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近期,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我省生態環境領域的《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水汙染防治條例》《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了修改。
這次地方性法規修改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法制統一、有效管用原則,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及時回應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垂直改革、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等改革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使生態環境領域地方性法規更好適應我省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的需要。
現對本次地方性法規修改中涉及全省的主要問題做簡要解讀
一、《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一)優化建設項目公眾參與規定條款內容第十五條第一款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周邊居民、單位及其他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條款解讀
將大氣汙染防治建設項目開展公眾參與的範圍明確為「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與《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保持一致。
(二)明確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責任體系條款內容
第十九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做好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開發區(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大氣環境質量和特徵汙染物監測設施,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條款解讀
根據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垂直改革的規定,明確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的責任。
(三)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條款內容
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省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並按照規範固定管理標牌。作業單位應當使用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範固定管理標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一百元罰款。使用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一千元罰款。」
條款解讀
在我省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編碼登記信息、固定管理標牌,作業單位應當使用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四)實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制度條款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時間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告。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款解讀
在我省實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規定禁止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告,違反上述規定,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五)嚴格船舶使用岸電規定條款內容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在港靠泊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岸電。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船舶在港靠泊期間未按照規定使用岸電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條款解讀
船舶靠港後使用岸電的規定由原來的「應當優先適用」改為「在港靠泊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岸電」,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六)取消有關排汙收費的規定條款內容
第十三條第二款 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汙單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標準、種類、數量、濃度、方式以及排汙口設置、汙染防治工藝和設施、監測方式等內容。排汙許可證載明的內容作為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汙權交易、執法檢查、排汙收費等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下列信息,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一)大氣環境質量;(二)對大氣汙染源和重點排汙單位的監測情況;(三)重點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四)突發大氣汙染環境事件及應對情況;(五)大氣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汙費徵收情況;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大氣環境信息。
條款解讀
刪除原條款中「排汙收費」「排汙費徵收」的表述。
二、《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
(一)明確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部門職責條款內容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條款解讀
根據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垂直改革的規定,原縣級環保局調整為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分局,原法規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表述統一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提高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條款內容
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逐年提高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公務用車等車輛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其中,國家和省確定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城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條款解讀
進一步提高城市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與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保持一致。
(三)細化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車載排放系統管理規定條款內容
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照規定配置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具體規定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機動車配置的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排氣汙染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禁止擅自拆除、閒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排氣汙染控制裝置,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數據。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未按照規定配置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閒置、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機動車排氣汙染控制裝置,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罰款。
條款解讀
明確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增加對機動車安裝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要求;規定擅自拆除、閒置、破壞有關裝置或者刪除、修改終端數據的為違法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四)細化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管理規定條款內容
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氣汙染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測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現場檢測、在線監控、攝影攝像、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方式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氣監督抽測。
經排氣監督抽測,機動車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維修並重新進行排氣汙染檢測。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排氣監督抽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到排氣汙染檢測機構進行復檢。
機動車逾期後未重新檢測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駕駛定期排氣汙染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逾期後未重新檢測合格,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柴油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二百元罰款。
條款解讀
取消「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周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的規定,為實施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改革,延長免檢年限掃除法規障礙。
明確定期排氣汙染檢測不合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明確現場檢測、在線監控、攝影攝像、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技術手段可以用於機動車排氣監督抽測;機動車排氣監督抽測不符合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並重新進行排氣汙染檢測,逾期後未重新檢測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駛;逾期未重新檢測合格,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罰款。
(五)明確排氣監督抽測的重點對象條款內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場所、單位、機動車進行重點抽查:
(一)物流園、工業園、貨物集散地、公交場站等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
(二)機動車維修地;
(三)物流貨運、工礦企業、長途客運、環衛、郵政、旅遊等用車單位;
(四)柴油車、排放黑煙明顯的機動車、被投訴舉報的機動車等。
條款解讀
明確排氣監督抽測的重點對象,強化入園、入場、入企業監督抽測手段,加大對重點車輛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
(六)調整與上位法不一致、與地方性法規之間不銜接的規定
1取消省級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限值標準
條款內容
刪去第九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制定分階段、逐步嚴格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限值標準(以下簡稱排放限值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條款解讀
機動車汙染排放執行國家統一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限值標準。
2取消非本省籍機動車在本省的排氣汙染檢測
條款內容
刪去第二十八條非本省籍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省進行排氣汙染檢測:
(一)在本省有固定營運線路的;
(二)在本省營運三個月以上的;
(三)本省常住人員使用的。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非本省籍機動車排氣汙染的監督管理。
條款解讀
放開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的異地檢測。
3取消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的政府定價
條款內容
刪去第三十條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科學測算、合理核定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條款解讀
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取消政府定價。
4取消非道路移動機械規定
條款內容
刪去第三十八條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標準。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採取備案管理、排氣監督抽測等措施,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的監督管理。
條款解讀
修改後的《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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