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至1993年的民辦教師能否算工齡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你在1993年轉為公辦教師,那算工齡是一點問題都沒有的,如果你在這期間被招錄為公務員,或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如果1993年之後,你從民辦教師崗位退出回家種地了,那麼對不起,也就是沒有什麼工齡可言。
關於民辦教師工齡的認定,國家教委在1986年11月13日,專門對湖北省教委關於民辦教師工齡的請示有一個復函,即《關於民辦教師工齡的復函》教計字(1986)179號,根據該復函的精神,民辦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單位以上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是經組織批准調動的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國家教委的這個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認定的文件,其實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即勞社廳函(2002)323號規定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根據該復函精神,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上述兩個文件都是以復函的方式答覆地方有關部門的問題,都是工齡的計算問題。1983年到1993年的民辦教師,當時的民辦教師,其實也具有臨時工的性質,作為國有企業招收的臨時工,如果最後一次從事臨時工的工齡,只要是本被本單位招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其臨時工的工齡可與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前的工齡連續計算,也就是在養老保險繳費以後,可以視同為繳費年限。當了10年的民辦教師,按照國家教委的規定,只要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那這10年民辦教師的工齡就可以計算國家正式的工齡,就可以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
如果你只是在1983年到1993年期間從事民辦教師的工作,並沒有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那你這個工齡就不屬於國家承認的正式工齡,只能按照當地有關民辦教師的生活補助的政策,或是對民辦教師辭退的政策,享受相關的生活補助待遇,即使你在這之後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了養老保險,或是到其他企業上班,在用人單位繳納了養老保險,你1983年到1993年之間從事民辦教師的工齡,由於沒有被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所以也是不能計算工齡或是視同繳費年限的。
綜上所述,你在1983年到1993年之間擔任民辦教師,如果後來被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那麼這10年民辦教師的工齡要計算為國家正式工齡,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如果沒有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則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也無法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