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件,也不可輕信女方陳述

2021-02-17 刑事實務

強姦案件女方陳述常見的100個邏輯錯誤和矛盾

丁風 、黃豔(靖霖廣州律師事務所)

強姦案件,可以說是最簡單的,同時又是最複雜的一類案件。說它簡單,因為你略懂風月;說它複雜,因為你不懂別人的風月。一些案件中,女方對細節的陳述存在明顯邏輯錯誤,如何去審查,還原事實真相?

強姦案和邏輯有什麼關係?從宏觀上說,世上絕大多數事情的發生、發展,都必然符合一定邏輯;從微觀上說,每一件事的絕大多數細節,也必然符合一定邏輯。個別細節、環節上的不合邏輯,不足以說明什麼。但是多個細節、多個環節上的不合邏輯,就足以讓人對陳述者的說法產生懷疑。

今天我們本著事實求是,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來梳理一下強姦案件中女方陳述與客觀事實之間常見的邏輯錯誤和矛盾,有哪些?供大家參考。

事前階段

一、陳述自己與男方是第一次見面(女方意圖證明自己不可能與男方發生一夜情、約炮)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1.是否存在女方主動約男方到賓館見面的情形;

2.是否存在男方確定在賓館見面,女方未拒絕的情形;

3.是否存在男女外出,男方明確表示只訂一間大床房,女方未拒絕的情形;

4.是否存在男女雙方在社交帳號中打情罵俏已久的情形;

5.是否存在雙方是通過約炮軟體認識的情形;

二、陳述自己與男方見過幾次面,但不熟悉,與男方不存在曖昧關係(女方意意圖證明自己無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6.是否存在男方對女方表達愛慕、好感,女方未拒絕的情形;

7.是否存在男方在微信聊天中有多次的曖昧語言、性暗示,女方未表示反感的情形;

8.是否存在女方在微信中稱呼男方「老公」、「親愛的」的情形;

9.是否存在男方曾經邀約,但女方以生理期不方面為由拒絕的情形;

10.是否存在男方組織飯局、派對,女方均積極響應、參與的情形;

11.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有非工作性質、非工作時間的頻繁電話聯繫或微信互動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多次外出旅遊的情形;

13.是否存在女方接受男方1314、520等特殊意義的紅包的情形;

14.是否存在女方在情人節接受男方贈送的鮮花的情形;

15.是否存在女方在情人節送男方巧克力的情形;

16.是否存在女方不反感男方的特殊暱稱(老婆、親愛的、寶貝)的情形;

17.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在公共場合有過親密肢體接觸的情形;

18.是否存在女方主動開好房間等候男方的情形;

19.是否存在事前男女一起洗鴛鴦浴的情形;

20.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準備萬艾可的情形;

21.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準備保險套的情形;

22.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準備避孕藥的情形;

23.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準備情趣用品的情形;

24.是否存在事前女方主動穿著情趣內衣的情形;

25.是否存在事前女方陪同男方去買保險套的情形;

26.是否存在事前女方陪同男方去買避孕藥的情形;

三、陳述自己酒量差,導致自己被男方灌醉(女方意圖證明男方迷奸自己)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27.是否存在女方主動帶酒過來的情形;

28.是否存在女方主動要求再喝一局的情形;

29.是否存在證人證實,女方酒量很好,千杯不醉的情形;

30.是否存在證人證實,女方主動要求拼酒的情形;

31.是否存在證人或酒吧監控證實,女方主動豪飲,男方沒有勸酒的情形。

四、陳述自己喝醉了、酒後完全沒意識了(女方意圖證明自己不自願發生性關係)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32.是否存在事後第一時間檢測,女方血液酒精含量極低的情形;

33.是否存在酒後女方點名要男方護送的情形;

34.是否存在酒後女方告訴男方自己的家庭地址、酒店地址、行車路線的情形;

35.是否存在酒後男女雙方約定見面地點的情形;

36.是否存在女方在電梯裡按對樓層號碼的情形;

37.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飯局、派對散場時間的情形;

38.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誰為派對買單的情形;

39.是否存在酒後女方與他人有聊天,邏輯清晰的情形;

40.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自己在哪的情形;

41.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自己將要去哪的情形;

42.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自己要去幹什麼的情形;

43.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路途上的用時的情形;

44.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攜帶隨身物品的情形;

45.是否存在酒後女方知道自己身邊有哪幾個人的情形;

46.是否存在酒後女方步態穩定,可以自行上下樓、行走的情形;

47.是否存在黑暗狀態下,女方知道壓在自己身上的人是誰的情形;

五、陳述自己經濟條件好,與男方沒有談過財物、好處(女方意圖否認自己與男方存在錢色交易)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48.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社交層次差距懸殊的情形;

49.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社會地位差距懸殊的情形;

50.是否存在女方向男方傾訴自己的不易,男方知道女方經濟窘迫的細節;

51.是否存在女方向男方暗示或明示索要貴重禮物的情形;

52.是否存在女方在職務晉升、工作機會、角色參演等方面有求於男方的情形;

53.是否存在女方沒有正當職業、穩定工作的情形;

54.是否存在女方與男方職業、經濟收入差距懸殊的情形;

六、陳述自己有男朋友、丈夫,對男方的性要求是明確拒絕的(女方意圖證明自己不是隨便的人,不可能出軌,不願意與男方性交)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55.是否存在女方有條件離開,但要求在現場留宿的情形;

56.是否存在男方多次動手動腳、言語挑逗,女方仍滯留現場的情形;

57.是否存在女方瞞著男朋友、丈夫出來赴約的情形;

58.是否存在深更半夜,女方始終沒有回家、離場的意思的情形;

七、陳述自己不知道怎麼進入臥室、怎麼上床、衣褲怎麼被脫掉(女方意圖證明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弄上床)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59.是否存在上床前,女方有接聽、撥打電話、發微信的情形;

60.是否存在上床後,女方喝過水的情形;

61.是否存在上床後,女方上過廁所的情形;

62.是否存在女方穿著特殊衣褲(連體褲),沒有女方配合無法脫下的情形;

63.是否存在性交前,女方有卸妝、洗澡的情形;

64.是否存在監控顯示二人手挽手進入房間的情形;

65.是否存在上床前,女方是清醒的,行動自如的情形;

八、陳述脫衣服時自己是不自願的、自己有反抗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66.是否存在女方衣褲沒有破損的情形;

67.是否存在女方、男方體表均無損傷的情形;

68.是否存在女方指甲內未檢出男方DNA的情形;

69.是否存在女方有電話報警可能,未撥打電話報警的情形;

70.是否存在女方有離開現場的可能,始終未離開現場的情形。

71.是否存在男方體表有明顯吻痕的情形;

72.是否存在女方未呼喊,周邊人員也未聽到呼救的情形;

男女雙方有沒有感情基礎?有沒有可能自然發生性關係?這是事前階段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但是,在強姦案件的偵查、辯護中,事前階段往往被忽略。我們認為,事前階段非常重要,如果沒有事前階段的一些鋪墊、苗頭,可能就沒有後面的男女「肉搏」。事前階段的一些客觀細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肯定或否定女方陳述的邏輯。

從偵查的角度,要樹立「邏輯比言詞更可信」的理念,通過調查取證挖掘、固定客觀細節,通過客觀細節審查、分析女方陳述的邏輯是否成立。

從辯護的角度,若嫌疑人堅持作無罪辯解,律師應當輔導嫌疑人摒棄「跳進黃河也洗不清」的錯誤認識,樹立「魔鬼在細節裡」的理念,要求嫌疑人實事求是陳述案件細節,特別是務必把對自己有利的客觀事實落在筆錄裡,通過細節豐富自己的辯解,構建辯護邏輯,回擊女方的強姦指控。

事中階段

九、陳述性交時,自己處於被動狀態(女方意圖證明自己被男方控制)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73.是否存在在男方的耳部、胸部、背部有口紅印跡的情形;

74.是否存在雙方使用女上位性交的情形;

75.是否存在雙方使用背入式性交的情形;

76.是否存在性交時,女方有接聽、撥打電話的情形。

十、陳述性交時,自己有反抗(女方陳述意圖證明性交違背自己的意志)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77.是否存在女方指甲內未檢出男方DNA的情形;

78.是否存在女方報警時男方繼續實施性侵的情形;

79.是否存在現場物品整齊有序,無破損的情形;

80.是否存在女方無呼救的情形;

81.是否存在中途,女方因各種原因下床後(比如上廁所),又主動上床的情形;

82.是否存在女方主動掛斷手機、網絡來電的情形;

83.是否存在性交時女方打電話或使用微信聊天的情形;

84.是否存在女方、男方體表均無損傷的情形;

85.是否存在男方生殖器上未檢出女方DNA的情形;

86.是否存在現場隔壁有他人在場的情形;

事中階段,現場勘查、物證收集,通過客觀證據反映主觀狀態,是審查的重中之重。比如賓館現場,標間有兩張床,經過現場勘查,其中一張床的床上用品未使用,由此女方「起先各睡一張床,後來男的摸到自己床上」的陳述,就明顯存在疑點。事中階段男女雙方的電話清單、微信記錄,也能一定程度反映發生性關係時男女雙方的狀態。

事後階段

十一、陳述性交後,自己很氣憤、非常痛苦(意圖證明自己受到了奇恥大辱、嚴重侵害)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87.是否存在性交後,男女雙方臥席長談、相擁而眠的情形;

88.是否存在性交後,男女一起洗鴛鴦浴的情形;

89.是否存在性交後,由女方主動去買單、結帳的情形;

90.是否存在性交後,男方沉睡,女方醒著卻不離開現場的情形;

91.是否存在性交後,女方下床後,又主動回到床上躺下的情形;

92.是否存在女方離開現場後,未報警,又主動返回現場的情形;

93.是否存在性交後,女方收取男方微信紅包的情形;

94.是否存在性交後,女方主動給男方煮飯吃的情形;

95.是否存在性交後,女方使用手機拍合影,表情自然的情形;

96.是否存在性交後,男女一起吃夜宵的情形。

十二、陳述性交後,自己果斷報警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97.是否存在在與男方談判破裂後,女方才報警的情形;

98.是否存在在家人反覆逼問後,女方才報警的情形;

99.是否存在女方能夠自行報警,但委託他人代為報警的情形;

100.是否存在女方報警後在未受到幹擾的情況下主動撤回報警的情形。

事後階段,女方何時、出於何種動機報警,是審查的重點。特別是當發生性關係的事情被第三人(老公、男朋友)知道,在判斷女方陳述的邏輯時,應當充分考慮女方的事後報警的心理狀態可能會受到他人的幹擾和影響。

結語:邏輯判斷的出發點是客觀事實,而客觀事實的呈現,有賴於司法人員不偏不倚的調查取證。如果缺乏紮實的客觀事實,所謂的邏輯判斷都會淪為偏見、悖論。

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不同的人生閱歷、知識結構、價值取向,都會不同程度的影響他們對邏輯的判斷,進而影響事實的準確認定。

另外,有時可能出現一些逾越邏輯的情形。比如,女方在被強姦後,由於受到驚嚇,基於被害心理,陳述的細節可能會顛三倒四,也可能會故意誇大一些情節,導致個別細節不一定符合邏輯,我們不能據此評判女方撒謊。

如果在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中的多個細節,以及在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之間,女方的陳述都存在不合邏輯之處,我們才會得出「女方撒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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