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家暴40年,還會有「幸福晚年」?

2020-12-21 光明日報

文 |劉婷婷

一起看似尋常的離婚訴訟,湧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據報導,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判決書。陝西一女子稱結婚40年常被丈夫打罵,忍到仨子女成年後起訴離婚。法院認為夫妻生活40載,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只要雙方互諒溝通仍是一個美滿的家庭,駁回了女子離婚訴求。

在很多人看來,法院這是典型的「和稀泥」。「被家暴了40年,現在還家暴,不讓離?」,在網上,這樣的質疑並不少。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及審判經驗,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這起糾紛而言,如果該女子「結婚40年常被丈夫打罵」,已達到了「虐待」的程度,而法院仍作出駁回離婚訴求的判決,顯然就不合時宜了。

問題是,「結婚40年常被丈夫打罵」,本屬於原告的訴稱,並非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從報導看,該女子與丈夫一起生活了40年,生育和養育了3個子女,如果對方下手「狠毒」,如果雙方沒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恐怕也很難「朝夕相處」那麼久的時間。

值得關注的是,在判決書中還有幾個細節,就是「因瑣事引發矛盾」,而在很多家庭中,夫妻之間的瑣事爭吵並不少見;該女子的丈夫也說,「雖有不對的地方,但年紀大了開玩笑很正常,且強調自己沒有出軌」,這也說明,雙方的實際矛盾,有可能並不如一方所說的那樣,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法院認定感情未徹底破裂,也不是空穴來風。

在網上,也有很多人擔心,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訴求,是勉強維持一段死去的婚姻,「根本就沒有什麼意義」,對於這樣家暴多年的家庭,如果不判決離婚,恐怕當事人會有生命危險。

問題是,婚姻是否死去,其實如魚飲水,冷暖自知,旁觀者未必清楚。如果真是家暴成性,當事人也不是沒有救濟的渠道,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都是保護婚姻受害者的有力武器。必要時候,公安機關可以介入保護,受害者也可以申請法院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旦侵權,違法者的代價註定高昂,得不償失。

離婚證 王岡攝

其實,拋開判決的合理性,這份判決書的若干措辭,倒是更有商榷之處。老實說,「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這樣定性比較唐突的詞句,很容易讓人感覺,法官眼中的「這起婚姻糾紛」,與公眾的實際觀感,可能還不是「一碼事」;「只要雙方互諒溝通仍是一個美滿的家庭」,其實也沒有抓住婚姻糾紛、家庭矛盾的真實焦點,還沉浸只要在雙方加強溝通,互相諒解,就能恢復美好婚姻的幻想之中。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作為公民,既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從和平分手,到起訴離婚,法院居間介入,解決雙方「解決不了的事情」,所依據的唯有法律,唯有事實,而非一方的意願和說辭以及不無激動的輿論聲音。女子被丈夫打罵40年後起訴離婚,不妨以更理性的心態審視之,也改進之。

(作者系空軍軍醫大學法學副教授)

文字:劉婷婷

圖片:網絡

朗誦: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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