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史咖
引言
在八世紀到十世紀,中國和日本建立起了相似的田制,同時在相近的時間內,中日田制走向崩潰,其原因在於日本的田制本身就是學習唐朝而建立的,因此兩者都存在相似的弊端,存在於相同的歷史時期,面臨相似的時代的困難。
雖然唐朝比之日本生產力較為先進,但是從歷史發展來看,唐朝的生產力水平和日本的差別不大,同時因為日本學習融合漢文化從而創建了大和文明,因此兩國文明具有一定的同源性,這麼多相似性積累自然造成了中日相似的田制命運。
唐朝和日本在相似的時間裡建立了相似的田制,同時在同一個階段兩種田制都走向崩潰
唐朝戶籍的構成和之後的崩潰在唐朝戶籍主要有三部分組成,首先是手實,即為戶主主動向朝廷報告家中人口、年齡和田畝的記載文書;其次是戶籍,戶籍再可以分為戶口籍和土地籍,是官府用來記錄每戶人口和土地的官方文書;最後是記帳,是官府用來記錄每戶賦稅的預算文書。
唐朝的戶籍制度開始於武則天在位期間,之後逐漸成型,這是政府用來控制人口、保證國家稅收的重要手段。一般每三年修改一次戶籍,而每次戶籍登記都需要留下三本,一本留在縣內,一本送至州內,一本上交戶部朝廷。
首先是戶主進行申報,經過各級的核查,最後戶籍成冊,被送往各處,而朝廷則會根據戶籍編撰出全國計帳,以此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
這種戶籍制度咋一看似乎比較嚴密,但是事實上只要戶籍制度的核心人口流失,那麼這種戶籍制度也不過是一張白紙,會出現戶口不實的現象。
比如在武則天在位期間,逃戶就是佔據了總人口的一半了,他們逃亡故土的主要原因是沉重的賦稅和地方豪強的欺壓和兼併土地。而等到開元盛世的天寶年間,逃戶現象依舊十分嚴重,戶籍制度失去了其作用,於是在天寶九年朝廷就不再對戶籍進行登記造冊。
隨著情況的惡化,朝廷不再能夠徵收到足夠的賦稅,於是後來更改了戶籍制度,允許逃戶就地入籍,之前實施的均田制也就此崩潰,開始實行兩稅制,即為從人身上收稅轉至從土地上收稅。
日本戶籍的構成和之後的崩潰日本班田法中的戶籍也是三部分,在日本的官方文件《令集解·戶令·造計帳條》中有記載戶籍登記造冊的過程:
「凡造計帳,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京國宮司責所部手實,具注家口、年紀,若全戶不在鄉者,即依舊籍轉寫,並顯不在所由,取訖,依式勘造,連署,八月三十日以前,申送太政官。」
可以看出日本手實和唐朝的手實最大的不同在於,日本手實只是記錄了每一戶的家口和年齡,並沒有涉及每一戶家中所擁有的的土地數目。
而日本戶籍中也並沒有有關土地的等級內容,這是因為在戶籍和手實之外還要編寫田籍來完成政府所需要的記帳,而戶籍和手實只是用來確定百姓戶口所在的工具。
雖然日本的戶籍制度和唐朝的有略微的差異,但是其實換湯不換藥,其內在核心都是一樣的,那就是人口或者說是戶口,只有戶口是正確的,朝廷才能徵收到相應的賦稅,但日本和唐朝一樣面臨同樣的困境,那就是人口大量逃亡。大量的人口因為官府沉重的賦稅和各種地主侵佔周邊山川湖泊的行為而離開故鄉,來到沒有賦稅的衛府。
田制的基礎口分田一再被兼併,確定了田制走向崩潰的結局
唐朝口分田唐朝的田地一般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口分田、永業田和園宅地,園宅地很容易理解,顧名思義是用來修建房屋宅邸的,而永業田一般都是用來種植桑樹、棗樹一類的,是用來發展林業的,而口分田則是唐朝土地的基礎,是用來種植糧食的。
為了避免佔田現象,唐朝還對田地的數目作出了規定。口分田作為田地的基礎,其作用自然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朝廷規定口分田在每一戶人家身死之後,就必須收歸官有。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額外情況,如果百姓是從狹鄉遷至寬鄉,或者家中貧乏,需要買賣房屋或者石磨一類的生產工具用來維持生計的,再或者是要到遠處服役但是家中無人能夠守著田地的,這三類人的土地是可以買賣的。但這些土地禁止在寺廟和道觀處售賣,主要這是唐朝政府為了防止寺廟佔田。
雖然除了特殊情況,朝廷禁止售賣田地,但是如果百姓走投無路,無法維持生計,最終總是會走上賣田的道路。《舊唐書》中描述了貧民賣田的事件:
「天下編戶,貧弱者眾,亦有傭力客作,以濟餱糧,亦有賣舍貼田,以供王役。」
唐朝初期對待逃戶的對策是遣返舊籍,在武則天即位之後,逃戶人數眾多,許多人偷偷賣掉逃戶的田地,因為田地都被賣掉了,那麼逃戶回來的機會也就小的多,因此在唐睿宗即位後,下令禁止逃戶田地的買賣,以此來保證均田制的平衡。
但是均田制本身具有其局限性和弊端,因此這絕不是法律的威嚇就能夠解決逃戶問題的,逃戶的土地還是常常被其親朋所販賣或者被豪強地主侵佔,最終只好採用「就地附籍」的措施,均田制的基礎田戶被破壞,最終均田制走向崩壞。
日本口分田日本的田制和中國唐朝的有些許不同,其中沒有永業田的存在,同時日本律法認為口分田是私田。但是在日本法令中有實施細則,稱口分田六年一分,但是在此期間如果田戶身死,那麼田地就要退回官府,同時不允許自由買賣,由此可知這裡私有的只是田地的使用權而已。在《養老律·戶律》中有對於買賣口分田的處罰
「凡妄認公私田,若盜貿易賃租者,一段以下笞五十,二段加一等,過杖一百,五段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
雖然日本口分田不允許買賣,但是如果口分田和公田荒廢超過三年以上,可以租賃給其他農民,口分田三年之後還給原主,而公田則歸還國家,這就為公田轉化為私田提供了道路。
同時日本的班田法對於土地權限劃分十分模糊,比如上文提到了口分田應當是屬於公田,卻被日本政府劃分為私田,這為後來的公私田混用寫下了伏筆,之後的權貴們紛紛佔據山川林野等共有田地。
之後百姓的口分田被兼併的情況也是十分嚴重,雖然朝廷明令禁止將口分田賣給權貴階級,但是百姓生活困難,或者是受到權貴階級的威脅。
公田私有化,自此中日田制全面崩潰
唐朝公田私有化唐朝公田一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家手中的荒地或者是無人耕種的土地,另一部分就是逃戶或者絕戶留下的口分田,一般情況下只要人們安居樂業,國家只要能夠掌控這兩部分土地就能夠控制土地的收予狀況。
但高昂的賦稅和土地兼併問題使得大量百姓逃離故土,留下的土地往往很難回到國家的授田系統,主要是因為權貴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會請求政府同意其請射或者借荒的要求,而政府為了維護權貴的利益往往會同意。
同時還有土地直接就被逃戶的親屬販賣了,那麼政府一般就難以追回。最終結果的結局就是權貴手中的土地越來越多,而政府無田地可授予。
日本公田私有化日本田地侵佔的問題更加嚴重,主要是因為日本對於公田和私田的劃分並不清晰,這樣方便權貴將公田轉換為私田,因此給與足夠大的侵佔空間。其實在早期,日本權貴侵佔山川林野的現象就已經十分常見了,在《續日本記》中有相關記載:
「頃者,王公諸臣多佔山澤,不事耕種,競懷貪婪,空妨地利,若有百姓採柴草者,仍奪其器,令大辛苦,加之被賜地,實止有一二畝,由是踰峰跨谷,浪為境界。」
只要這一切經過日本國司的同意,甚至於權貴們還可以侵佔寺廟的土地,因此權貴們等有權勢的人就利用各種手段積攢許多公田,最終日本版田制走向崩潰。
結語
唐朝和日本在相同的時期執行相似的田制,因為日本的田制就是學習唐朝建立的,所以兩者之間存在同樣的短處,那就是只要田制的核心戶籍制度被破壞,人們紛紛逃離故土,那麼國家稅收就無法進行下去。
其中無論是均田制還是班田制,其田地的核心是口分田,這是不允許買賣的,但是人們在無法生活下去的情況下,只好賣田,因此良田全部聚集到了權貴的手中,同時權貴還大肆侵佔共有田地和公田,最終唐朝均田制和班田制都走向崩潰的結局。
參考歷史文獻:
《舊唐書》
《續日本記》
《養老律·戶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