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聞網訊 「網店搞促銷,結果我購買了卻不發貨。」8月17日中午,市民柯女士向記者反映,8月11日,她在網購時看到一家網店正在舉辦促銷活動,18元即可購買價值40元的面膜,於是便拍下了10盒。本以為揀到了便宜,沒想到憋了「一肚子氣」。
據柯女士介紹,8月11日,她在網購護膚品時發現一家網店正在舉辦促銷活動,再加上可以領優惠劵,每盒價值40元的面膜如果購買10盒只需要180元。「這樣算起來每盒只要18元,於是我就購買了10盒。」柯女士告訴記者,她當時要求正常下單並付款,系統信息也顯示「付款成功」。過了幾天,柯女士查看訂單信息,卻發現商家仍沒有發貨。
於是,8月15日晚,柯女士找到該網店的客服,對方的回覆讓她很是氣憤。「客服說價格標錯了,讓我申請退款。」柯女士表示,在付款成功後,客服人員從來沒有聯繫過她,也沒有說明標價出現了問題,「把我晾了幾天,等我問才說明情況」。柯女士認為,該商家對消費者極不負責任。
「8月16日,看我還沒有申請退款,該網店的客服人員又聯繫了我,說可以退款並補償我20元。」柯女士告訴潯陽晚報記者,目前她已經向網購平臺反映此事,平臺方面已經介入。
「從協商解決問題的角度來看,網店給出的協商處理意見也無可厚非。」對於此事,潯城一名律師表示,交易已經成立,而商家拒絕履約,需要承擔過錯責任。那麼,消費者是否只能按照商家的意願,接受退款和20元補償呢?律師稱,消費者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其出賣人的交貨義務,是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除非是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其認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需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我認為柯女士的遭遇不具備這樣的構成要件。」
(記者 李超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