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若雨1,本文為百家號「若雨1」創作整理,轉載請註明來源於百家號若雨1。
赫伯特認為不適宜行為可分為以下三類:行為過度、行為不足和行為分散。如此分類的好處是十分明顯的,尤其在被後人補充了更多關於不適宜行為的具體定義之後。例如,查爾斯(Charles, 1992)又把不適宜行為分為五類,這些分類常被兒童教養中心的人們所使用。
這些分類具體是:身體或口頭攻擊中心內的成人或同伴。不道德的行為,如撒謊、偷竊。藐視權威,拒絕服從要求。破壞性行為,如大聲講話、插隊、在房間裡亂扔東西。遊手好閒,如扮小丑、裝傻、浪費時間、活動不專心、不參與等。
兒童所有適宜和不適宜的行為都受到兒童個性的影響,及其家庭、文化期望值與文化差異的影響。文化需要男孩和女孩尊敬他們的年長者而且順從成人的意願。有些文化卻期待並寬容來自男孩和女孩的富有個性的行為展現。而特定的文化卻更寬容甚至鼓勵男孩那種有攻擊性的行為,鼓勵男孩擁有支配權,而要求女孩的行為應當消極順從。
很少有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會相信兒童的行為會總是符合人們的期望,但是有時候兒童的一些特別行為卻會影響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的感受。因此,當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提及兒童的行為時會使用不適當的語言,如頑皮、不聽話、不道德、壞和叛逆等。這些反映出她們在兒童能力以及自身行為對兒童的影響方面的理解不足。
當兒童的行為不當的時候,也許並不能將此作為錯誤行為,因為也許這個孩子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合適的。因為他們正在學習新的價值、期望、規範、標準、文化與社會的規則,因此,兒童們在不知不覺地、無意地做出一些不恰當的行為。和兒童相處的專業人員必須明白這些事實,並在兒童行為管理中找出哪些方法是成功的,哪些方法是有效的。
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對行為管理的領域非常感興趣,因為她們採用的管理方式將直接決定兒童看護中心的日常生活是和睦愉快的,還是挫敗和沮喪的。她們對兒童的訓練表明她們知道嬰兒、學步兒和學齡前兒童正在學習掌握文化和社會對他們的期待和規則要求。因此,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無論她們是幼兒園的老師、日託看護中心的人員或者家庭中的看護人員,都應當明確自己在照料與教育引導兒童方面所承擔的責任和扮演的角色。
然而,在如何以最好的方式幫助兒童學習社會文化和成為社會成員方面始終存在著爭論。在對於人性之善惡,以及兒童如何才能更好地學習恰當的行為舉止諸如此類的問題上,我們每個人都持有自己的觀點。對於我們之中的大多數人來說,這些觀點來自於我們兒童時期的經驗和我們自身被訓練與社會化方面的經歷體驗。
因此,一些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會以自身個人的經驗來回應兒童的行為。很少有人會坐下來花時間好好想一想:為什麼我要這樣對待兒童?這樣做的後果是什麼?在兒童的發展和學習方面我知道什麼?引導兒童最好的方式是什麼?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應當儘可能地提高她們的行為管理技能和技巧,提高管理的效果,她們的行為管理方式應當是有見識的、深思熟慮的和有計劃的。
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的行為受到其自身的教養方式和自身興趣的影響。然而,很少有清楚的行為指南可以提供給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許多困擾來自於人們不知道什麼是最好的行為以及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正確的行為,而這種混亂與困擾是來自於我們行為描述方面的困擾。
兒童什麼樣的行為算是頑皮的、錯誤的或不道德的孩子應該受到懲罰嗎?哪些行為是可以被容忍的?需要約束孩子嗎?約束是否等同於懲罰呢?對兒童來說,哪類懲罰更合適?懲罰等同於虐待嗎?如果我不能打孩子,那麼我還能怎麼做呢?什麼是兒童的自控?
大多數的早期兒童教育工作者相信兒童有受到尊重的權利,即便是他們行為不當的時候。人們認為需要在特定的情境體系中對行為管理加以明確定義。這些定義將會為上面所提的一些問題提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