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有點怪。
第一,體制內的在職在編人員不可能因病被辭退,這是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哪個單位的領導會幹這種沒人性的事情。關於因病不能工作,勞動合同法也有明確規定企業和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辭退員工,否則將予以處罰,並賠償經濟損失。聘用制的企業人員尚且如此,更遑論本不在勞動合同法管理之內、對辭退人員要求更嚴的體制內在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
第二,體制內在編人員因病不能勝任工作,一般組織上會採取兩步來處理。第一步先是調整崗位,將當事人從重要、繁重崗位調出,安排到相對清閒輕鬆的崗位上;第二步,如果在相對輕鬆的崗位都不能勝任,那麼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作出病退處理。病退會影響一定的經濟待遇,不過該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福利,組織上一般都會按政策給予。過去管理不嚴的時候,很多人因病不能工作,直接不來上班,在編不在崗,享受正常待遇,單位一般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類似的吃空餉行為自2014年開始清理後,現在已經不太可能這樣做。
第三,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只有幾種情形可以辭退:一是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不稱職);二是出現重大違紀行為,踩了紅線,比如以前的違反計劃生育;三是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以刑法的,一般都會被勒令辭職或開除。除此之外,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幾乎沒有被開除或辭退的可能。這也是體制內工作穩定,那麼多人趨之若鶩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