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什麼要求?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二、稅前扣除憑證具體包含什麼?
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具體包括企業按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自製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內部憑證,比如工資單,折舊錶等等,以及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外部憑證。
三、只附一張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這裡的表述是「應當」留存備查相關資料,而非「可以」,所以有些企業在實務工作中僅憑一張發票入帳會存在稅前不能扣除的風險。
比如差旅費: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定,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以及差旅補助。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另外差旅費實行包幹制的企業還應該建立健全差旅費報銷制度。
即差旅費報銷要有出差審批、出差人員、辦理事項、出差地點、出差路線以及對應的發票等,要審核發票是否與事實吻合,而不能只附一張住宿費的發票,僅一張發票無法證明業務的真實性。
比如會議費: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參考《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關於會議費的扣除問題的相關規定: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徵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一) 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
(二) 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
(三) 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四) 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一律不得扣除。
綜上所述,企業在報銷費用時不僅要提供合法、合規、相關且有證明力的內部或外部憑證,還應保留證明該業務真實發生的實質性要件,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