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古代的婚姻制度,我們總會想到「三妻四妾」,事實上這種說法並不準確,我國古代實行的乃是嚴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乃是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則,每個男子只允許存在一位正妻,即使是納「妾」,也不是想納就能納的。
古代「一夫一妻」的觀念始見於《易》,以自然解釋人事,將日月比作夫婦,認為「一日配一月,故一夫只可配一妻」,自周以後該制度得以逐步完善。《春秋·隱公五年》中便有「諸侯無二嫡」的記載,即使天子諸侯也不能同時娶兩個妻子,歷朝歷代的律法均對此予以了繼承。
《唐律疏議·戶婚律》和《宋刑統·戶婚律》均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也就是說,家中有妻而再娶,不僅男方要被判處徒刑一年,若女家明知男子有妻而將女兒嫁給對方,也要減一等處罰,若女方不知而被騙嫁人,則女方不受懲罰。當然,雙方的婚姻關係則必須解除。
元朝時期雖然蒙古族實行多妻制,但漢人仍然按照傳統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不過在處理「重婚」問題上則與唐宋有所差異,《通制條格·戶令·嫁娶》規定「有妻更娶妻者,雖會赦,猶離之」,「有妻妾復娶妻妾者,笞四十七,離之。有官者,解職記過,不追聘財。」
明朝時期,朝廷開始全面恢復漢制,對於「重婚」問題依舊予以嚴懲,《大明律》規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有妻更娶妻,並耦匹嫡,有乖正義,亦杖九十,後娶者,離異。」清朝對此基本沿用。
網上有種說法認為,「三妻四妾」中的「三妻」指的就是一正妻兩平妻。事實上,歷朝歷代之中雖然存在「平妻」這種特殊的現象,但卻並不被律法承認。
先秦時期,曾出現過「滕妾」這個特殊現象,《儀禮·士昏禮》中有「古者嫁女,必娣侄從之,謂之媵」的記載。所謂「滕妾」,其身份雖然低於正妻,但卻比妾要高,如果正妻去世,那麼滕妾便有機會被抬為正妻,而妾卻是沒有資格成為正妻的。這種「滕妾」雖然是平妻的特殊表現,但從其稱呼不難看出,從律法方面來講,其還是妾的身份。
唐朝時期風氣較為開放,曾存在過「並嫡之風」,朝廷對此也持默許態度。例如《舊唐書·王毛仲傳》有載,「其妻已邑號國夫人,賜妻李氏又為國夫人;每入內朝謁,二夫人同承賜賚」。又如《安祿山事跡卷》有載,「(天寶)六載,加御史夫人,封兩妻唐氏段氏並為國夫人」。不過,官府雖然默許這種現象存在,但事實上仍然違背了律法,如果有人因「有妻更娶」而鬧到官府,官府仍然會依法予以處理。
清朝同樣出現過特殊現象,乾隆四十年時,大清律集解附例》中曾規定,「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也就是說,如果一家兄弟幾人只有一門生有男子,那麼可以實行「獨子兼祧」這種特殊的繼承方式,即一個男子娶多個妻子,然後每個妻子生的孩子分別延續幾門宗祧。不過,這種繼承方式下,雖然一個男子擁有多個妻子,這幾個妻子在身份地位上也幾乎相同,但在名分上卻實際屬於堂妯娌。而且,大理院認為:「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
如上所述,古代其實並不存在「平妻」這種說法,雖然歷朝歷代均有「平妻」這種特殊的情形存在,但在法律層面上,朝廷並不予以承認。
正如前文所說,古代實行的乃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對於正妻人數限制極為嚴格,但對於妾的人數限制卻相對較為寬鬆,然而即使如此,納「妾」也不是想納就能納的。也就是說,並非所有人都有納妾的資格。
漢朝時便明確規定,「功成受封,得備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庶人一夫一婦」。也就是說,只有因功受封者,才可以納妾八人,卿大夫則只可以納妾兩人,至於普通百姓,就只允許娶妻一人,而不允許納妾。而這一制度被後世朝代所繼承。
直到元朝時期,朝廷對於普通百姓納妾才有所放鬆,《元史》有載:(譚澄)建言:「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宜令民年四十無子聽取妾,以為宗祀計。」也就是說,如果你四十歲還沒有孩子,那麼為了保證血脈延續,朝廷允許你納妾。
明清對這一制度進行了繼承,例如明朝便明確規定「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注意,雖然允許你在四十歲無子的情況下納妾,但同樣只限制為一人。
不過,雖然朝廷允許無子納妾,但卻並非允許你有兩個妻子,例如元朝的《通制條格》明確規定,「有年及四十無子,欲圖繼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願者,合斷無罪,聽改為妾。戶部議得,有妻更娶,自願者,改為妾」,也就是說,如果你想要讓後娶者為妻,那么正妻便必須改為妾室,可見仍然維護者「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原則。
當然,歷朝歷代以來對於民間納妾,實際上管控並非那麼嚴格,尤其是對於商賈之家,雖說沒有納妾的資格,但憑藉財富卻可以行納妾之實,而朝廷一般也是默許的。但如「平妻」一樣,朝廷雖然默許,但卻並不合法,一旦有人鬧到官府,還是會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