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會議紀要系列解讀四---合同篇(二)

2021-02-13 民商法律研究

九民會議紀要系列解讀四合同篇(二)

引 言

在人世間,最美好的合同就是婚姻,如果婚姻沒有契約精神,再美好的愛情也會哭泣,到頭來只會成為一樁買賣。而在法律的世界裡,合同是人生最重要的交易,他以鼓勵交易為基本原則,堅守誠實信用陣地,最大限度呵護雙方的權利義務。

 

正 文

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的債稱為意定之債-如合同(或契約)、贈與等;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債,稱為法定之債-如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締約過失及因相鄰關係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古代法》作者英國法學家梅因曾說:整個人類社會的法律歷史就是從身份法到契約法的轉變,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是無煙的工廠、是經濟的潤滑劑(王澤鑑語),其功能在於買賣、租賃、借貸、提供勞務、交付工作成果等,但須遵循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故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大憲章,包括締約自由、內容自由、變更或廢棄自由、方式自由,充分體現了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合同主體在交易過程中相互妥協、相互談判、相互博弈而產生的結果,也是律師施展才華的絕佳競技場。

一、關於合同效力方面的解讀

【概要】九民會議紀要在關於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方面,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並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和誠實信用原則。

九民會議紀要系列解讀四合同篇(一)已經解讀,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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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繼續解讀關於合同履行與救濟和借款合同


二、關於合同履行與救濟

【概要】

這部分是關於合同履行和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以物抵債作為實踐中履行債務的重要方式,要根據籤約時債務是否已屆履行期限,對以物抵債進行區別對待,避免因以物抵債而使當事人間的利益 失衡; 二是要準確適用合同解除制度,區別通知解除、約定解除以及違約解除等不同情形,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明確合同解除的後果; 三是要準確認定違約責任,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民間借貸利率標準化泛化適用。

 

(一)【紀要43:抵銷】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 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 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 同等數額內消滅。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 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 數額。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 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

【解讀】

1.抵銷自通知達到對方之日起生效,並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抵銷權屬於單純的形成權,既可以在訴訟程序外已單方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過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包括提出抵銷抗辯。注意區分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

3.抵銷的效率是債權已經抵消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在同等範圍內消滅。

4. 【典型案例】天資公司與九鼎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12號】

(二)【紀要44:履行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係進行審理。

 【解讀】

1.以物抵債協議的概念。

2.關於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紀要採諾成合同說。

關於新舊債的關係,紀要採新債清償說,是指以物抵債協議成立後同時存在新舊兩債,債務人不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的,債權人既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以物抵債協議,也可以請求恢復履行舊債。

3.在我國以物抵債協議屬於諾成合同,而非實現合同不一定債務的交付作為成立要件。以物抵債協議與傳統民法上的代物清償制度不同。

4.以物抵債協議本質上仍然是金錢之債,不應優先於另一個金錢之債,因此以物抵債不適用執行複議規定的28條、第29條的規定。

5.對以物抵債協議進行確認的調解書並非《物權法》第28條規定的能夠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不能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但以物抵債裁定是否屬於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存在不同認識: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93條、物權法司法解釋第7條對此予以肯定;但是2018年2月23日最高院發布的《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對此予以否定。

6.籤訂以物抵債協議的,債務人破產時,管理人不能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繼續履行,人民法院應將其請求轉化為金錢之債。

7.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籤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如未約定消滅原有的金錢給付債務,應認定系雙方當事人另行增加一種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和非原金錢給付債務的消滅。性質上應為新債清償。

8.對訴訟外達成的以物抵債:

(1)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無需履行清算程序,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以物抵債協議,但不能直接請求確認對該抵債物享有所有權。

(2) 抵債物已交付債權人:債權人直接享有抵債物的所有權。

9.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

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建議當事人申請撤訴:一審中的撤訴、二審中的撤回起訴。

當事人不申請撤訴,要求法院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並對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繼續審理。

理由:避免虛假調解。

 10.【典型案例】上訴人通州建總集團公司與被上訴人內蒙古興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484號

(三)【紀要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於本紀要第 71 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訴訟。經釋明後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係另行提起訴訟。

 【解讀】

1、(1)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根據原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訴訟。(後讓與擔保,屬於新債擔保)

     (2)如果當時在債務履行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如果抵債物已經完成公示,即動產已經交付債權人、不動產已經完成登記的,構成讓與擔保。(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籤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是與效力如何?紀要採讓與擔保說。)

2、以物抵債協議認定為是一種擔保,則根據抵押物是否完成公式的不同,可將以物抵債效力做如下區分:第一,尚未完成公示,即動產未交付,不動產未完成權屬變更登記,是後讓與擔保,屬於新債擔保,可以參照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的規定來處理,此時作為履行依據的仍然是原債,以物抵債協議僅是作為債權性質的擔保,可在執行程序中拍賣抵債物,債權人並無優先受償權利,較之於新債清償,可以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二,已經完成公示,即動產已經交付債權人、不動產已經完成登記的,構成讓與擔保,應當參照本紀要第71條"讓與擔保」的相關規定處理。即《物權法》中有關質押的規定,債務人請求債權人履行清算義務或主張回贖的,法院應予支持。

 

(四)【紀要46:通知解除的條件】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 司法解釋(二)第 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解讀】

1.通知解除的條件:紀要採的觀點是一一一隻有在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情況下,才發生通知解除的後果。

2.根據合同解除條件以及發生原因不同,可以將合同解除分為三類:一是法定解除,二是約定解除,三是協議解除。對於協議解除,由於不存在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問題,所以不適用本條的相關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理解與適用的請示的答覆》(法研[2013]79號)已經明確:"當時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具備《合同法》第93條或者第94條規定的條件,才能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紀要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覆意見是完全一致的。

4.關於解除時間的確定是:一般來說,當事人因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的,從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解除。當事人直接以起訴方式解除合同,經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確有解除權的,一般可以認定合同從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起解除。

5.人民法院應審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規定的情形。(即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6.【典型案例】聚力公司與七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申1049號】

(五)【紀要47:約定解除條件】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晌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

1.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約定的解除條件進行解釋,適當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2.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民商事交易的始終。人民法院在認定約定解除條件是否成就時,不能完全根據合同文本機械的確定合同是否解除,而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一下因素來確定:(1)是要考察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如果僅是輕微過時,一般不宜認定解除合同成就;(2)是要考察違約行為的形態;(3)是要考察違約行為的後果。總之,根據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鼓勵交易原則,不應輕易否定一個已經生效甚至已經做出大部分履行的合同,尤其是在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較為寬泛的情況下,這一限制尤為必要。

3.紀要認為,除委託合同等基於人身信賴關係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任意解除權外,其他類型的合同中,原則上不應允許當事人做出此類約定,否則,既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也不符合當事人締約的真實目的。

 

(六)【紀要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解讀】

1.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只有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況下,應當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方式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本紀要採此觀點。

2.總結司法的實踐經驗,本條規定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違約方才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一是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二是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示公平,三是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3.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交易不是零和遊戲,而是雙贏的關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照顧對方的合理期待,任何一方都必須尊重另一方的利益。

4.違約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的,不影響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賠償損失的範圍,應當按照《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支持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可得利益,但應當遵守《合同法》第113條的可預見性規則和第119條的防止損失擴大規則。

5.當事人僅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否一併處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紀要認為:定紛止爭是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重要目的,也是社會主義法治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為了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當事人訴累,對不告不理原則的理解不應過分機械。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原則上應當一併處理結束後的責任承擔等相關後果。至於合同解除後的損失賠償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提出請求,可以在裁判文書中指出通過另行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以便尊重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

 6.【典型案例】新宇公司訴馮某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6年第6期)

(七)【紀要49: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雙務合同解除時人民法院的釋明問題,參照本紀要第 36 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解讀】

1.因違約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條款仍繼續有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是《合同法》第97條、第98條、17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體現出立法"懲罰違約、鼓勵守約、鼓勵交易、創造財富」的目的,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有利於合同糾紛快速便捷的解決。

2.守約方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選擇權,既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金責任,也可以選擇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最大可能保護和實現其合法權益。

3.解除後在確定賠償損失的範圍時,應當堅持充分保護守約方利益以及對違約方進行適當懲罰的原則。紀要主張賠償可得利益說:即合同正常履行時,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包括當事人的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等必要交易費用以及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4.雙務合同解除時,人民法院附有一定的釋明義務,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紀要第36條規定處理,防止機械使用不告不理的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當適度採取職權主義,向當事人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

5.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定不僅能夠適用於買賣合同,同樣也適用於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合同。

 6.【典型案例】李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435號】

(八)【紀要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裡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並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 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

紀要第50條: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1.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考量基礎是違約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的性質是以補償為主,以懲罰為輔。所以違約金制度是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嚴厲懲罰違約方。合同自由並非絕對,需要以合同正義予以規制,以防止違約金條款成為一方壓榨另一方和獲取暴利的工具。

2.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還應當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與予以衡量。

3.借款合同以外的雙務合同違約金是否過高也應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確定。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分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對違約方的舉證責任不能絕對化,守約方也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5.實務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規定,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

 

第三節關於借款合同

【概要】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 要根據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範、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一)【紀要51:變相利息的認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解讀】

1.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的金融機構或者其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紀要認為,人民法院審查後,如果金融機構確實沒有提供相應服務的,不應予以支持,也可以根據服務提供情況予以酌減。

2.關於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於2019年8月16日就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發布2019年第15號公告。公告指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存款基準利率並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使用。

3.關於金融借款合同變相利息的規制:參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

4.對於實務中一些金融機構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利息外另行收取財務顧問費,包括投資顧問費,諮詢費,手續費等,監管部門對財務顧問費等費用的收取有明確的監管要求:(1)是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2)是財務顧問費等費用的收取必須質價相符;(3)是財務顧問費等費用不得捆綁貸款強制收取。

5.要區別對待金融借貸和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和利率標準,一般來說金融借貸的利率要低於民間借貸。

6. 金融機構與第三人籤訂財務顧問費合同的審查:一般應當通過財務顧問費等的收取節奏與利息收取節奏是否一致,財務顧問費的收取貸款金額是否存在比例關係,籤訂財務顧問協議時間、收取融資顧問費時間與貸款發放時間接近等事實判斷財務顧問費與貸款業務是否存在關聯。

 7.【典型案例】耀華房地產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329號】

(二)【紀要52:高利轉貸】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 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籤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 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 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 轉貸行為 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籤訂借款合同時存在 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解讀】

1.準確理解套取信貸資金的相關法律依據,包括《中國人民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貸款通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什麼工作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等。

2.如何認定高利轉貸中的高利?只要高出所貸利率具有牟利性質,其行為就應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評價。

3.如何認定借款人對高利轉貸行為實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只要借款人舉證證明出借人在籤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即可以認定。

4.轉貸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其合同中約定的利率條款當然無效,轉貸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轉貸人請求借款人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佔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與職業放貸無效規則不同,套取信貸資金轉貸無效,不需要轉的行為是營業性、經常性,偶發行為也應認定無效。

6.【典型案例】朝陽煤炭公司與文某某、劉某某、第三人工商銀行鄰水縣支行合 同糾紛案[ (2017) )111623 民初 561 號]

(三)【紀要53: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解讀】

1.關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

(1).職業放貸人是指未經批准以經營性為目的,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擅自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認定職業放貸行為無效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保監會在《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兩院兩部於2019年10月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刑法第225條第四項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等。

(2).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標準。需要證明其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且需證明其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出借款項目具有營業性。各地法院需要同時根據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在一段時間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額、資金來源等特徵的,認定民間借貸是否為職業放貸行為。《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也明確規定,"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一次計算。

(3).對於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但不能比刑事司法解釋的標準寬。

(4).錢放在行李被認定無效後,雙方對於取得財產應予返還借款的,應當返還借款,同時應當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法院一般應當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確定損失的數額,不應支持合同中約定了高額利息。如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2.【典型案例】高金公司、工商銀行大連星海支行企業借貸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2 017) 最高法民終 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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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學習和掌握《民法典》及《九民會議紀要》的精神和要點以及具體的實務應用場景,中企清大教育集團特舉辦本次專題培訓班。  9、合同文本應該做哪些調整  10、對於已經設定居住權的房屋抵押的,居住權人出具書面承諾在銀行實現抵押權時放棄居住權是否有效?  四、《民法典》擔保物權篇的新變化及對信貸業務影響  1、什麼是擔保物權?  2、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及約定獨立擔保物權的效力?
  • 重慶二中法院:組織學習《九民會議紀要》
    進入正題「學習會上,江善進庭長就《九民會議紀要》中的賦予新的請求權、審判程序新要求、商事審判新理念、合同約定新規則、公司訴訟新補丁五個方面進行了重點講述。」點擊欣賞精彩視頻1【賦予新的請求權】重點針對《九民會議紀要》第48條違約方起訴解除這一規定,江善進庭長講到:「在生活實踐中,當事人有可能會籤訂如房屋租賃合同等長期性合同。而這類合同隨著經濟形式、履約能力的變化會導致合同履行出現僵局。
  • ...民法典暨九民會議紀要新規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影響研討會
    8月14日下午,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民四庭承辦,河南省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民法學研究會以及河南省律師協會共同協辦的民法典暨九民會議紀要新規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影響研討會在省法院召開。會議由省法院民四庭庭長周志剛主持。本次研討會共分為「九民會議紀要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影響」和「民法典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影響」兩個主要議題。
  • 學習和掌握《民法典》及《九民會議紀要》精神和要點實務應用場景
    《民法典》內容豐富,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七編。其中很多內容尤其是擔保物權、合同法、保證合同、婚姻繼承等部分的內容會對信貸業務產生很大的影響,相關內容作為信貸業務人員應當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積極學習和掌握。  以及2019年11月8日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會議紀要》」)也對信貸業務影響巨大。
  • 九民紀要|讓與擔保的認定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第九個會議紀要,而且聚焦民商事審判工作,故被稱為《九民紀要》。《九民紀要》共計12部分130個問題,內容涉及公司、合同、擔保、金融、破產等民商事審判的絕大部分領域,直面民商事審判中的前沿疑難爭議,密切關注正在制定修改過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等法律的最新動態,密切跟蹤金融領域最新監管政策、民商法學最前沿理論研究成果。
  • 防範實務風險,「《九民紀要》公司篇概覽」講座內容精要
    「《九民紀要》公司篇概覽」講座,本次講座由市律協併購重組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溫從軍律師主持,由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狄青律師主講。本次講座中,狄青律師在闡述《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地位與適用的基礎上,重點圍繞「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公司人格否認」以及「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三個主題展開,結合典型案例闡述了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案件裁判思路的演變過程,講解了上述問題在《九民紀要》的要點及理解,並進一步對實務中的風險防範提出建議。
  • 九民會議紀要「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然而該項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面臨著較多問題,新近頒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通過列舉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具體行為表現,具體歸納出「人格混同」「過度支配和控制」和「資本顯著不足」等三種類型,並以此來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會在司法實踐中對所涉及的各類主體起到良好的指導作用。
  • 九民會議紀要中的以物抵債協議筆記
    【九民會議紀要合同糾紛】合同的履行與救濟 以物抵債協議一、履行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1、訴訟前達成協議的:協議達成後抵債物未交付,請求債務人交付的,法院審查抵債協議不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
  • 「九民紀要」發布, 對律師撰寫訴訟文書有何影響?
    為此,本文擬從請求權基礎的檢索、訴訟請求的撰寫、證據準備與組織及代理意見的說理四個方面,簡要闡述一下「九民紀要」對律師撰寫訴訟文書的影響。經檢索,「九民紀要」中明確提及「釋明」的地方共20處,基本指向的都是要求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相關訴請。如在「九民紀要」第36條規範「合同無效」的問題上,倘若負有合同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僅提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而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賠償損失的訴請時,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應一併提出相關訴請,以儘量一次性解決訟爭問題。
  • 九民會議紀要中的法定抵銷筆記
    【九民會議紀要合同糾紛】合同的履行與救濟法定抵銷1、方式:抵銷權可以通過通知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反訴方式行使。(3)抵銷順序: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法條連結】《合同法》第九十九條【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 以案說法,藏在建行全賠背後的九民紀要
    結語關注大隊長金融,回復「適當性案例」即可領取福利全賠案例和764個適銷性案例喲~2019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由於系最高院第九次發布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因此又稱「《九民紀要》」。
  • 試論《九民紀要》中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法律問題
    《九民紀要》認為,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問題,審判實踐中裁判尺度不統一,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規範。《九民紀要》採納了了第三種觀點。四、 交易相對人惡意時擔保合同的效力在不構成表見代表的情況下,擔保行為的效力如何?《合同法》第50條僅規定相對人為善意時,代表行為有效,未明確規定相對人為惡意時,代表行為的效力如何。依該條的規範結構來看,無效與效力待定皆有可能,而《九民紀要》直接規定為無效,值得商榷。筆者認為,相較之下,效力待定更符合法律目的。
  • 王若楠:《九民紀要》之「對賭協議」裁判路徑思考
    摘要《九民紀要》對「對賭協議」的裁判思路進行了重述,創造性的將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可履行性區分開來,但是其中並沒有貫徹學界已經達成的「資產信用」的廣泛共識。對「資本信用」的路徑依賴導致「對賭協議」的實際履行機制未能與資本維持原則有機結合。
  • ...認定規則的完善及相關建議 ——以「《九民會議紀要》」第53條...
    《九民會議紀要》第53條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職業放貸人」做了相應規定,意圖收緊因《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以來不斷泛化的民間借貸活動。但該規定過於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操作難題。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第九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第53條[2]對該問題做了相應規定,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規範性司法文件中第一次確認了職業放貸人的概念同時對職業放貸人的行為後果予以了明確。
  • 探討爭議話題,「九民紀要與公司有關的部分問題」講座內容精要
    講座中,丁峰律師重點圍繞「法人人格否認」「股東出資加速問題」「股東瑕疵清算責任」三個主題展開,講解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對上述問題的指導思想、與現有法律法規及指導性案例的關係以及對此引發的思考,並就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相關爭議問題與參與講座的委員及律師進行了探討。
  • 《九民紀要》背景下信託受託人信義義務再審視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後,進一步明確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和賣方機構的適當性義務,並專門規定「關於營業信託糾紛案件的審理」相關內容,在此背景下重新審視信託受託人的信義義務尤為重要。
  • 九民會議紀要拾零
    二、第7條表決權標準修改決議的表決權分配問題無論章程有無規定,如果股東會決議變更表決權分配標準的,決議本身應當符合章程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是決議修改前的表決權。即章程有規定的,按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分配標準來行使表決權,章程沒有規定的,按認繳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
  • 商事審判的理念與方法——《紀要》的釋法路徑與實務運用
    〉專題解讀與實務指引》導論 (為方便閱讀,已省略原文注釋) 目次 一、學習《紀要》的三重境界與方法 二、「九民紀要」還是「九商紀要」
  • 九民會議紀要-案外人救濟案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1
    【九民會議紀要案外人救濟案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1案外人救濟包括: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三種類型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目的: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6、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1)案外人依據的裁判將執行標的物確權給案外人,可以排除執行;(2)案外人依據的裁判未將執行標的物確權給案外人,而是基於不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賃、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還執行標的物的,其性質屬於物權請求權,可以排除執行;
  • 會議紀要和會議記錄有什麼不同 申論紀要怎麼寫
    如:《省政府開發區工作會議紀要》、《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省政府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等。紀要與會議記錄的區別第一,性質不同:會議記錄是討論發言的實錄,屬事務文書。會議紀要只記要點,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會議記錄一般不公開,無須傳達或傳閱,只作資料存檔;會議紀要通常要在一定範圍內傳達或傳閱,要求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