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

2021-01-08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對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時間:2021-01-08 來源: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堅、陳根清、周軍輝:

   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間,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浙江尼普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合計4,048.18萬元。公司直至2020年9月21日召開董事會進行審議。公司未及時對前述事項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董事長兼總經理陳堅、財務總監陳根清、董事會秘書周軍輝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並於2021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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