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記者肖韻蕙報導 近日,廣州的吳先生報料,他給孩子報名了兩萬多元的遊泳館課程,還未遊過一次便接到遊泳館通知稱要搬遷,由於上課地址較之前遠,吳先生提出要退款,卻被告知需要被扣較高費用。7月7日,遊泳館相關負責人給記者回復稱,目前已經提出了一個吳先生稱可以考慮的方案,正在等他回復。有律師表示,商家應對涉及地點變更的條款對消費者進行提醒或單獨籤字。
消費者:
不認同「可更換地址」條款
吳先生表示,去年12月底,他在小漾親子遊泳俱樂部(番禺萬達店)給孩子報名了55次遊泳班課程,共交費20370元,因為疫情的原因一直沒去上課。今年5月,該遊泳館突然通知要換地方運營了。「新的場所要過馬路,環境和安全性等都沒有以前那麼好。」吳先生說,自己孩子比較小,不想因為遊泳走太遠的路,當初選擇那家遊泳館也是因為離家近,所以向遊泳館提出了退款。
令吳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對方表示只能退一半的金額。並稱合同裡有條款「本會有權根據經營需要更換上課地址,通過公告方式提前30日通知會員。」但吳先生認為,「上課地址」是消費者選擇遊泳館必須要考慮的影響很大的因素,「如果當時和我說要變地點我是不會給我家孩子報名的。」吳先生說,遊泳館應該將與此相關的條款單獨列出來明確提醒消費者,並讓消費者單獨籤字,但遊泳館卻像普通條款一樣將這條條款放在合同裡。所以他不認為遊泳館可以隨意更換上課地點,並且不同意要扣除這麼多費用才能退回款項。
吳先生表示,小漾親子遊泳俱樂部(番禺萬達店)堅持要扣一半才能退款,於是他便投訴到總店。多次協商後,吳先生表示願意考慮商家提出的扣除必要費用的方案。
商家:
已給消費者充分時間看合同
7日,新快報記者撥打小漾親子遊泳俱樂部相關負責人的電話,對方表示籤定合同之前已給消費者充分的時間來看合同,而合同內幾乎所有的條款都是重要的,合同也是雙方籤了字的。該負責人稱年前吳先生辦卡時遊泳館也不知道其所在場所會搬遷,目前搬遷地點也不是特別遠,在兩公裡內。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已經向吳先生提出了一個對方稱可以考慮的方案,正在等他回復。7月7日晚,吳先生表示已基本達成協商處理的結果。
律師說法:
對涉及地點變更的條款
商家應提醒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娟對新快報記者表示,吳先生不認同涉及上課地址變更的條款是合理的,若合同內容可能涉及雙方實體權利的實現,接受方若不注意可能會因錯誤理解或不當理解造成判斷上的失誤,合同提供方應就這部分的格式條款的存在向接受方進行提醒。
楊娟表示,格式合同提供方對格式條款向合同接受方進行提醒的方式有很多。一是進行口頭提醒,如在籤訂合同時,合同提供方口頭告訴接受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項。二是進行書面通知,如向合同接受方發放用戶須知等方式提醒對方注意。三是將格式條款作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通過標註、說明、籤字確認等多種方式向合同接受方履行提醒義務。
【來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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