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建房需先申請建房用地,經審批通過後,才能建房。但有些村民因法律意識淡薄、太心急建房等原因,沒辦用地手續就直接建房了。房子已蓋好,但是宅基地沒申請下來,房子會怎麼處理呢?房子會被拆除嗎?
眾所周知,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農村建房要遵循一定的規則,包括要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面積要在一定標準內等等。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如果是由於歷史原因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可按規定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再辦理確權登記。也就是說,符合相關規劃及有關用地政策的未批先建,補辦用地手續就行,房子不會被拆除。
比如,根據國土資發[2016]19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以下情況是可以補辦用地手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的: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的。
有朋友問,如何補辦用地手續?根據國土資發[2016]19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主要流程為:村民向農民集體或村委會申請--農民集體或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等進行確認後並公告30天--公示無異議,農民集體或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如果農村宅基地及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比如,違反「一戶一宅」政策、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住宅等,那就屬於違法佔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未經批准,農村村民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如果在限期內,村民不自行拆除建法建築,相關部門可強制拆除。也就是說,不符合相關規劃及有關用地政策的未批先建,房子將會被拆除。
目前國家對宅基地審批也是越來越嚴格了,很多地方規定,不管是原址重建還是異地新建房屋都要重新辦理用地手續,想先建後批基本上是行不通了。而且,從上文的處罰來看,一旦被認定為違建,後果還是很嚴重的,也是無後悔藥可吃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先批後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