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離婚訴訟中,哪些理由經得起法官的推敲?

2021-01-17 普法號

錢鍾書說,婚姻是一座圍城,城外的人想進去,城裡的人想出來。

恩格斯說,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

如果婚姻中的男女認為愛情消亡,無法忍受「不道德」的婚姻,可以自願離婚,任何人不得幹涉。

如果僅有一方認為感情破裂了,要求結束婚姻生活,另一方不願意就此分道揚鑣,應當怎麼辦?

《婚姻法》的價值取向是: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

《婚姻法》概括性地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在「感情破裂」之外再加入其他條件,無疑是把感情因素擠到了極為次要和難堪的地位。婚姻中的當事人若認為他們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婚姻關係難以為繼,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法官只要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應當準許離婚。

但是,讓法官認定夫妻感情破裂,進而裁判準予離婚非常不容易。夫妻感情十分主觀的,又具有極強的私密性,法官作為外人必然對此難以捉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要考慮婚姻的特點,查明雙方當事人離婚的真正原因,正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嚴格把握離婚的法定標準,對尚能挽救的婚姻,不會輕易判決準予離婚。

因此,儘管法官認定「夫妻確已感情破裂」的過程不可避免地摻入個人主觀判斷,但判斷標準必須是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婚姻法》規定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1.例示性地舉出了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2.設置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兜底條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之間的感情生活,紛繁複雜,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法律設置這一兜底條款本無可厚非,可如此規定對當事人而言難免顯得標準過於模糊,難以形成預判。例示中「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是作為感情破裂衡量標準出現的,其對「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認定有標準化的作用,但例示中的這些標準設置過高,給法官設置了一種心理預期,即只有達到例示規定的情形的程度才能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如此一來,原告面臨巨大的舉證壓力。

3.除了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外,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審判實踐中可以參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的司法解釋早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訂之前,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要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雙方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綜合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列舉了一下 14種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具體情形為: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該司法解釋中與《婚姻法》規定部分不一致的,應當適用《婚姻法》的規定。比如一方婚前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而婚後尚未治癒的、一方重婚的,應宣告婚姻無效而不是按離婚案件處理;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的規定與《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規定相牴觸,應以《婚姻法》的規定為依據;《婚姻法》中沒有規定而該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內容又與《婚姻法》不相衝突的,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可以參考使用。

根據我在Alpha案例庫中的搜索數據顯示,《婚姻法》修訂之後,在離婚糾紛中,2002年至今,至少有27398個案件中引用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還不包括大量的不公開審理案例中對該司法解釋的適用。這說明無論是法律上還是實踐中,該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仍然可以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提供較為確定的預判。

三、生育權糾紛在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方面的規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出軌、性格不合等等常見糾紛類型,婚姻法解釋都不單獨規定,為什麼生育權糾紛這麼特殊?

關於生育權的爭論一直都沒有停止過。

最初是關於男性配偶是否具有生育權的爭論。

後來是關於男性配偶的生育權和女性配偶的生育權是否平等的爭論。

我國的通說觀點認為,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生育權應當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的生育權優先於誰的問題,但女性享有生育決定權。女性受孕後,胎兒構成女性人身的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權實現不得侵害女性的人身自由權。妻子單方面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法律準予生育權糾紛的夫妻離婚的邏輯正是基於上述通說:既然雙方都有生育權,生育權還是平等的,雙方在生育權上發生糾紛不可調和的時候,除了準予離婚,沒有更好的保障對方生育權的途徑了。因此,夫妻因為生育權問題產生糾紛,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律師吐槽:對於男性而言,離婚應該是解決夫妻之間生育衝突的合理途徑和明智選擇。雖然法律並沒有排除女性在這方面的權利,但生理上來講,女性的生育期明顯短於男性,這樣看似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否在實質上對女性不公平呢?特別是在二孩時代,部分錯過合適生育年齡的女性,面對丈夫主張的生育權,可能面臨無論如何都不利於自身的選擇難題。

來源:魏倩家事法律說

相關焦點

  • 離婚案件中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15條標準
    對於現代人而言,離婚早已不再是一件新鮮事。當然,對於大部分人而言,如非確實無法與另一方繼續共同生活,一般而言,仍不會輕易選擇離婚。也正因為如此,一旦涉及離婚,往往無法心平氣和的協商,通過「和平分手」的方式解決,往往涉及離婚訴訟。而對於訴訟離婚,其先決條件是——如何使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服刑非感情破裂法定理由 訴請離婚被駁回
    2014-03-12 16:06:20        感情破裂是夫妻離婚的判斷標準
  • 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21種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或即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離婚糾紛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若經過調解,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的核心在於通過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認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感情確已破裂」成為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和司法尺度,是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
  • 美和家事律師:分居22.5個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實錘?
    李國慶能否掙脫命運的紅絲線暫且不論,我們來看看#韓安冉離婚#法律對訴訟離婚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01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結婚及離婚自由,他人無權幹涉。如果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則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這是協議離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準予離婚,這就是訴訟離婚,即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新增法定離婚理由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也就是說,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原則上法院一般就會判決離婚的,「感情確已破裂」這個判斷標準比較原則,不是很具體,需要法官根據實際案情進行分析判斷。
  • 論離婚訴訟中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
    從我國離婚立法看,重在保護婚姻當事人離婚自由權利的實現,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這無疑應是離婚立法的宗旨,但卻忽視了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在離婚訴訟中,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在單位遭報復殺害:男子不服離婚判決,在法庭收發室捅死主審法官
    2020年7月8日,關某某以丈夫吳德仁經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雙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20年8月13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此後吳德仁不服判決提出上訴。11月17日,雙城法院發布通報稱,11月13日12時許,該院法官郝劍在法庭的收發室被犯罪嫌疑人吳德仁持刀捅刺,搶救無效死亡。
  • 2018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看法律如何規定!
    離婚官司中,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鄭州離婚律師帶大家詳細了解什麼情況下可以判定夫妻感情破裂.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仍然判決不離婚?
    從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獲取如下三個重要信息:其一,對於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案件,在有新情況或者新理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再次起訴的請求;其二,對於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6個月之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其三,人民法院第二次受理離婚請求,並不代表一定會判決離婚,起訴權是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但最後法院是否支持
  • 遭遇家暴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存在家暴調解無效應判離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同時,婚姻法列舉了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包括「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男女結婚後感情不和離婚,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最長可以拖多久?
    1如今這個世界不僅節湊快,變化也很快,人與人之間感情交情也快速變化的,小年輕認識不到一個月就結婚成為夫妻,待你再次見到他,已經勞燕分飛或換了一個人,因此離婚在現在這個社會是普遍的、正常的現象,大齡沒結婚的也越來越多,適齡的人員結婚數量逐年降低
  • 調解離婚反悔的,法院是否有權利強制判離婚?
    天津日昇律師事務所丁月琴律師解答:您說的強制離婚應該是指法院判決離婚,而法院判決離婚最主要的依據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丁月琴律師解析: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情況1、判決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
  • 感情破裂,好聚好散 ——調解離婚後,當事人當場履行調解書義務
    「從現在開始,你們兩位就不再是夫妻了,但是有一點我希望你們記住,你們永遠都是兩個女兒的父母,以後做任何事還是要為女兒考慮,為她們樹立一個榜樣。」平樂法院莫法官語重心長地對陶某某、莫某某說道。以上是莫法官調解的一件離婚案件中的一段對話。案件當事人陶某某與莫某某相識於1998年,在交往了半年多後兩人結為夫妻,婚後他們育有2個女兒。
  • 六旬老太忍40年家暴起訴離婚,被駁回!
    本案發生在延安市,當事人老太六十三四歲,其丈夫六十六七歲,兩人是原配夫妻,男女雙方於1980年登記結婚,婚齡長達40年中丈夫經常對妻子有非打即罵的家暴行為,妻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40載攜手歲月,風雨裡實屬不易,都應該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我們都知道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法律適用】最高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5種法定情形+14條意見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是準予或不準離婚的界限。那怎樣才算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在答疑之前,我想先和大家一起區分兩個概念——「夫妻感情危機」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問:有什麼區別呢?
  • 民法典首例:夫妻分居1年再起訴離婚,判離!
    2019年3月,孫某甲以夫妻分居兩年有餘、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準予孫某甲與孫某乙離婚。判決後,雙方未能採取任何和好措施,處於分居狀態超過一年,故應當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孫某甲與孫某乙離婚。法官說法近些年,因為婚姻觀念變化、生活壓力上升、法律意識提升等因素,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走法律程序來解決離婚糾紛。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具備法定離婚理由,對於原告方來說並不容易。
  • 忍受打罵40年起訴離婚被駁回,還要怎麼證明「感情破裂」?
    據媒體報導,近日陝西一女子稱結婚40年常被丈夫打罵,忍到仨子女成年後起訴離婚。法院認為夫妻生活40載,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只要雙方互諒溝通仍是一個美滿的家庭,駁回了女子離婚訴求。該法院為何判定不予離婚呢?
  • 夫妻分居兩年了,法院會判離婚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夫妻生活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
  • 夫妻分居2年算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律師:這2點才是關鍵!
    生活中,常會看見,有的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異地夫妻,它是在所有夫妻裡面離婚率很高的一個群體,因為現實所迫,夫妻雙方異地分居,長期飽受分離,獨自面對孤獨和寂寞,唯一只能靠電話傾述情感。的確,夫妻雙方一旦感情破裂就會想到解除婚姻關係,離婚也成了最好的選擇。
  • 離婚律師--第一次起訴離婚,多久下判決書
    有些人離婚是走起訴離婚的路子,那麼,第一次起訴離婚,多久下判決書?一次起訴離婚,多久下判決書?不一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