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約炮風險告知書——女性自願與男性發生關係,事後反告他強姦怎麼辦?

2021-02-26 友俱樂部

首先告訴網友,這可不是小概率事件,檢察院辦的強姦案,有相當一部分都是這種。

  再者,基本上無解。


  這種問題沒想到大家還蠻感興趣,那就說一點。事先聲明,我是從來沒有辦過強姦案的,我的主要業務是在民商事方面。而且辦的不多刑事案件都集中在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所以我說的東西都是傳來證據,大家當笑話聽,做不得準哈~

  咳咳,前年吧,某次本所的內部研究會上,本所一位辦刑事案件的大佬拿了一個案件出來大家討論:有兩個男人一起去酒吧喝酒,在酒吧認識了兩名妙齡少女,酒過三巡,兩個男人也覺得今晚差不多了,提出了要去宵夜,兩名女性欣然應允。


  吃完東西後,兩名男性又提出要不找個地方大家「休息一下」。這個時候,其中一名女性,我們叫她A吧,拒絕了,並且要拉B女性離開。B女性呢,一是有點醉了,暈暈乎乎的不知所措。二是本身確實玩得很high,沒有明確表示反對。這時候,其中一名男性推了A女一把,說「你不要管我們了。」打車揚長而去。

  打車來到酒店之後,其中一名男性C君開了兩間房,C君和B小姐相擁著進了一間房,而另一名男性D君則獨自進了另一間房。幾分鐘後(沒錯,真的只有幾分鐘),C君穿著浴袍,一臉滿足地離開房間,走進了D君的房間。又過了幾分鐘後,只見D君也穿著浴袍走進B小姐所在的房間。可剛進去不久,就看到B小姐衣衫不整,十分慌亂地從房間裡奪門而出……

  次日,B小姐報警遭強姦,C君D君以涉嫌強姦罪被採取強制措施。C君有與B小姐發生性關係,D君尚未。


  以上事實,有酒店監控、AB小姐證言、CD君供述予以證明。


  律師介入後,認為B小姐作為一名成年女性,主動與男性到酒店開房,應當預見後續將會發生的事件。而且在C君與其發生性關係後,有足夠的時間離開並報警。B小姐身上無明顯傷痕,可推定無使用暴力,因此不應認定為強姦。另外,有多人證明該女性長期流連該酒吧,並經常與陌生男性前往酒店。


  而檢察院的意見是:
  1.B小姐喝醉了,喪失反抗能力(最關鍵);
  2.兩名男性有推搡A小姐的行為,有強行帶走B小姐的嫌疑;
  3.B小姐在D君進入房間後反應激烈;
  4.即便是成年人,我跟你進房間不代表我願意跟你發生性關係,我可能只是想聊天。我沒有反抗是因為喝醉了沒有力氣。


  沒辦法,其實最開始B小姐也不是想要兩人弄進去,只是可能發生矛盾要出口氣。可是公安介入之後騎虎難下,只得死撐到底。後來這個案子似乎通過賠償達成諒解協議,得到了輕判,但具體量刑就沒有關注了。


  故事講完了,手機碼字太累,不過這個案子還不算太離譜,等以後有時間了再給講個別的故事,哈哈,反正講故事,就不匿了哈~

  中午吃完飯,來接著講故事。

  話說某天和檢察院的同學吃飯,大家聊天,聊天是由我批評檢察院辦案子證據不紮實說起,聊到受賄案件中如果沒有物證僅有行賄人證言而被告人堅持不承認是否還能定罪。聊著聊著就從受賄聊到了強姦,具體的聊天過程是這樣的……

  我:你們檢察院辦案子也太粗了,好多案子證據都不充分,根本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條件。


  同:這個世界上哪有什麼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案子,你舉一個例子出來啊!

  我:像受賄這種案子,沒有物證沒有被告人承認的供述,你們居然僅憑行賄人的指認就敢起訴,而且法院居然判?


  同:這種比較少,通常都是X委辦的……不過單憑單方口供定罪又不是什麼少見的事,比如強姦啊,基本上都是單憑受害人口供定罪的啊。幾乎所有的嫌疑人都是說女方自願,最後還不是定罪。


  我:哪能這樣,一告一個準?你們不考慮整體環境因素?
  同:怎麼個考慮法,你說來聽聽。
  我:比如女方主動跟男性到酒店開房……
  同:跟你開房就要跟你上床啊!我不能只想開房聊天啊!
  我:比方女性是性工作者,因為嫖資糾紛提起告訴啊……
  同:性工作者也有性權利啊!哪怕你們有簡訊記錄談論嫖資問題,也不排除性工作者看到你之後突然反悔,然後被強姦啊。
  我:臥槽,這樣辦案子太不科學了,法治精神呢,疑罪從無呢?!
  同:少來了,之前我們科辦的一個案子,男女車震,事後女性報警強姦。就在停車場,保安就在不到十米遠,女性穿著絲襪,而且絲襪完好,沒有被撕扯。另外從通常考慮,車輛空間較小,一般如果用強女性反抗的話比較難得手,而且全程車輛沒有鎖,具備逃脫可能。結果你猜怎麼樣?
  我:怎樣?
  同:最後還不是以強姦罪起訴,1、有發生性關係;2、女方指認你違背她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
  我:臥槽……

  嗯,故事講完了,各位這兩天一直默默關注著這個問題的男性同胞,我必須要提醒你們,約炮這種事情,在法律上是存在非常嚴重的風險的,基本上如果能夠認定發生性行為,而且女方又一口咬定你強姦的,基本上很難脫得了罪。
  

除非在發生關係前你們錄一段像,大概是這樣:
  「現在是XXXX年X月X日,我與XX在XX賓館XXX號房,XX(女性姓名),我想和你發生性關係,請問可以嗎?」
  XX回答:「嗯,可以!」


  這樣基本上就沒問題了,但是不排除事後女方說這段錄像是在你脅迫下錄的哈。
  所以風險無論如何都是有的。
  同時必須提醒大家,很少很少很少很少優秀的律師會接強姦案,除非你非常非常非常非常有錢……

相關焦點

  • 按摩時和按摩女發生關係,沒有異響,後告強姦,如何證明是自願?
    如何證明男生的行為是強姦?男生又該如何證明自己的行為是自願的呢?真實案例改編自:南皮縣人民法院判決二、焦點問題在該案中,兩個人在按摩房按摩的過程中發生了性關係,怎麼算呢?如果女生激烈反抗,能認定強姦?如果女生沒有激烈反抗,還能認定強姦嗎?強姦還是自願,對於按摩店發生的性關係,該如何審查認定呢?
  • 14歲女孩自願發生關係不算強姦?檢察官:未成年人表達親密不能簡單...
    「實踐中一般認為,因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滿14周歲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這樣的認識過於簡單武斷。」王亮檢察官表示。他還指出,強姦的方式,除了直接的暴力毆打,還有威脅、利誘等。如裝可憐,博取同情,讓未成年人陷入自責等,利用地位(不對等)與之發生性關係,表面上看女孩沒有反抗,甚至是自願主動,但也可能認定為違背婦女的意志。
  • 害怕聊天記錄被男生曝光,被迫自願發生關係,是強姦嗎?
    例如以曝光兩個人的聊天記錄相威脅,要求女生自願發生性關係,結果女生真的同意發生性關係了,這算是脅迫嗎?算是強姦嗎?事後,女生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男生很快就被抓獲歸案,但對於強姦犯罪事實提出了異議。
  • 強姦之後,又自願發生6次性關係,那第一次能定強姦嗎? 法往情深 昨天
    女青年也說了,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後面幾次沒有強迫,兩個人後來自願發生性關係。公安機關將男青年抓獲歸案,審訊他關於強姦的事實和細節。那麼關鍵是,女青年後來都自願發生性關係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強姦行為不成立呢?表示女青年已經追認同意了呢?男青年還構成強姦罪嗎?
  • 實施強姦後,男女自願發生6次關係,第一次構成強姦嗎?
    女青年也說了,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後面幾次沒有強迫,兩個人後來自願發生性關係。公安機關將男青年抓獲歸案,審訊他關於強姦的事實和細節。那麼關鍵是,女青年後來都自願發生性關係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強姦行為不成立呢?表示女青年已經追認同意了呢?男青年還構成強姦罪嗎?
  • 女孩被強姦之後,又自願發生6次性關係,那第一次能定強姦嗎?
    女青年也說了,第一次是遭受強姦,無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後面幾次沒有強迫,兩個人後來自願發生性關係。公安機關將男青年抓獲歸案,審訊他關於強姦的事實和細節。那麼關鍵是,女青年後來都自願發生性關係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強姦行為不成立呢?表示女青年已經追認同意了呢?男青年還構成強姦罪嗎?
  • 「不發生關係就分手」,男生以此強迫女友發生關係,是強姦?
    一般來說男生和女生發生性關係只要是自願的,就不涉及強姦的問題,但是自願該怎麼理解?在司法實踐當中有各種不同的理解。但是男生作為一個正常的年輕人,也有正常的需求,在多次想要和女友發生性關係被拒絕之後,他就生氣了,提出如果不和他發生性關係,他就分手,女生其實也很害怕分手,因為他覺得自己這麼多年來能夠找到一個,還差不多馬馬虎虎過得去的男人也不容易,而且兩個人交往有一段時間的,彼此還是有一定的信任度,為了挽回這段愛情,女生就被迫的同意和男友發生了性關係。
  • 傷人強姦送醫自殺,這個強姦犯很特別!女性面對強姦該怎麼辦?
    最近又發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劇,而傷人者的行為也令人費解。12月11日,湖北省黃梅縣公安局通報,2020年12月10日下午,安徽省宿松縣一私家網約車主吳某(男,35歲)駕車送在宿松縣城工作的乘客張某(女,30歲)回家,行駛過程中吳某將車開至宿松縣境內一偏僻處持刀將張某砍傷並實施了強姦。後犯罪嫌疑人吳某駕車將張某帶至黃梅縣某醫院大門前將其推下車並駕車逃離。
  • 男子「約炮不講武德」,給對方假幣,女方報警稱被強姦
    2020年12月5日,貴陽110指揮中心接到一個報警電話,報警人自稱叫小文,她說就在剛剛,自己在某個賓館裡被一名男子強姦了!而在那個賓館不遠處,剛好有110的巡邏車輛,因此民警迅速趕到了現場!報警人小文正在房間裡,不過警方感覺非常詫異,房間裡相對乾淨,除了床稍有點亂之外,並不像是一個強姦的現場!而男子張某也極力否認自己強姦,自稱自己與小文只是「約炮」關係,對於張某的說法,小文不置可否。張某還說,自己給了小文500塊錢,民警判斷,這是一起簡單的賣淫嫖娼案件,於是,準備將小文和張某帶回局裡進一步調查!
  • 女留學生在地鐵口附近路邊,被發生性關係,是賣淫?強姦?
    本案是一個真實案例,一個亞洲某國的留學生,剛滿18歲,來到中國留學,某一天在廣州某個地鐵站附近的空地上,和一個男生發生性關係。就在大馬路邊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事後女生報警聲稱遭到強姦。而男生認為這是賣淫嫖娼,而且還轉了錢給女生。
  • 女子多次與人性交報警稱遭強姦 收錢後要求銷案
    網絡交友,進而發展到線下開房發生性關係,殊不知這樣的「約炮」行為暗藏多種風險。深圳一名女子多次在「約炮」後變臉,以遭強姦、被猥褻為名,向警方報案或向媒體報料,而在男方那兒收到錢後,則以各種理由要求警方銷案。其受害者包括炒股暢銷書作家、小老闆以及在派出所實習的警校大二學生等等。
  • 脅迫強姦不必當場強制,受脅迫後應邀發生性關係也可以構成強姦罪
    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韓自華得知其妻呂某某與被害人楊某某的丈夫陸某某發生性關係後,遂與其妻商量讓被害人楊某某與韓自華發生一次性關係以「補償」。二、爭議:韓自華的行為是通姦行為還是強姦犯罪(法院採用了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屬於典型的通姦行為。理由:通姦行為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雙方之間或者已有配偶一方與另一方之間,自願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的行為。
  • 以案說法:兩人首次見面就發生性關係,都是強姦?
    於是,女青年赴約,赴約之後,兩個人就發生了關係。根據女青年的描述,自己遭到強姦,事發過程很短,只有兩分多鐘,要求男青年賠償貞潔損失,否則就要控告強姦。後來,男青年不從,女青年真的報警,稱自己遭到強姦。公安機關很快介入,將男青年帶回派出所接受詢問,問他兩個人究竟發生了什麼,是強姦還是自願?
  • 與前女友約會,去日租房發生性關係,女生說是強姦,怎麼處理?
    不少男女朋友分手後還保持比較好的朋友關係,甚至還經常約會吃飯看電影啥的。此時,如果男生和女生分手後,還繼續約會,而且約會過程中兩個人去了日租房發生性關係,是強姦還是自願呢?女生控告說自己遭到強姦,男生該如何處理呢?如何證明是自願呢?
  • 自願發生性關係後,女生後悔了,於是報警稱被強姦,如何處理?
    比如自願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覺得後悔了,在這種情緒的作用下,直接打電話報警,稱自己遭到強姦,然後公安機關將男生拘傳訊問。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呢?是強姦嗎?是誣告陷害嗎?真實案例來源: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二、焦點問題兩個人自願發生性關係之後,女生後悔了,然後報警稱自己被強姦。
  • 嫖娼不付錢,小姐告強姦: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
    嫖娼不付錢,小姐告強姦: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01嫖娼不付錢,小姐告強姦【案情簡介】出差在外,酒足飯飽後,黃英俊獨自一人閒著無聊,但是交易時雙方自願,交易後一方拒不付款,女方聲稱自己被強姦,此時是否構成強姦罪呢?有沒有法律依據呢?這才是今天討論的關鍵問題。
  • 促使女性產生性慾後發生關係,構成強姦嗎?
    後王某趁機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幾分鐘後,張某恍然醒悟,大罵王某是色狼,並打電話給其父母說明此事,其父母當即報警。(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歲,理髮店老闆,被害人張某,農村女孩,15周歲,生活經歷簡單、無性經歷,與王某的妻子有親戚關係)二、 爭議焦點關於本案,形成了罪與非罪的爭論。
  • 離婚官司期間,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認定為強姦?
    同月13日晚7時許(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王衛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園公寓3號樓206室,見錢某在房內整理衣物,即從背後抱住錢某,欲與之發生性關係,遭錢拒絕。被告人王衛明說:「住在這裡,就不讓你太平」。錢掙脫欲離去。王衛明將錢的雙手反扭住並將錢按倒在床上,不顧錢的反抗,採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錢發生了性行為。致錢多處軟組織挫傷、胸部被抓傷、咬傷。當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 精神病人自願與我發生性行為,我也構成強姦罪嗎?是!
    精神病人自願與我發生性行為,我也構成強姦罪嗎?是!且事後收了我的錢我也構成強姦罪?!法官說法強姦罪的本質特徵系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及其他手段發生性行為。本案中被告人老李明知小花是精神異常還與其發生性行為,不管他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小花雖然主動接觸老李,發生性關係時其本人也同意,但是,女方為精神病患者,系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者,她缺乏正常的認識能力與意志能力。
  • 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是否會造成強姦罪,答案是不會的!
    我的鄰居是一位74歲的大爺,他的保姆強行與他發生性關係,但並未造成強姦罪。他有兩個兒子,兩個兒子都事業有成,每天都忙於打理生意。因為是朋友,我有求於他,他很快的就趕來我家。他來到家裡之後,那兩兄弟就問律師,能不能告她強姦罪,我那位律師朋友說:在法律上,強姦罪是保護女性的性意願權不被侵害,是不包括男性的。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只能是侮辱猥褻或者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