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時,會常有以物抵債的情形,此時雙方籤訂的協議即以物抵債協議。那麼,欠錢不還「以物抵債」,法院支持嗎?
網友諮詢:欠錢不還「以物抵債」,法院支持嗎?
江蘇港人律師事務所『姚建成律師解答:
近年來,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以物抵債協議或物權轉讓協議解決債權債務糾紛較為普遍。雙方當事人所籤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在性質上是屬於債權的擔保、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或是一種新型合同關係。
「以物抵債」,就是原本欠別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期限屆滿後無法償還,便約定用物來抵債,或者在借款時就約定若按期無法償還,將用特定物來抵債。從設立的時間來看,以物抵債有兩種情況:一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約定將來若無法如約償還債務就以物抵債,二是債務履行屆滿後雙方再經協商約定以物抵債。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間內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發包雙方可以協議折價,也可以申請法院依法拍賣。就折價款、拍賣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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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最高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財產的,應當將財產交其抵債。
『姚建成律師解析:
以物抵債」具體的處理方法是:
若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明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債物歸債權人所有的代物清償協議,該協議因違反了禁止流押、流質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若雙方當事人在債務到期後約定以物抵債,其本質為代物清償。代物清償屬於實踐性法律行為,若僅有代物清償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原債務並未消滅,在實際履行物權轉移後,原債務同時消滅。
總之,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約定以物抵債,但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的,如債務人反悔,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的,法院應不予支持。但經釋明,要求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