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從未明確使用「配偶權」之概念,只是在學理上對其進行討論,主要受康德的配偶權理論影響,主張婚姻關係是一種權利而受法律保護。近年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開化,出現了大量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姘居、一夜情等現象,造成婚姻觀念淡薄,離婚率劇烈上升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學界關於配偶權的討論不絕於耳,且觀點迥異。
在學界中贊成配偶權的學者大多主張在我國立法中確立配偶權之概念,以此作為婚姻法中夫妻人身關係的理論基礎,並在立法規範中增設夫妻互負忠實義務,作為追究婚外性行為的依據。
在持肯定說的學者中,對配偶權的概念和範圍也有一定分歧。定義和構成解釋上,存在身份說、陪伴說、利益說、法定說和性權利說等多種主張;範圍上,不同學者有不同的理解,多數學者將同居義務、忠誠義務歸為配偶權的主要內容,而夫妻姓名權、感情聯絡權、離婚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各有提及和側重,觀點不一。
以楊大文教授為主的學者認為,配偶權主要表現為配偶身份權,包含三個層面:一是基於對歷史上家長權、夫權的否定,在夫妻之間進一步強化的配偶人格權,如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育權等;二是直接由婚姻這一共同體內在特性規定的配偶身份權,是嚴格意義上的身份權,一般被稱作夫妻人身關係;三是以配偶身份為前提派生出的財產性權利,如扶養權、繼承權、共同財產權等,一般被成為夫妻財產關係。楊立新教授認為,配偶權僅僅指配偶身份權,不包括繼承權等法律明定的財產權利,也不包括離婚自由權等人格權。
蔣月教授認為,配偶權包括配偶身份權和配偶人格權,是男女結婚後基於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權,包括同居、忠實、扶養和日常代理等權利和義務。張俊浩教授主張的配偶權範圍最大,包括15種具體權利義務:同居權、貞操請求權、感情聯絡權、生活互助權、離婚權、扶養權、財產管理權、日常家事代理權、監護權、收養子女權、住所商定權、行為能力欠缺宣告權、失蹤宣告權、死亡宣告權、繼承權等。
有觀點認為,配偶權規定夫或妻一方對另一方享有權利或義務,系人身依附關係之立法,違背憲法規定,侵犯人權;也有觀點認為,權力是指民事主體可以依據本人的意思享有或者實現利益,而「配偶權」缺乏確切的定義和救濟方式,不符合權利之本質要求,不能稱之為法律上的權利,也沒有實際意義.
還有學者認為,配偶權在立法上承認夫妻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有可能導致「婚內強姦」合法化,更不利於婦女權益之保護,違背立法初衷;其他有些學者借鑑分析國外配偶權的發展,提出配偶權起源的英美法系國家也對配偶權有諸多爭議,而且近代以來的「性革命」思潮後,婚姻觀念和兩性模式的多元化,配偶權的適用範圍正在逐漸從判例及學說上萎縮甚至被拋棄。
儘管配偶權的定義、構成和範圍上仍存在較多爭議,且關於配偶權中尤為重要的同居義務是否應當納入法律規範也還未能有一致意見,但是在社會現實中,由於缺乏「配偶權」相關的立法,導致許多爭議無法得到解決,尤其是配偶一方因另一方與婚外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的損害無法得到救濟,不僅僅對挑戰社會的道德底線,也影響著調整婚姻關係的相關法律的實施效果。
筆者認為,目前來看,還未能找到一個更好的替代詞,權且使用「配偶權」也未嘗不可。學者們應當注重的是配偶權背後包含的具體權利與義務,以及夫妻人身關係在理論體系和立法體系上的完善。
責任編輯: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