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是一種身份權,是基於配偶身份而取得的權利。配偶權不僅體現了一種配偶權利,還包含了作為配偶應該履行的義務。配偶權包含了夫妻姓名權、貞操忠實義務、住所決定權等權利義務。
一、夫妻姓名權
夫妻姓名權是指夫妻締結婚姻關係後,妻子是否有獨立姓氏的權利,婚姻雙方有無獨立的姓名權是配偶有無獨立人格的標誌。各國關於夫妻姓名權的立法,有5種基本類型:
1、堅持妻從夫姓原則。
2、實行從一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
3、允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原則。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
5、保持各自姓氏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這一規定,完全貫徹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當然,法律作出這一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雙方之間可以就夫妻姓氏進行約定。
二、貞操忠實義務
貞操忠實義務又稱配偶性生活排他專屬義務,是指配偶專一性生活的義務,它要求夫妻雙方互負貞操忠實義務,不為婚外性生活。廣義的貞操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對方以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互負貞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性生活上的忠貞不二。如果性生活沒有排他性,它雖然不會喪失自身的積極作用,但卻擴大了消極作用。
三、住所決定權
住所決定權是指夫妻選定婚後共同生活住所的權利。各國關於住所決定權的立法,主要有4種:
1、丈夫權利主義。這種立法仍然規定住所決定權由丈夫單方行使,只不過行使權利的專制性質有所改變。
2、丈夫義務主義。這種立法規定丈夫有義務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則享有在該住所居住的權利。
3、協商一致主義。這種立法規定婚姻住所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4、自由主義。這種立法規定夫妻各方都有選擇居住地點的自由。
我國婚姻法實行的也是自由主義原則,該法第8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表明在我國男女雙方都有平等決定夫妻住所的權利。
四、同居義務
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基於配偶身份都負有同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容。此外,還包括相互協力義務、共同寢食義務,這兩種義務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對方的意願和活動,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養、扶助,當配偶一方遭遇危難,對方負有救助、救援義務。同居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平等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婚姻關係中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各國法律在規定夫妻同居義務的同時,也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夫妻可以暫時或部分中止同居義務,這些條件是:
1、因處理公私事務,需要在較長時間內合理離家;
2、一方因生理原因對同居義務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
3、一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履行同居義務。
另有規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譽或者經濟狀況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嚴重威脅時,在威脅存續期間有權停止共同生活;提起離婚訴訟後,配偶雙方在訴訟期間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權利。
五、日常事務代理權
日常事務代理權亦稱家事代理權,是指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實施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對方配偶行使權利的權利。其法律後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對方配偶必須承擔後果責任,配偶雙方對其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
來源: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