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大求真】法官都愛調解?YES OR NO

2020-12-07 澎湃新聞

「我來法院是想讓你判案子的,你卻偏愛調解,有貓膩!」

「法官,我都敗訴了,憑啥還讓我出訴訟費?亂收費!」

「我的案件終本了,錢還沒到位呢,我看就是不想管!」

——小朋友,你是否有好多的問號?

可是,你以為的,未必是你以為的~

滴法小編吐血推出《訴訟大求真》,你要的真相這裡都有哦~

話不多說,follow me,把小板凳坐起來,我們馬上開始今天的內容。

開門見山,我們要明確的是——

法官都愛調解嗎?

是的,非常愛!

調解!這兩個字看起來簡單,實則是個技術活!不僅要比居委會大媽有耐心,還要比辯論選手有口才;不但要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還要兼顧雙方當事人的情緒,一旦當事人不能達成合議,之前的投入全部變成了沉沒成本。可儘管如此,法官們對「調解成功」的願望依然不亞於「漲工資」!

作為極度理性的法官,之所以鍥而不捨地選擇調解這種很可能吃力不討好的方式處理案件,不僅僅是因為責任所在,是因為調解對案件當事人來說——

真!的!有!好!處!

「你以為的」之——法官愛調解,不會有貓膩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部分符合條件的應當組織訴前調解。

可見,法官有組織調解的義務和責任。

由於法律愛調解,法官亦熱衷於調解。

典型案例:遺產繼承糾紛

法律效果:★★★

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原告單某的丈夫李某於2018年10月6日病故,李某母親王某於同月10日因病去世,單某就李某的6萬餘元存款繼承與丈夫李某的兄弟姐妹及其他繼承人共9人發生糾紛,遂向滴道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實錄:承辦法官張洪霞不厭其煩地為李家人細算著「親情帳」,從血緣、親情入手,讓原被告回憶兒時的兄妹之情、父母之愛,讓他們設身處地,站在父母的立場考慮。

調解結果:案結事了,兄弟姐妹握手言和。

「你以為的」之——調解,不會有黑幕吧?

不放心?和稀泥?

不存在的!原被告都想贏,法官很辛苦的~

調解表面上是凸顯妥協的智慧。不可忽視的是,法官作為刀鋒上的舞者,調解就像是自由舞,看似自由,又不能逾越事實、是非的邊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法院進行調解以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為基礎。

這跟「和稀泥」有本質的區別,需要相當的智慧,相當的閱歷,可以說相當有技術含量。

刀鋒上起舞,必然是「痛並快樂」的。痛是因為法官調解過程是艱辛的,快樂是因為法官從有效調解中能夠獲得「讓當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與正義」的成就感。

(圖中案件與下文典型案例無關)

典型案例:離婚糾紛

法律效果:★★★

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原、被告於2017年4月登記結婚,同年10月生有一子,因原告撫育年幼的孩子,被告對原告及孩子關心、照顧不夠,引起原告不滿,導致感情破裂,訴至法院。

調解實錄:承辦法官張洪霞通過「背對背」調解法,細緻的為雙方分析感情糾葛的原因;又採用面對面、褒獎和批評教育相結合的方式,適時地加以引導、勸阻和調解。

調解結果:被告對原告誠懇道歉,原告撤訴。

「你以為的」之——這不就是討價還價,對我有啥好處?

我也不廢話,直接分為下面幾點來跟小夥伴說明:

好處一:調解有利於雙方利益的平衡。

訴訟是一種零和博弈,必然有勝負。

勝訴方必然興高採烈,認為法院明鏡高懸;

敗訴方多是垂頭喪氣,烏雲壓頂,如果沒有做好充分的引導工作,很有可能造成敗訴方當事人長期以正當或不正當的方式維權。

而調解給與雙方最後一次處分權益的機會,通過協商,每個人雖然不會「贏」得太多,也不會「輸」得太慘。

好處二:調解有利於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訴訟具有嚴格的程序性,一環一環訴訟費用都是當事人面臨的現實問題,可謂是,費錢又費力。

而有效的調解則大不一樣。

一方面,調解後當事人通常會撤訴或是由法院製作調解書,一般不再有後續訴訟程序,調解書生效後也可以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另一方面,調解結案訴訟費減半,這是對雙方訴訟成本減少最直觀的表現。

好處三:調解有利於緩解執行難。

執行是法院工作的重難點,是使紙面上的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的關鍵環節。

近年來,滴道法院採取了多種辦法破解執行難。

但,再好的辦法都不如當事人的心甘情願。

調解書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通常無需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有效地保障了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極大的節省了司法資源。

好處四:無論何時,你都有著絕對的主動權

不論什麼時候,你都仍有著最後的兜底防身法寶,那就是——

(1)在調解開始前,只要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法官都不能強行調解。

(2)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不願意繼續調解,可以隨時提出,法官都應當終止調解程序,回到法律框架來繼續審判。

(3)在結束調解後,雙方在調解時曾承認的事實、曾同意作出的讓步,都不再算數!

典型案例:25起社會保險待遇糾紛

法律效果:★★★★★

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原告宋某於2007年12月進入被告某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該建築材料公司一直沒有給宋某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期間,原告宋某與該公司其他相同情況的員工多次與公司協商無果,遂於2020年年初將該公司訴至滴道法院。

調解實錄:分派給6名法官,對案件的法律和事實問題進行認真研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原被告確定了賠償金額、給付時間,成功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

調解結果: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

結束語

Ending

讀到這裡,想必聰明的小夥伴都會知道:我們法院的多元調解真的很努力了!i我們法官為大伙兒的調解真是操碎了心啊!

當下一次你的承辦法官再提出案件調解請求時,你不妨優雅地坐下來,嘴角一笑,說道——

「好建議,具體談談吧。」

來源:滴道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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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訴訟大求真】法官都愛調解?YES OR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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