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為防範風險,最好加蓋騎縫章。《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但沒有對如何蓋章做出詳細規定,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強制要求勞動合同上必須加蓋騎縫章。因此,沒有騎縫章,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但近幾年出現了不少勞動者為索要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而採取各種手段來否認書面勞動合同真實性的案例。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訂的勞動合同書頁數多,但一般只有勞動合同書的首頁及最後一頁有籤名或蓋章,沒有每頁都籤名或蓋章。因此雙方都可以對勞動合同書某頁或某幾頁進行更換,從而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如果加蓋騎縫章,合同整體展開可以將騎縫章還原成原章,就可以防止對方更換合同內容、防止對方否認合同內容,從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爭議和損失。因此用人單位最好加蓋騎縫章,以防範風險。蓋騎縫章時,章要儘量均勻蓋壓在兩頁可摺疊紙的中縫上,騎住所有縫,蓋完騎縫章後合同的每一頁均應該有紅印,並且第一頁和最後一頁最好同時有字,公章應完整、合一,而不僅僅是個紅圈(僅是紅圈容易作假),不應存在漏頁的情況。合同展開應能將騎縫章還原成原章。這樣騎縫章才比較規範,才能發揮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