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洪鵬 編輯 劉洲
12月10日下午,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旁聽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公開審理的電影《哪吒》被訴侵害《五維記憶》改編權糾紛一案,該案將擇期宣判。
中影華騰製作了一臺情景舞臺表演戲劇《五維記憶》,演繹陰陽兩種不同屬性能力幻化成黑白精靈來到人間的冒險故事,並於2017年完成著作權登記,劇目在北京、美國等多地公開展演。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簡稱《哪吒》)2019年底上映,斬獲50億票房。中影華騰認為《哪吒》導演、片方侵犯複製權和改編權,索賠5000萬。
8月19日,《五維記憶》演員石璟箜篌在微博上放出了一系列對比圖片,直指《哪吒》在內容、細節以及海報進行抄襲;8月22日,《五維記憶》發行方中影華騰公司召開媒體見面會,公開維權;11月11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中影華騰認為,《哪吒》在人物設定、故事情節、其他要素表達方面與《五維記憶》構成實質性近似。/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1 中影華騰:《哪吒》從人物、情節、細節均有抄襲
中影華騰表示,在2016年創作完成《五維記憶》腳本文字作品並開始系列演出。根據演出場景的不同,基於演出地域、受眾等因素有所不同的考量,主創團隊對《五維記憶》腳本和舞臺戲劇進行了相應調整,形成了若干不同版本。2017年9月28日,中影華騰對《五維記憶》腳本「《memory》——中國非遺盛典」進行作品權利登記。
據了解,《五維記憶》時長約為90分鐘,該劇以中國傳統古典戲劇結合27項非遺傳承項目的表演形態,表達了天人合一的境界以及天、地、人不同空間維度的故事情節,開創了「視覺三維、聽覺一維、嗅覺一維的五維技術模式。
庭審過程中,中影華騰稱,《五維記憶》主創團隊從2012年開始構思,於2016年創作完成《五維記憶》腳本文字作品,同一年,中影華騰陸續向社會發放了數萬冊圖文並茂的宣傳畫冊(含劇情介紹)。
中影華騰表示,由楊某作為編劇和導演,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彩條屋影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可可豆動畫影視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十月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條屋科技有限公司聯合出品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設計、故事情節和製作元素等方面與《五維記憶》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處。
中影華騰認為,在人物設置和人物關係方面,二者均採用了中國陰陽哲學思想,由此延伸創作了陰陽兩分的人物設置及人物情感關係的安排;在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方面,構造了相同的人物成長線路和故事情節;在特殊的細節設計方面,選用了相似甚至相同的細節展示以及後續的編排鋪設;在人物形象設計方面,採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美術元素和造型;在作品的語法表達、邏輯關係、規定情境方面二者均有多處相同。
中影華騰表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五維記憶》腳本和舞臺戲劇等作品的改編權和複製權。自2019年7月26日《哪吒》院線上映、8月29日海外上映及10月11日網絡平臺上線以來,《哪吒》累計票房近50億,侵犯了《五維記憶》腳本和舞臺戲劇等作品的發行權。
因此,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改編、複製和發行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五維記憶》腳本和舞臺戲劇等作品的著作權,中影華騰請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維記憶》腳本及舞合戲劇等作品複製權、改編權和發行權的行為;判令六被告在其個人/公司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和新浪網首頁顯著位置上連續30天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判令六被告就此案侵權行為向原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並承擔合理費用100萬元。
12月10日下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訴侵害《五維記憶》改編權糾紛一案。/記者 李洪鵬
2 《哪吒》一方:與《五維記憶》屬於不同的故事
對於中影華騰的起訴,被告方(《哪吒》導演和片方)則表示,《五維記憶》僅為舞臺表演,不屬於作品,無著作權產生。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戲劇作品是指供舞臺演出的作品,而不是演出本身,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舞臺演出所依據的劇本而非舞臺表演。目前,中影華騰現有證據中僅是針對《五維記憶》的舞臺表演成果,而未提供該表演所依據的劇本,即原告所主張著作權的權利作品尚處於缺失狀態,無法通過本案尋求著作權的保護。
庭審中,中影華騰現場播放了《五維記憶》錄製視頻,被告方認為,這些錄製視頻不能證明該錄製品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不能作為本案的對比依據。因為該錄製品是由多個不同角度鏡頭編輯而成,且在後期製作中增加了特效。該錄製品所呈現出來的內容與現場觀眾對現場表演可感知的視覺效果以及內容無法完整對應,且形成時間晚於原告主張的首次發表時間。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提交的視頻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出內容,故不能作為本案的對比依據。
被告方還認為,中影華騰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權利作品」創作完成時間以及發表時間。因為現有證據中呈現的《五維記憶》舞臺表演錄製品均形成於2018年之後,不能證明所呈現的內容就是原告主張的公開演岀內容,更不能證明與原告主張的2017年4月8日公開展演的舞臺表演內容一致。而根據被告現有證據可證,《哪吒之魔童降世》劇本的創作遠遠早於原告主張權利內容的形成時間。
被告方的代理律師稱,事實上,被告方也從未看過《五維記憶》演出。舞臺表演與圖書或電影不同,受眾非常有限, 不能因為曾經發表就推論被告接觸過原告《五維記憶》的演出。
被告方認為,就人物設定而言,《五維記憶》講述的是兩個代表陰陽能量的精靈愛上人間女性的故事;《哪吒》講述的則是圍繞靈珠、魔丸展開的人、仙、魔之間的故事。
就人物關係而言,《五維記憶》中的兩男主角或兄弟或朋友,二者皆愛慕女主角,而女主角則僅傾心於其中一位,導致二男反目爭鬥,即通俗的三角戀關係;《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哪吒與敖丙是朋友關係,二人亦敵亦友,僅雙男主角設定,無女主角設定,更無愛情故事主線。
就故事情節而言,《五維記憶》表演所呈現的是代表陰陽的兩個精靈遊戲人間、追求姑娘、因愛生恨、互相反目最後得慈悲化解,重歸舊好的故事。而《哪吒之魔童降世》則是在我國傳統神話故事的基礎上,講述元始天尊把混元珠一分為二,分別是靈珠和魔丸。陰差陽錯地,魔丸託生在了哪吒身上,出生後的哪吒受魔丸的影響成為了混世魔王,而哪吒在面對百姓的誤會以及即將來臨的天雷時,奮起反抗,相信「我命由我不由天」,最後成為解救百姓的英雄。
就表現形式而言,《五維記憶》表演主要凸顯的是多個非遺藝術表演,如歌曲、舞蹈等,故事情節主要是用於串聯這些歌舞表演;《哪吒之魔童降世》則為動畫電影,雖源自我國傳統神話故事,但故事內容又突破了原有神話故事,具有極高的獨創性。電影作品是不可能複製舞臺演出的任何一部分表達的,故不侵犯複製權。
因此,被告辯稱,《五維記憶》與《哪吒》之間不存在任何相似之處,差異巨大,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故事,客觀上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不侵犯改編權。
3 原告同意調解,《哪吒》方不同意
庭審現場,雙方圍繞賠償金額展開辯論。
中影華騰認為,自2019年7月26日《哪吒》院線上映、8月29日海外上映及10月11日網絡平臺上線以來,《哪吒》編劇導演及聯合發行方聲稱《哪吒》累計票房近50億元,侵犯了《五維記憶》的合法權利,以其盈利方式,要求《哪吒》編劇導演及聯合發行方賠償5000萬元。
《哪吒》編劇導演及聯合發行方認為,中影華騰並未提交《五維記憶》的盈利情況,其主張並不合理,故請求法院駁回請求。
在最後陳述階段,中影華騰表示同意調解,《哪吒》編劇、導演及聯合發行方不同意調解。
該案未當庭宣判。
原標題:《《五維記憶》訴《哪吒》抄襲,索賠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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