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賭石中,無論賭漲賭垮都要自己承擔後果,所以賭石行業裡才有「一刀窮,一刀富,一刀披麻布」的俗語。那你聽說過賭石切漲了,賣家要求退回毛料的事情麼?
前不久,在江蘇淮安卻有這麼一個賭石的顧老闆,他有一塊其貌不揚的毛料,原以為這塊料子肯定什麼都切不出來,沒想到被陳某花800元買下後一切開竟然漲了十多倍。這時顧老闆不幹了,要求陳某退回毛料,還因為這件事鬧到了法庭……
垃圾料切漲,賣家當場反悔
顧老闆是一名經營翡翠的商人,偶爾也從雲南收一些翡翠毛料。在市區店裡不忙的時候,顧老闆喜歡用車拉著石頭到各區縣的市場出售。今年3月7日,他把一批石頭運到淮安白馬湖農場附近的一家小市場叫賣。
小陳是一名翡翠愛好者,正好從小市場路過,發現有翡翠毛料售賣,便以800元的價格從顧老闆的攤位上買了一塊。按照「賭石」的規矩,小陳讓顧老闆當場切開石料。
切開後,顧老闆和小陳都很驚訝,顧老闆呢,覺得這塊料子根本不可能切出什麼東西來,小陳呢,原本也只是打算「過過癮」,切塊石頭玩玩,並不指望能切漲。
誰知這塊灰色的賭石外皮裡面竟然有一塊雞蛋大的翡翠原石,最少也價值1萬多。
協商不成,對簿公堂
看到石頭切漲了,小陳高興了,顧老闆卻不幹了。他當場反悔,讓小陳把石頭退給他,小陳哪能答應呢。
最後雙方協調不成,竟然鬧到了對簿公堂。顧老闆聘請律師把小陳起訴到法院,理由是小陳想用800元買1萬元的翡翠原石,買賣「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撤銷該買賣,讓小陳把石頭退回給他。
法官也是第一次碰到這事吧
該怎麼判呢?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急迫、輕率、無經驗等不利境地,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賭石」本質是買賣雙方對玉石原料進行鑑定後的一種預測,這一交易是玉石買賣中一種常見的規則。因此,小陳與顧老闆的交易並不存在利用對方急迫、輕率、無經驗等存在不利情況的情形存在,不構成顯失公平。
此後,淮安區法院作出判決:「賭石」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被告雙方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和真實的意思表示,該買賣合同有效,駁回顧某的訴訟請求。
國有國法,行有行規,玉器行業的規矩,這樣的不講信譽的老闆絕對是少數。其實在賭石界,都有一些千百年來大家默認的「潛規則」,海欣再跟大家說一說這些規則!
沒有退換貨的規矩
翡翠行業是憑藉知識和眼力的行業,懂得的人、內行的人才會買,既然懂玉器,一般說沒有退貨的規矩。它包括很多複雜的原因。例如原石,基本沒有價格行情標準,在交易過程中雙方要經過文化、鑑賞觀點、識別能力等綜合知識的較量之後自願成交。
交易忌圍觀
當商店有顧客並與店主交易時,其它人應該暫時迴避。這樣做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存在價格、商品等方面的保密性。
買錯了自己買單
凡是買賣玉器的必定是行家,行家必須具備一定的鑑賞眼力,而玉器的好與壞和品位等方面又極其複雜,理解和認識、觀點和結論都各有不同,是行家們共同論證及考證研究的項目。
並且又與行情、價位和市場買賣流通交錯在一起,不具備極強的專業素質和識別眼力就不可能徵集到好、少、精、奇、絕的玉器藝術品,況且有些玉器連賣家都研究不透。
不能爭買爭賣
如果購買商品的過程中,買家拿到手中的商品與賣家討價還價時,而第三者也想看想買,這時不能向買方手中索取,只有在不成交後買家把商品放下以後,第三者才有權再拿到手中審視並與賣家交易。而前者既然已經放棄便無權再進行交易。
同行業忌妄評
如果買方購買某商店的商品以後,其它商店及商家不應該對其好壞及價位等進行任何不利於商家的評價。這不但是商業領域的職業道德,更是古玉器業必須懂得的職業道德。
嚴格的保密性
歷史上玉器業在商品、價位、真偽方面以及商家之間的各種信息是相互保密的,即使得到了某些信息也僅是心知肚明,從不擴散或外傳,更不能有意貶損對方。
外行的界定
無論專家、行家高手,還是收藏家、愛好者,凡不與內行打交道、不懂行內的基本行話與行規者都被界定為外行。凡是不經過市場運作,不進行市場流通和交易者,不但不能掌握識別玉器價值的本領,而且無法在專業研討和交流中進行溝通。
合作互惠共擔風險
商家之間關係較好,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其中一人買到的貨物,另一方看好,可以進行合股加棒,並共同制定銷售價位,商品被售出以後雙方各得成本與利潤按投資比例分配。無論商品真偽或滯銷,其責任雙方承擔,也不能單方面毀約。
看重良好的口碑
玉器行業十分重視口碑,如果某商家講信用,為人正派,辦事公正,有知識有眼力,被視為人緣好,行內均願與其打交道。如果為人不好,終歸會在行內被逐漸疏遠冷落,不但知識眼力得不到提高,而且與其做生意的人也將越來越少。
聽聞這件事,不由讓人十分感慨,在翡翠界信譽二字價值百萬,既然答應賣給別人的原石,別說切漲十倍,就算切漲幾十倍也是別人的,翡翠圈從來沒有退原石的說法。大家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