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唐代
(一)徵兵制轉向募兵制
隋朝和唐前期繼承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府兵由徵選而來。徵兵年限為二十一歲,退伍年限為六十歲。府兵平時耕種、農閒練武、有事出徵,其主要任務是輪流到京師宿衛或奉命徵防。府兵制不僅減少國家軍費開支,還保障了農業發展。從武則天時代開始,府兵制逐漸瓦解,徵兵制開始轉向募兵制。
(二)軍人的待遇
唐代對戰功的旌賞尤為顯著。唐代設有專門的一類官員——勳官以獎勵戰功。勳官共分為十二個等級,即「十二轉」,根據戰役規模和戰功大小授予不同等級。勳官和普通官員都有官品,享有政治和經濟特權。
1. 政治待遇。一是做官資格。勳官本身就是一種出身,享有做官的資格。二是門蔭特權。唐初的勳官親屬可以補任「三衛」,擔任皇帝侍衛。三是榮譽獎勵。唐代追隨皇帝的禁軍可以獲得功臣封號,功勳卓著的將軍有資格入「凌煙閣」(唐代為表彰功臣而建的繪有功臣圖像的高閣)。
2 . 經濟待遇。一是授予勳田。《唐六典》:「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二是賦役減免。勳官屬於不課戶,無須承擔正役。功臣亦然,如「奉天定難功臣」享有「本戶應有差徭使役一切蠲免」的優待。高等級勳官的子孫也可蠲免賦役。
3. 法律待遇。勳官可以以官贖罪,即所謂「官當」。如「奉天定難功臣」具有「身有過犯,遞減罪二等;子孫有過犯,遞減一等」的特權。
(三)退役軍人的待遇
在募兵制時代,軍人身份往往是終身的。儘管如此,軍人因年齡、身體、家庭等原因,也存在退役為民的現象。此外,歷代王朝也會採取一些裁軍舉措,裁軍時,官府一般都會有一些經濟補償措施。
1. 政治待遇。唐朝對陣亡將士常常給予贈官,同時給予其子孫一些特權,如入仕的便利捷徑。唐憲宗詔書中對陣亡將士「優加追贈,並賜錢帛,仍與一子官。」唐玄宗以後,大量普通士兵獲得勳官名號,可以在鄉裡任職。
2 . 經濟待遇。一是給予傷亡者田地優待,戰死者無需退還田地。此種制度在隋朝就有記載,「身死王事者,子不退田,品官年老不減地。」二是對陣亡、傷殘、年老將士給予賞賜。唐德宗令「雖衰老病患,不任軍旅,當分糧賜,並宜全給。」唐懿宗詔令「因戰陣損傷,手足永廢者,終身並不停給」。
3. 榮譽待遇。唐高宗敕令軍官退役與文官致仕等同,給予他們體面的身份性照顧。唐憲宗詔令對陣亡將士「審堪名銜,即與褒贈」。
(退役軍人事務部政策法規司「我國古代和近代退役軍人工作研究」課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