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居財經訊 芊芊 近日,樂居財經獲悉,韓某栓、任某風等與索克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索克物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下達。法院判決被告索克物業於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某栓、任某風等5人損失共計607813.14元。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2019年4月1日,韓某軍(已故)經索克公司工程部維修主管曹某飛介紹,並經索克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某輝面試審查後入職索克公司,職位為派駐綠都汽車產業總部港工程部電工。
2019年4月21日,工程部維修主管曹某飛通知當日休息的韓某軍為其代班,與周某猶一起負責工程部相關工作。韓小軍與周志猶在處理綠都汽車產業總部港3樓電梯故障時摔入電梯井死亡。
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2813.14元,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暫計5000元,以上共計607813.14元。
而被告辯稱,死者韓某軍並非被告的員工,雙方不具備勞務關係和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且另外補充稱:該案極大可能為東之利公司與本案死者配偶王某蘭共同合謀的虛假訴訟,東之利公司2019年4月27日已經分16筆賠償給王某蘭80萬元,並備註為「賠償金」,後原二審調取了16筆賠償金的轉帳記錄,轉帳記錄中明確備註賠償金,且調取的過程中發現王某蘭於2019年5月5日換卡,企圖隱藏該事實。
經查明,法院採信,韓某軍應為索克公司的員工,且屬於被告索克公司與第三人東之利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工作內容,故韓某軍系履職行為。
此外,經法院查明,事故發生後,因王某蘭及其親屬圍堵了東之利經營的整個汽車城長達一周,東之利無法正常經營,用人單位索克物業公司拒絕任何形式的賠償,東之利在鄭州市鐵路公安局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協調下,為了能夠儘快回復正常經營減少損失,同意先行向王某蘭一次性支付80萬元,其中人道主義補償金10萬元,另70萬元作為東之利公司先行墊付的、實際為索克物業應當支付的相關賠償金,款項支付後,王某蘭應當協調全部親屬立即撤離東之利經營場地;王秀蘭承諾,款項收到後利用合法手段,例如向用人單位提起訴訟,並承諾在向真正的用人單位索賠後將本協議約定的70萬元30日內退還東之利公司,不論獲賠金額多少,王秀蘭不得再次以該事件圍堵東之利公司經營場所。當日,東之利公司向王秀蘭的中信銀行帳號分16次轉帳,共計80萬元,備註均為賠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索克物業於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某栓、任某風等5人損失共計607813.14元。案件受理費4939元,由被告索克物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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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