就是漢初的"任子」制。到了文景年間,「任子」制十分盛行。
所謂「任子」,指漢代二千石以上的高級官吏,任職滿三年, 可以保任子弟一人為郎官。當時許多官僚子弟通過這一途徑,平步青雲,成為他們獲取高官厚祿的進身之階。他們通常先保任為郎官,即屬於宮廷宿衛侍從的官職,然後再遷轉為漢廷各級的官吏。
漢代出身郎官的高級官吏為數甚多,其中不少就是依靠父兄蔭庇而顯達的。如漢文帝時期,袁盎以兄任為郎中,稍後遷為中郎將,調為隴西都尉,又遷齊相及吳相,直至擢為太常。
自文景以來,「任子」制不但盛行,而且有擴大之勢。保任者已不限於「以父任「,或者「以兄任」兩種,保任的官職也不限於郎官一種。到漢武帝時期,甚至保任的人數,也不受一人之限。這些現象一方面說明任子制的變化,一方面反映任子製作為維護官僚顯貴的既得利益,使其特權世代相傳的政治工具,其內容並無實際的嚴格的限制。
此外,還有以貨財入選為郎的選官途徑,稱為「貲選」。漢初,入仕要受財產限制,家貧不得推擇為吏。漢景帝時期,規定「貨算十以上乃得宦」, 即須具備十萬以上的家資,方可候選入仕。這個數字在漢初,相當一個中等之家的財產。但是以貨財入選為郎,往往長期不得升遷。如漢文帝時,張釋之「以貲為騎郎」,十年不得升調,竟要辭官歸家。
上述幾種選官的方式,不但範圍狹窄不利於廣泛選拔人才,而且所任用的官吏也不一定是「賢材」,尤其是「任子」和「貲選」存在的弊端,已為當時人多所指摘。
漢武帝即位時,董仲舒在對策中指出:「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貲,未必賢也"。他建議由「列侯、郡守、 二千石各擇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實試賢能為上,量材而授官,錄德而定位」,即實行察舉的選官制度。
察舉是一種由公卿或郡國向朝廷舉薦人才,經朝廷考察後授官的選官制度。早在漢武帝之前,這種選拔官吏的制度,實際上已經產生。文帝十五年(前165)九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就是一次明詔察舉的選官。當時身為太子家令的晁錯,在這次舉賢良的對策中,即以「高第」而遷官中大夫。
這次詔舉的方式方法,開了察舉制的程序模式,成為後來察舉取士的程式,它標誌漢代察舉制的產生。文景時期所實行的察舉選官,似乎不止漢文帝後期這一次。如景帝時期的循吏文翁,「以郡縣吏察舉,景帝末為蜀郡守」,正是這種情況的反映。文翁「少好學, 通《春秋》",是個儒生。他在黃老之學盛行的文景時期, 被舉薦入仕,而且官至郡守,又說明當時察舉選官不受學派的限制。
儘管如此,文景時期的察舉選官,僅僅屬於選官之一途,尚未成為定製。
察舉製作為加強中央集權制統治的工具,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途徑,而且不斷完善而成為一項定製,是在漢武帝時期才最後確立的。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十月,「詔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這是漢武帝即位之後,第一次以察舉的方式,薦舉了一批賢良方正。
當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時,丞相衛綰奏請所舉賢良,「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皆罷之」,漢武帝準其奏。
從此,察舉制的選官方向,遂確定主要以儒術取士。這是漢代察舉制發展的一次帶根本性的轉折,但是真正推行以儒術取士的察舉制,卻是在太皇竇太后死後的事情。
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十一月,即太皇太后死後六個月,漢武帝「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此後舉孝廉便成為歲舉的常行科目。這項詔令不但擴大了察舉制的科目,而且舉孝舉廉成為每年必行的常科,表明察舉將作為武帝時期主要的選官途徑。
但是,在推行察舉制的過程中,也遇到來自郡國方面的阻力。為了確保這項制度的實行,元朔元年(前128)十一月,漢武帝詔議不舉之罪,並批准「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的奏議。至此,以舉孝廉為主要科目的察舉制,便作為一項定製確立下來,並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途徑。
察舉制在漢武帝時期,科目進一步擴大,基本上可分為常科和特科兩大類。常科指歲舉的常行科目,即舉孝廉;特科指特別詔定的科目,如舉秀才異等、賢良方正等。
孝廉指孝子、廉吏兩種人。舉孝和察廉本屬性質不同的兩科,但是在漢代的察舉制中,孝廉常常並稱為一科。由於舉孝察廉被視為對「忠君」有著特殊的意義,又是漢武帝「獨尊儒術」的重要措施,因此它備受漢代統治者的重視。在漢代察舉諸科中,孝廉一科所舉人數最多,是察舉制的主要科目。
賢良方正,漢代的「賢良」,往往與「方正」、「文學」連稱, 或稱「賢良方正」,或稱「賢良文學」。從文帝、武帝所舉賢良看, 凡具備一定才學的人,都可入選。這一科目始於文帝十五年,後來一直沿用未廢。漢代察舉賢良方正,被視為重要的科目,因此它名為特科,實際上屢見不鮮,而且所舉賢良,多由現任官吏充選。一旦舉為賢良,經過皇帝策問,便根據對策的情況,授予不同官職。
漢代一些有影響的人物,多數由這一途逕入仕。如前述文帝時,太子家令晁錯就是通過這一途徑,遷官中大夫的。漢武帝時期,董仲舒以賢良對策,被任命為江都相。還有公孫弘,以賢良徵為博士,後官至丞相。嚴助因舉為賢良,對策很受武帝賞識,被擢為中大夫。
秀才異等,又稱茂材異等,指具有特殊才能、超等逸群的人。
秀才異等一科的創設,是始於武帝元封五年(前106)。當時鑑於「名臣文武欲盡」,漢武帝為了選拔人才,便將它作為察舉的特科設立。
漢武帝在建立察舉制同時,又以博士弟子員入補官吏。儒學在文景時期,立了《詩》、《書》、《春秋》三經博士。漢武帝即位初年,補了《禮》和《易》,於建元五年(前136),正式置 《五經》博士。元朔五年(前124),丞相公孫弘奏請為博士置弟子50人,具體規定了博士弟子的人數。
總之,漢武帝確立以察舉制為主的選官制度,加以開創博士弟子員射策補官的制度,首先保證了「獨尊儒術」的推行。這兩種選官的途徑並行不悖,打破了「任子」和「貲選"的限制,進一步擴大了選拔官吏的範圍,為加強中央集權統治邁出重要的一步。
但應該說明的是,漢武帝雖然實行以察舉為主的選官制,但是並沒有廢除任子制和貲選制。相反,在武帝及其以後,這兩種選官途徑都有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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