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唳華亭》從開播到現在,反響和口碑一直不錯,就是有點太虐心。特別是太子蕭定權,從第1集哭到了第23集,還會哭到最後一集。蕭定權哭泣的方式有黯然淚下,也有嚎啕大哭。他為之所哭的對象,除了心愛之人陸文昔,還包括他的父皇、他的老師、他的髮妻太子妃……
與蕭定權的眼淚一樣多的,我覺得就是「三司」這個名詞。可以說,《鶴唳華亭》中,出現的每一場案子,幾乎都會伴隨一個名詞的出現——「三司」。
電視劇中的「三司」,指的並不是從西周開始出現的、如《衛盉》、《五祀衛鼎》銘中記載的「三有司」,即司徒、司馬、司空。它指的是負責古代司法程序的衙門合稱:「三法司」,分別是刑部、大理寺和御史臺。
中國最早的三法司出自《商君書·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後世「三法司」之稱即源於此。
漢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隸校尉三個司法機關的會議,稱「三法司」。
唐朝的「三法司」,則是《新唐書·百官志一》:「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指刑部)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重大案件皆由三個機關共同審理。
明清兩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也稱「三司會審。」
可見在中華法系的發展過程中,最具代表的就是劇中所設置的「三法司」,他們互相不存在隸屬關係,直接對皇帝負責。
我認為,這樣的安排,絕對有助於皇帝的集權統治。司法系統的存在,本身就是為了加強君主集權,所以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絕不可能允許一家獨大、分散他的權利、成為他的心腹大患。因此,三個部門相互制衡,又都受到他一個人的領導,對於加強皇權,作用顯而易見。
在《商君書》中可以知道,「三法司」的出現,是在戰國時期的秦國。而三法司的正式確立,就是從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秦朝之後。
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制國家,為了貫徹以法治國的方略,秦始皇廢除了原來六國的法律,使「法令由一統」,並且規定只有國家官吏才有權解釋法律,庶民如欲學習法律,必須「以吏為師」,並且秦始皇要求「事皆決於法」。
這是中華法系發展過程中的一個質的飛躍。
法律得到統一之後,廷尉仍舊是中央司法官;御史大夫相當於副丞相,監理國家監察事務;丞相這時候是總掌全國事務的最高行政長官。這樣的任命,更為確定的明確了三法司的存在和地位。只是秦始皇厲行專制統治,又奉行「緣法為治」的法家思想,極為重視司法,因此最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判和裁決,都由皇帝本人親自決定。
放眼整個封建社會,真正以法家思想、願意以法律治國的,也只有秦朝。而在秦朝,三法司的作用也得到了很大的發揮。
秦朝從秦始皇到各級官吏,共同在原有秦律的基礎上,進行了大量的「明法度、定律令」的工作,這樣的功勞是不容抹煞的。
雖然漢朝人在《鹽鐵論·刑德》中說:「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但是作為一個初建立的統一的龐大帝國來說,對於一個剛剛統一法律的帝國來說,如果不從細微之處著手,不讓法律在百姓各個生活的地方鋪展開來,對於統一大業,是沒有任何好處的。
法律本身就是具有滯後性的,因此,它是繁於秋荼也好,還是要而言之也好,不應該簡單機械的去適用,應該根據當時具體的社會環境而定。對於一個初生的統一帝國來說,制定統一而細緻的法令,是非常恰當合適的。
秦二世而亡國的原因,並非是漢朝大儒別有用心的歸於法令制度繁多的原因,更不是莫須有的「苛捐雜稅」,也不是集權統治讓皇帝眾叛親離,而是一個嶄新的制度,原本就是要反覆確定的。秦朝只有一個秦始皇,而他鞏固法制的時間也實在不夠了。
否則,漢朝到清朝,也不會出現那麼多驚人相似的「削藩」了——先分封拉攏人心,然後費盡心思去削藩。比如藩王出身的朱棣,造反成功、登上皇位之後,不還是毅然決然的削藩來鞏固自己的中央集權嗎?
唐代是中國封建法律發展的高峰,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範作用。然而最具典型意義的仍然莫過於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
在唐代時,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的長官(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 唐以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御史臺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
「三司推事」將審判權分散開來,讓三部門的審判人員處於一種微妙的平衡狀態,對案件共同審理,以確保案件的公正性。
「三司」制度的設立,一定程度上確實減少了冤案的發生,有一定程度的公平性,但是更為重要的作用是加強了皇權。可是「三司」制度畢竟是皇帝獨裁統治的工具,想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也不太可能,如果皇帝一昏庸,下面的官員一玩利益交換,審理判決的過程也就流於表面了。
「三司」的發展,在宋初沿襲唐制;宋太宗時在宮中設置了審刑院,將大理寺、刑部覆核的職權歸入審刑院;宋神宗時,又恢復大理寺與刑部覆核的職權。到了明朝,就從「三司推事」發展成了「三司會審」。
封建社會,皇權最大。下位者雖然對皇權戰戰兢兢,然而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仍然是對皇權的集中不敢鬆懈,生怕一個不小心,就有人犯上作亂。所以,為了讓自己的統治堅不可摧,皇帝會用盡一切辦法來讓手下的臣子互相制衡,萬事決定只取決於自己一人意志。因此作為統治階級有力武器的「法律制度」,就更是要緊密與皇權連接,為皇權統治服務。
中華法制文明的發展伴隨著司法制度的變革,是我們擺脫野蠻、走向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它對周邊國家立法建制的時間影響是巨大的,也為世界所少見的。與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相比,中華法制文明是歷史上唯一綿延數千年而未曾間斷的。從「法制」到「法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然而也是必須的過程。對於法律,我深信明天一定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