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圖解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實務操作要點與難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流程技巧全圖解)
作者:耿志宏著
價格:136.00元
出版時間:2019/11/1
作者簡介
耿志宏律師,北京盈科(武漢)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學位,曾任清華大學法律碩士聯合導師。耿律師長期專注於公司、證券法領域,對項目融資、公司併購、上市、盡職調查、公司治理、企業風險管理和私募基金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近年來重點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和私募基金爭議諸方面法律實務,擔任多家省市級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
內容簡介
《圖解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實務操作要點與難點》具有如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其一,視野寬廣,操作性強。
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後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而這其中併購基金和夾層資本在資金規模上佔更大的一部分。中國語境下,私募分為直接投資到中國境內目標企業的私募和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方式進行的紅籌私募。而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則包括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相關資本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資、發展資本、併購基金、夾層資本、重振資本,Pre-IPO資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後私募投資、不良債權和不動產投資等。作者結合自身實踐經驗,以律師的視角,從合規性出發,更大限度地涵蓋私募股權投資方方面面的操作實務。
其二,表達生動直觀,文筆簡潔流暢。
本書創造性地使用圖表化的表達方式,生動直觀地全面詳細剖析私募股權基金從搭建到退出各個環節的具體流程,對相關管理規範、搭建模式、各類問題以及解決思路等方面進行了梳理,力求指導基金從業者從入門到漸次進階,乾貨多多。這既需要對行業的整體研判,也需要對細分市場的深刻洞察,還需要熟練掌握投資領域的財務知識和法律技能——相信在統一資管標準的大背景下,本書對銀行、信託、證券等領域的參與者亦有著相當的參考價值。
《圖解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實務操作要點與難點》共八個章節,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述入手,對研究對象進行界定和分類,介紹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淵源及當前的司法監管現狀。從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始,對登記實務中的重難點進行解析並提供實務範例參考。之後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分類,對公司型、合夥型、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分門別類的介紹,對比分析其結構、內部治理及法律要點。接下來作者對私募股權基金在「募、投、管、退」中的常見法律實務問題進行展開和剖析,涉及私募股權基金從設立、運行到清盤全過程的方方面面。之後兩個章節則是對私募股權基金與上市公司、政府引導基金兩個重點類型進行介紹,探討上市公司PE與政府引導基金的前沿問題。最後一個章節則是與私募基金有關的爭議,對典型爭議類型進行列舉並討論司法實踐觀點。全書框架結構十分完備,內容兼具私募股權基金領域的廣度與研究深度。
序
運用規則,創造財富
法律是幫人賺錢的;而且規則的槓桿功能足以幫助我們以小博大實現跨越式發展。
——題記
制度創新對於社會經濟發展無疑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任何一種商業模式其實都是「遊戲規則」的設定,都是參與者權利義務的設定,由此搭建商業平臺,凝聚社會資源,創造和分配社會財富,推動社會進步。在這個意義上,私募股權投資(PE)堪稱典範。
私募股權投資(PE)包括四個基本環節:
(1)「募」:通過定向、非公開的方式募集資金;(2)「投」:私募基金選擇高成長性的非上市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並取得一定股份;(3)「管」:私募基金以種種方式推動公司發展促進股權增值;(4)「退」:私募基金通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兼併與收購(M&A)或管理層回購(MBO)等方式退出(出讓股權)並獲利。這就在投資人和企業之間通過規則有效搭建起彼此預期明確的橋梁,對於社會資源整合、促進科學技術轉換為現實生產力、優化企業治理、創造社會財富等各方面都有著巨大的制度推進功能,尤其對於創新、創業、成長型的公司更是具有不可比擬的扶持和孵化作用。
制度創新需要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也有助於社會經濟環境的改善。私募股權投資(PE)引入我國後快速成長,也明顯暴露出諸多尖銳問題。尤其近年來相當範圍的P2P「暴雷」事件和其他各種金融產品及衍生品的潛在風險,對投資者利益乃至國家金融安全、社會穩定都構成極大威脅。2018年4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業內簡稱「資管新規」)提出統一監管標準、消除多層嵌套、打破剛性兌付、規範資金池、降低期限錯配等要求,給基金從業人員帶來適應新監管的要求和壓力。
制度創新需要高水準的專業服務,有賴於對實踐的不斷總結。2005年起,北京律協在全國率先成立「風險投資專業委員會」(後拓展為「PE/VC專業委員會」),筆者有幸擔任首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從那時起不僅有幸作為律師、仲裁員和公司董事、顧問等不同角色參與諸多私募股權投資(PE)具體實務,更時刻關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遺憾的是,務實而系統的作品實在難得一見。近來有幸讀到耿志宏律師《圖解私募股權基金》一書文稿深感耳目一新,尤其以下兩個特點給我印象深刻:
其一,視野寬廣,操作性強。
私募股權投資(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後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而這其中併購基金和夾層資本在資金規模上佔最大的一部分。中國語境下,私募分為直接投資到中國境內目標企業的私募和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方式進行的紅籌私募。而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PE)則包括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相關資本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併購基金(buyout/buyin fund)、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資本(turnaround),Pre-IPO資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後私募投資(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債權(distressed debt)和不動產投資(real estate)等等。——作者結合自身實踐經驗,以律師的視角,從合規性出發,最大限度地涵蓋私募股權投資(PE)方方面面的操作實務。
其二,表達生動直觀,文筆簡潔流暢。
本書創造性地使用圖表化的表達方式,生動直觀地全面詳細剖析私募股權基金從搭建到退出各個環節的具體流程,對相關管理規範、搭建模式、各類問題以及解決思路等方面進行了梳理,力求指導基金從業者從入門到漸次進階,乾貨多多。這既需要對行業的整體研判,也需要對細分市場的深刻洞察,還需要熟練掌握投資領域的財務知識和法律技能——相信在統一資管標準的大背景下,本書對銀行、信託、證券等領域的參與者亦有著相當的參考價值。
上個世紀末,我與志宏律師一起在武大法學院攻讀碩士學位。二十餘年來,他一直深耕於證券與資本市場領域,同時擔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對公司治理、企業風險管理具有豐富的經驗。志宏律師不僅是一位業務精湛的實務型專業人士,同時格外注重觀察、思考與積累,先後在核心刊物上發表《淺談根本違約》《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問題探析》《境外融資擔保法律問題研究》等多篇學術論文,也兼任著清華大學法律碩士聯合導師。本書突出的專業水準和出色的語言表達,更是凝聚著他多年的心血與智慧。這是法律人的本分與敬業,更是法律人的追求與境界。
是為序。
呂良彪
2019年10月·僑福飲冰室
自序
本書的主要讀者是私募股權基金的經理和從業者,以及從事基金事務的律師。在統一資管標準的大背景下,對銀行、信託、證券等領域的參與者,亦有參考價值。私募股權基金的實務,體系龐大,操作複雜,對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不僅需要對行業的整體研判,對細分市場的深刻洞察,而且需要熟練掌握投資領域的財務知識和法律技能。本書試圖以律師的視角,從合規性出發,圍繞「募、投、管、退」諸環節,全面詳細剖析私募股權基金的操作實務。
從某種意義上說,本書也是筆者學習過程的記錄。可視化是當今學習和表達的重要方式,對於複雜信息的處理和流程的演示,圖表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因此本書大量使用了圖表的表達方式,希望能夠藉此幫助讀者快速地理解相關內容。
私募股權基金是西風東漸的產物。私募股權基金一方面解決用資企業融資的難題,另一方面為資金的供給端提供了全新的增值渠道。尤其對於創新、創業、成長型的公司,私募股權基金具有不可比擬的扶持和孵化作用,其社會意義無論怎樣高估都不過分。而對於投資者而言,根據風險偏好不同,設計不同的結構和層級,對於提高資金利用的效率,豐富資金供給產品,調動投資者的熱情,也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私募股權基金引入我國後快速成長,尤其是近幾年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數據,截至2019年6月底,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有1.47萬家,私募股權創投類基金9.18萬億元,其中創投基金規模達到1.01萬億元。從中美監管統計數據看,創投基金絕對規模已經超過美國(SEC公布的2018年3季度末VC規模為810億美元)。
然而,私募基金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許多問題。私募基金領域的主要問題,是成熟度不足的問題。對於投資者而言,對風險的預估偏低,對收益的剛性要求較高;對募資企業而言,對企業的管理水平和長遠規劃缺乏全局設計,對市場和規則的敬畏不足;對基金管理人而言,良莠不齊,其整體的管理能力和道德風險,長期以來未能消除人們的疑慮;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制度的建設和監管能力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截至2019年4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累計公示148家不予登記的機構,涉及的律師事務所121家次,相關律師277人次,完成4批156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自查,累計公告26批次,635家失聯機構,累計註銷356家失聯或異常經營機構,披露1.46萬家無展業能力機構。
2018年4月,權威部門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業內簡稱「資管新規」),提出統一監管標準、消除多層嵌套、打破剛性兌付、規範資金池、降低期限錯配等要求。「資管新規」頒布後,業務層面的各種募投亂象將面臨著逐步清理和規範,給基金從業人員帶來適應新監管的要求和壓力。同時,淘汰代謝、去蕪存菁之後,存量資金和融資需求也被逐步釋放出來,需要按照新的業務模式重新配置。從基金業協會今年的工作安排來看,不斷強化基金管理人在展業過程中信用機制和信用文化的建設是其重要組成部分。鼓勵會員機構和從業人員主動積累自身信用,推動私募基金行業實現信用自治。私募股權基金的蓬勃發展,吸引了一大批高學歷、高素質、有才華的年輕人加入基金從業隊伍。可以預見今後資產管理機構和基金從業者都需要重構私募領域以合規、信用和創新為主導的核心競爭力,以應對全新的機遇和挑戰。
長期以來,我國私募基金在「募、投、管、退」各環節的操作模式和法律文本,大量沿襲外國做法。這種探索中的因循行為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一種操作模型或者權利義務的各項安排,必須深深紮根於當下的土壤中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外國的成熟做法在我國法律框架下,能否運行順暢,了無滯礙,仍需市場和作為行為指引的司法裁判的檢驗。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其中在「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部分,用六個條文、大量篇幅,規範了適用於包括私募基金的各類資管行為,對相關法律適用、責任主體、舉證責任、證據要求、損失額以及免責事由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審判實踐中的一些案例,也顛覆了很多人對私募基金的認識,值得業內人士關注。
本書從實務操作出發,對私募股權基金從搭建到退出各個流程,其管理規範、搭建模式、各類問題以及解決思路等方面進行了梳理,力求指導基金從業者從入門到漸次進階。其中有關操作模型和法律文件,大多以作者的實例進行的調整和裁剪。學習過程中,也參考了相關的網絡資源,同行先進豐碩的研究成果極大地豐富了筆者的知識儲備,一直心懷感激。囿於網絡的開源性,具體到文本細節,無法確定最初的原作者。如有讀者對本書任何部分持有異議,請及時聯繫筆者處理。
本書寫作過程中,筆者的助理李葉眉律師給予了大力的幫助,實習生袁菁敏同學對本書的資料收集也有貢獻。法律出版社編輯馮雨春老師、李沂蔚老師的鼓勵和指導,是筆者能在枯燥的寫作中堅持下來的寶貴動力。在此一併敬致謝忱。呂良彪先生和梅向榮先生百忙中為本書撥冗作序,為拙文增色不少,在此一併申謝。律師的工作十分繁忙,本書完全是在工作之餘利用碎片化的時間寫就,其間我的太太為此付出了很多,小女的歡聲笑語也為寂寞中的寫作平添慰藉,藉此機會也奉上深深的感激和祝福。
私募股權基金領域本身是一個不斷創新的領域,涉及的問題很多,監管政策也在調整和變化中,加之本人才疏學淺,本書疏漏和謬誤之處定不在少。在閱讀和操作中,敬請讀者提出寶貴意見,請電郵至geng2661@163.com,不勝感謝。
耿志宏
2019年8月22日
目錄
第一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述
第一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
一、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概念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特點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辨析
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各方參與主體及其權利義務
第二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歷史沿革
一、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歷史簡要回顧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歷史簡要回顧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四、當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面臨的主要問題
第三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
一、分類基礎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其他類別私募基金
三、私募基金、陽光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比較
四、公司型基金、合夥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
五、併購基金、房地產基金、基礎設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與其他類基金
六、結構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非結構化及夾層基金
七、母基金、子基金與政府引導基金
八、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信託公司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與其他私募產品
第四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監管
一、當前私募基金監管體系
二、私募基金的監管歷程
三、私募基金自律管理邏輯
四、私募基金監管原則及思路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一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概述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義與特徵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管理類型的分類
第二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設立
一、申請登記時及登記完成後的重點事項
二、負面清單禁止準入的情形
三、運營過程中的持續性要求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比較
五、股權架構設計
六、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組織架構
七、註冊地選擇與優惠政策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設立程序
第三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運行
一、私募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管理協議》
二、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三、管理團隊的業績報酬與跟投機制
四、私募基金業務外包與外包服務機構
五、私募基金備案
第四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規則體系
二、我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現狀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設立與存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與經營範圍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經營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權結構與穿透核查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機構、子公司與其他關聯方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外包服務情況與外包服務協議
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
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與高管人員的誠信記錄
十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訴訟或仲裁情況
十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展業計劃或商業計劃書
十六、被不予登記機構及所涉律師事務所、律師情況公示工作機制
第五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項變更
一、重大事項變更範圍
二、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
三、重大事項變更的審核要點
四、期限及整改次數要求
五、發生實質性變化
第六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入會
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入會要求與程序
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模式
第一節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一、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
二、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審核要點
第二節合夥型私募基金
一、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二、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
三、合夥協議的法律審核要點
四、合夥型基金的合夥協議應當具備的條款
第三節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一、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述
二、契約合同的起草和審核要點
三、信託、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比較
四、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
五、契約型基金前沿問題探析
六、契約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結構化
第四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
第一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募集方式
一、私募基金募集監管的背景
二、自行募集與委託募集
三、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方式
四、私募基金募集負面清單
第二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二、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測評的確認
三、私募基金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匹配
四、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不匹配警示函
五、私募基金投資者確認書
第三節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程序
一、了解投資者信息
二、對投資者分類
三、風險測評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五、基金推介
六、風險揭示書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八、投資冷靜期
第四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其他關注要點
一、基金託管人與託管協議
二、逾期出資
三、利益衝突
四、利益分配條款設計
五、基金募集說明書
六、募集結算資金帳戶
第五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管理、退出
第一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決策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二、項目法律盡職調查
三、項目投資流程
第二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協議
一、投資協議的通用條款
二、「對賭協議」
三、反稀釋條款
四、其他優先權
五、關鍵人條款
六、「土豆條款」
七、VIE模式探析
第三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監管
一、投資方式與投資領域
二、私募基金明股實債問題
三、私募基金委託貸款問題
四、私募基金與銀行通道業務
五、私募基金與保險資金
第四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後管理
一、投後管理的概念
二、投後管理的框架與內容
第五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估值與信息披露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估值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六節退出的時機與方式
一、退出時機
二、退出方式
第七節IPO上市退出
一、IPO上市前需要解決的與私募基金有關的問題
二、IPO上市退出
三、科創板退出
第八節新三板掛牌退出
一、新三板概述
二、新三板分層
三、新三板交易機制
四、重大資產重組細則
第九節協議轉讓退出
一、管理層回購退出
二、股權轉讓退出
第十節清算退出
一、合意解散
二、強制解散
三、公司清算
第十一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清盤
第六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上市公司
第一節典型模式——上市公司+PE
一、上市公司+PE模式概述
二、上市公司+PE模式的定義
三、上市公司+PE模式的優勢與局限
四、上市公司+PE模式
五、上市公司+PE的市場現狀
第二節上市公司+PE的操作模式
一、上市公司+PE合作對象
二、上市公司+PE的運行架構
三、上市公司+PE的盈利與退出模式
第三節上市公司+PE的監管體系
一、基本監管政策
二、證券交易所監管文件
三、上市公司+PE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上市公司+PE參與併購重組的監管規定
五、上市公司+PE的監管方向
第四節上市公司+PE的法律要點
一、上市公司+PE模式的條款設計
二、參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結構化限制
三、上市併購公司基金的核查穿透
四、上市公司+PE投資對象的實際控制人與並表問題
五、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特別規定
六、其他法律問題
第七章政府引導基金
第一節政府引導基金概述
一、政府引導基金的概念和目的
二、政府引導基金的國家政策演變
三、政府引導基金的市場現狀
第二節政府引導基金運作模式
一、政府引導基金的主體
二、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模式
三、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模式
四、政府引導基金的決策機制
五、政府引導基金的申報要求與流程
第三節政府引導基金在募投管退中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引導基金參與設立子基金的主要政策性要求
二、國資背景企業擔任子基金GP的問題
三、政府引導基金出資時間與出資違約責任豁免
四、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領域導向
五、政府引導基金的投後管理
六、政府引導基金的退出方式
七、政府引導基金退出時進場交易問題
第四節PPP引導基金結構與運作模式
一、PPP引導基金的結構
二、PPP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
第八章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法律爭議
第一節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法律爭議概述
一、與私募基金有關的刑事責任
二、與私募基金有關的行政責任
三、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私募基金股東、合伙人之間的爭議
一、股東出資爭議
二、股東資格爭議
三、公司治理爭議
四、股權轉讓爭議
五、公司解散清算爭議
第三節私募基金與投資標的公司爭議
一、「對賭協議」爭議
二、保底條款爭議
三、「明股實債」問題
四、禁售期股票轉讓效力問題
第四節私募基金其他相對方的爭議
一、私募基金與基金託管人的爭議
二、公司對外擔保糾紛
三、勞動人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