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整清楚審美的概念。「審美活動是象徵性的實踐活動,是把人的內在目的變化成虛構的客觀化形式。」很是生澀,有曉暢一些的表達:「審美是物與人之間、人與人之間的情感聯繫」,「審美的過程是情感的過程」。
再看看什麼是文學的審美。依據「審美是物與人之間、人與人之間的情感聯繫」這一命題,從閱讀的角度,我們認為,文學的審美是文學作品與讀者之間的情感系。有「文學的欣賞,也就是文學家從情感的表現出發,經由客觀化的形象塑造,最後達成與欣賞者情感交流與共鳴的活動」佐之。
現在能說文學的審美特徵了。有兩種說法:前一種指出文學的審美特徵有「包容性」、「形象性」、「思想的深刻性」、「豐富的情感性」;第二種含「超越性和創造性」、「真實性和可感性」、「形式美」。哪一種說法更科學些呢?且不討論。
先看看「情感」在文學審美活動中的特殊作用。「情感表現是審美活動的實質內容」,「文學藝術的一切審美特徵都是由情感表現這一核心本質所決定的」;文學的審美特徵「超越性和創造性」、「真實性和可感性」是通過實現情感的超越和創造、真實和可感獲得的。因此,「情感表現是文學藝術的本質特徵」,「情感是文學藝術的構成成分,而不是文學藝術的審美特徵。」
不僅如此,情感不能作為文學的審美特徵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帶來嚴重的邏輯混亂。既然文學的審美是文學作品與讀者之間的情感聯繫,那麼,說「豐富的情感性」是文學的審美特徵,豈不是說「情感」是「情感聯繫」的特徵?顯然是不能這樣說的。
說情感性是文學的審美特徵的理由是:「情感性是藝術的內在標誌,形象的可感性實際上是形象的內在情感性所決定的,情感是世術創造的內驅力,也是打動讀者心靈的重要原因。」這是有道理的。而說情感不是文學的審美特徵的人也講:「我們與通常的說法不同」,也就是說,情感性是文學的審美特徵是說得通的。
但是,這樣一來,就必須推翻「審美」即定的涵義,「文學的審美」也需要重新審視,然而這終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最好的方式,還是不說「情感」是文學的審美特徵簡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