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需要結束這段婚姻關係,我們需要走些什麼流程呢?
第一,需確定夫妻雙方關係有無調解可能,如只是誤會或短暫的情緒衝動,社區委員會等機構及雙方親人將會進行調解,但涉及家暴、大型賭博及其他刑事案件等個人不建議調解。
第二,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男女雙方自行清算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清算完後雙方達成共識,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在查明雙方無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異議後,登記機關發放離婚證。
第三,男女其中一方申請離婚,或雙方有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意見分歧,且無法達成一致的,將由社區委員會調解,或當事人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婚姻法》中明確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將直接判準予離婚。如夫妻雙方任意一方有重婚罪的,婚姻期間與其他異性同居的;涉及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賭博、吸毒等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情況的;以及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分居兩年及以上的;還有一種情形,就是夫妻雙方任意一方失蹤,無法尋得蹤跡。
第四,婦女妊娠的特殊時期,《婚姻法》對於這個離婚問題也有明確規定。妻子在懷孕期間,丈夫不得申請離婚;分娩一年的哺乳期內或墮胎、滑胎的六個月內丈夫不得申請離婚。當然,此期間女方可以提出離婚。上述第三點的準予直接離婚的條款不受第四點的限制,即如女方在懷孕期間也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如吸毒、重婚、賭博、家暴等均是不允許的。
第五,關於現役軍人的婚姻,因軍人奉獻國家,對家庭的照顧時間及精力受到了限制。所以,我國《婚姻法》對現役軍人的離婚問題也做出了要求,如果是軍嫂單方面提出的離婚,不得軍人同意是不被受理的,除非軍人做出了上述第三點的準予直接離婚的違反法律法規及道德操守的錯誤行為,如吸毒、重婚、賭博、家暴等。
第六,除以上情形外,雙方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問題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
最後,經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雙方應遵守判決書。離婚後,撫養子女或父母,準許對方探望子女,並協助對方維繫與子女的和諧關係。如雙方有不妥當行為或拒絕給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等,人民法院將再次介入。探望子女期間不得損害子女身心健康,否則人民法院將終止其的探望權,待其行為整改、糾正後再恢復其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