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藍鯨財經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一則民事判決書,將李某與建設銀行廣州利雅灣支行(下稱建行利雅灣支行)、銀盛通信有限公司(下稱銀盛通信)、湖北好得偉業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好得偉業)、銀盛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盛支付)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的細節及終審判決內容公布於眾。
該案中,作為儲戶的李某其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的資金被犯罪分子通過第三方支付系統一筆筆划走,法院最終判決該支行向李某賠償450萬元。
有業內人士向藍鯨財經表示,代收付業務對於銀行的風控也帶來很多挑戰,「風控在統一的監管要求下都由各個銀行具體執行,作為銀行來說,為客戶存款提供安全是份內的事,銀行應該盡最大的努力去控制風險。」其表示,一旦出現風險或是糾紛,銀行也難逃一定責任。
儲戶為獲高息存入指定銀行千萬元
家住遼寧遼寧瀋陽的李某系一名「80後」,2016年時,其應光大證券就職的朋友韋某增加存款業績的請求,便將1000萬元存放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雙方約好存款期限為半年,並承諾給予高額的利息。
在將涉案款項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後不久,韋某也即時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涉案1000萬元款項半年的利息62萬元。
李某在一審庭審中稱,在建行利雅灣支行工作人員的遊說下,其於2016年4月28日將上述存款在該支行處辦理銀行理財。後因韋某表示涉案款項辦理銀行理財就不算存款業績。李某遂隔日又到該支行處將1000萬元的理財產品贖回到帳面上。
建行利雅灣支行在一審庭審中透露,在李某贖回上述理財產品後的兩個小時,涉案帳戶就發生了對外轉帳支出兩筆各5萬元的款項。其後,該對外轉帳支出的10萬元又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轉回涉案帳戶。由此可見,李某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所開立的帳戶早已被相關詐騙分子控制。
李某表示,其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開設帳戶僅用於存款,並未考慮辦理其他銀行業務,故開某時沒有開通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業務,也沒有開通簡訊提醒功能。
可是僅過了4個月,當李某於2016年8月29日到建行打算取出這筆錢時,卻發現發現帳戶內的已無任何款項。經其向建行利雅灣支行查詢,發現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轉至銀盛通信公司的帳戶中,共計五天內密集轉帳201筆。
具體轉款情況為:2016年4月29日轉帳支出81筆共計405萬元、2016年4月30日轉帳支出21筆共計105萬元(當日又轉回一筆5萬元,實際轉出金額100萬元)、2016年5月1日轉帳支出20筆共計100萬元、2016年5月2日轉帳支出40筆共計200萬元、2016年5月3日轉帳支出39筆共計195萬元,上述轉帳支出合計1000萬元。
詐騙分子偽造授權書與第三方支付籤代劃扣協議
帳戶裡的巨款如何就「不翼而飛」了呢?在李某向法院提供的一份《委託扣款授權書》顯示,該文件授權好得偉業實業公司委託銀盛通信劃付款項。而該授權書上的籤名並非是李某本人,李某稱對該委託並不知情。
銀盛通信及銀盛支付公司表示,涉案款項的劃款流程為:好得偉業公司根據其與李某籤訂的《委託劃款授權書》,向銀盛支付公司發出劃款指令,銀盛支付公司向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發出劃款指令,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向銀行發出劃款指令。銀行則根據結算系統最終將涉案款項自動劃扣至好得偉業公司的帳戶中。
經法院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實際控制的好得偉業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先後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銀盛公司、暢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籤訂代劃扣協議。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運用電子支付平臺-企業帳戶支付功能,為好得偉業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提供「充值、提現、轉帳、支付」等服務。
其後,曾某士、王某沂合謀,由王某沂負責發展客戶到銀行存款,曾某士負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對客戶存款資金進行劃扣,所得資金共同分贓。此後,二人以存款高息等為誘餌,誘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再由曾某士偽《委託劃款授權書》等手段,通過上述劃扣平臺將被害人存款划走,騙取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財產。
上述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還包括用友網絡旗下支付公司暢捷通、民生置業旗下中投科信、中國電信旗下天翼等。
銀行方面認為,李某被詐騙不屬於銀行能夠控制的能力範圍內。犯罪分子以高息為誘餌,誘騙李某將資金存入銀行,再偽造其《委託劃款授權書》,通過第三方劃扣平臺將存款划走。在整個資金交易過程中,銀行僅執行了央行相關支付結算規定,按央行小額支付系統發來的交易指令,由系統自動執行劃款,不負有審查交易背景和《委託劃款授權書》等材料真實性的義務。
該案一審法院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洩漏個人及帳戶信息的過程,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同時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的扣款交易過程中已經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為。一審判決決定,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建行賠償450萬元
對於一審的判決結果,李某不服,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建行利雅灣支行在履行儲蓄合同過程中是否構成違約、李某對損失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建行利雅灣支行應予賠償李某的損失,都是該案的爭議焦點。
法院指出,涉案存款被扣劃的關鍵在於案外人曾某士偽造了李某的《委託劃款授權書》,據此發起扣劃指令,通過層層發送後,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李某並未實際真實委託劃款的情況下對李某的存款進行了扣劃,違反了儲蓄合同中保障資金安全的義務。
其次,根據《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基於小額支付系統進行劃款並不能免除其審核義務以及保障存款人資金安全的基本義務,該行應根據相關規定保證存款人的資金安全,其以小額支付系統免除其審核環節為由主張其不存在違約事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
此外,法院指出,針對2016年5月3日轉帳支出39筆共計195萬元,共計五天內密集轉帳200筆流向同一帳戶的情況,但建行利雅灣支行沒有監控到異常情況,說明其系統控制管理也存在不夠完善之處。其並未就上述帳戶異常行為採取通知客戶等必要措施,也未按有關規定對有疑問的支付業務進行複查,該支行上述行為也有違儲蓄合同中資金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建行利雅灣支行並非是與銀盛支付公司籤訂代收付業務協議的銀企直聯環節當事方,只是接收深圳金融結算中心對接央行小額支付系統後發送的交易指令,建行利雅灣支行是詐騙流程中的被利用者,但同時該支行作為儲蓄合同關係的商業銀行一方,確實沒有盡到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
因此,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李某未實際真實授權他人處分其銀行帳戶內資金的情況下扣劃李某的資金,系無權處分李某帳戶內資金的行為,該行關於其扣划行為是執行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發來的交易指令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其應向存款人李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建行利雅灣支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發出虛假指令的機構追償。一審法院認為建行利雅灣支行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為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該院對其理由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對其理由不成立的部分予以駁回。該案終審判決建設銀行廣州利雅灣支行向李某賠償450萬元及利息。
某風控人士向藍鯨財經表示,在本案中,儲戶因為貪圖高息導致個人信息洩露,但銀行方面的風控確實表現薄弱,「銀行針對這種5天內巨額向同一個帳戶劃款,肯定要有監控的,這個交易特徵太明顯了,不應該看不到。」
有銀行人士告訴藍鯨財經,有關於自動扣劃指令銀行一定要嚴格審查,給前臺操作的時候也需要充分溝通,「在新型業務中也要嚴格執行,為客戶提供資金安全銀行是有義務的,儲戶資金出現損失銀行也難逃責任。」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