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在北京:中華民國的謀殺與法醫科學》,[美]安大年著,劍橋大學出版社,2016年8月出版,256頁,39.68美元就法醫鑑定而言,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傳統的國度。不少學者曾對中國古今的法醫鑑定問題提出過獨到見解:賈靜濤的《中國古代法醫學史》專注於古代中國的法醫制度,試圖從刑偵角度,闡釋法醫在審判中的特殊作用;尤志安的《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關注了清末十餘年裡法醫在司法系統裡的發展與變化。與國內學者相比,國外學者更加喜歡通過社會科學的理論框架,回答他們關注的問題。在威廉·施耐德等人主編的《中國和生物醫學的全球化》中,有作者藉助全球化理論指出,二十世紀初,全球化體系下的中日關係促進了中國法醫事業的發展和轉型。2016年,安大年(Daniel Asen)出版了《死在北京:中華民國的謀殺與法醫科學》(Death in Beijing: Murder and Forensic Science in Republican China,以下簡稱《法醫科學》)一書,不同於之前的學者,他試圖從現代性的角度,闡釋清末民初中國法醫事業的繼承與發展。法醫,古代中國稱為仵作,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自戰國後期開始,政府就有專員來處理和鑑定屍體。到隋唐時期,仵作已成為官府的重要幫手。正如《法醫科學》一書所言,南宋宋慈編纂的《洗冤錄集》成了其後歷代仵作的教科書。自晚清以來,國門被迫打開,西方現代醫學和法醫的知識、技術,也開始傳入中國。翻開《法醫科學》,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二十世紀初期發生在北京的一起謀殺案。命案發生,自然要有人驗屍。北京的市政官員、相關專家,以及普通市民,對現代法醫科學是什麼態度?有關部門如何利用、平衡古代法醫傳統和現代法醫技術,來解決現實中的刑事案件?在走向現代的複雜環境下,傳統技藝與現代知識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這些便是本書想要回答的核心問題。
《重刊補註洗冤錄集證》,1843年三色套印版(本文圖片均由多倫多大學陳利教授提供)。一座城市總有市民在非正常情況下離世,安大年認為,警察和檢察官對非正常死亡的探究,塑造了北京的現代死亡文化。隨著清末新政的推進,二十世紀初北京的喪葬領域,新文化與舊傳統正逐漸融合到一起。城市官僚通過發放殯葬許可證,獲得市民的死亡訊息,並利用西方科學技術檢查逝者是否死於非命。受經濟條件的制約,大多數市民並不是在醫院去世,逝者的親屬會在家裡設立靈堂、舉辦葬禮,墓地則基本位於城外。所以官僚們仍需維持傳統做法,通過城門設卡的監管手段,防止有人偷運屍體。這種模糊傳統與現代邊界的方案,也受到了知識分子的支持。由知識分子主導的報紙,比如著名的《晨報》,幾乎天天都抽出一定版面,報導各式各樣非正常死亡的案例,並在其中穿插與城市生活有關的斷案故事。由此讀者獲悉了命案發生後警察處理屍體的整個過程。正是通過報紙的傳播,「警察有權力介入和調查所有死亡案件」的新觀念,走進了千家萬戶,成為了市民的共識。可以說,社會、經濟、文化的現代轉型,既改變了市民對死亡的認識,也改變了政府的屍體管理策略。當新技術在社會上出現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利用技術的人。該由誰來實施法醫鑑定呢?仵作和檢察系統的官僚在司法死因鑑定中起了重要作用。清末的仵作地位低下,人員稀少,屍檢的核心人物依舊是官僚,而非技術專家。屍檢主要依據《洗冤錄》,當時的法醫根據實操經驗,以注釋的形式不斷修訂、增補該書,為官員驗屍提供參考。清末新政後,清政府對仵作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改革,試圖把西方科學思想嫁接到傳統仵作制度上。比如吉林的司法部門就曾計劃開設一所專門學校,依據譯自日文的西方生理學、解剖學書籍,把二十歲以上受過教育的舊式仵作培養成新時代的法醫。但這種改革僅僅是為了規範法醫鑑定屍體的標準和流程,並沒有改變現行司法結構,實行以法醫為核心的司法鑑定制度,因為官僚害怕專業體制會讓他們失去手中的權力。到了民國時期,雖然地方政府逐漸放權,使法醫成為屍體鑑定的核心,但官僚主導的檢察系統一直是屍檢的主要責任者。在北京,儘管政府開設了專門的法醫培訓課程,培養了一定數量的現代法醫,可檢察系統依舊人手不足,往往不堪重負。為此,政府剝離了檢察系統非刑事領域的屍檢職能,形成了警察負責民事,檢察官負責刑事的屍檢制度。
《重刊補註洗冤錄集證》,1843年三色套印版。可是,哪怕驗屍人水平再高,由於屍體會隨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為了鑑定一些痕跡,晚清民國的仵作和法醫有時不得不從腐爛的屍體中提取遺骨。考慮到這項工作的技術難度,清政府還專門出臺了相關技術標準。然而,技術並不是唯一的問題。按照中國傳統倫理,身體髮膚受之父母,開棺提取遺骨,是違背儒家風俗習慣的。不過,出於維護死者名譽和尋求公義審判的考慮,從法醫記錄看,開棺驗屍在清末還是相當普遍的,特別是死者的近親屬,不時要求重檢屍體。例如劉廣聚一案中,劉廣聚的姑姑不同意驗屍官的結論,她認為有人收了賄賂,對遺骨上出現的顏色做出了錯誤的解讀,因此要求重新驗骨。到民國時期,當檢測變得越來越專業,地方的檢測人員因缺乏經驗,已經無法獨立完成職責,不得不請北京檢察機關派出專家負責遺骸檢測。換種角度看,這意味著中國的法醫實踐已經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國家治理體系之中。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醫鑑定的獨立性,畢竟官員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來影響檢測結果。既然驗屍人會受到各方面的影響,他們當然也會犯錯誤。比如劉啟鵬車禍案中,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驗屍時,誤以為他是被人打死的,從而引發了輿論風暴。在1920年代,媒體披露了司法官員和檢察官多次在法醫證據問題上犯下嚴重錯誤,這最終促成了法醫體制的改革。專業團體如醫院的醫生在專業期刊上的發言,為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利的資源。雖然一些政府官僚也利用媒體試圖維護自己的聲譽,但是這種努力往往是徒勞。因為會有外科醫生這樣的專業人士提出反駁,證據之所以出現錯誤,不僅緣於個別審查員的不法行為,還因為當時中國司法實踐過於落後,國家沒有採用新的科學和專業知識。醫學院的從業者不僅提出要改革法醫制度,把專業問題交還給專業人士,還提出要向大眾普及科學知識。就像總有讀者可以通過《申報》獲知「法醫科學研究所」提供新式法醫鑑定服務的信息,雖然很難衡量報紙在多大程度上改變了大眾對待現代法醫技術的態度,但媒體的介入的確在一定意義上讓法醫檢測的「常識」充滿人間。
沈太太涉嫌殺夫一案,就體現了法醫學專業人士在法庭庭審中的作用。在這起案件中,檢察系統的法醫出了紕漏,沈太太的律師通過聘請職業醫師,推翻了法醫的鑑定結果。這是專業與權力的調和。在作者看來,法律以外的職業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決策權。當然,尋求專家鑑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法官自己審議事實,而不是給予外部專家做司法判決的正式法律權力。換句話說,專家只考慮技術問題,而非審判問題。而何為技術,何為審判,則需要在專家與法官的博弈中確立邊界。只是醫學專家一般只在證據出現爭議時才介入案件,很多證據因為沒有及時鑑定,已經失去檢測意義,這方面雖然仍與西方國家不同,但民國時期訴諸外部專家的做法,已經是在向大陸法系的現代法庭靠攏了。畢竟在大陸法系之內,控辯雙方均可聘請技術專家。專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提供鑑定證明,既能證明己方證據可靠,還可質疑對方的證據。
在醫學專業人士介入後,西醫的專業技術得到了更廣泛的應用。不過對屍體進行醫學解剖,的確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滿。比如上海的檢察機構曾外聘一名德國專家協助檢察官屍檢,有位保守的陳奎棠律師便上書請願,堅持認為《洗冤錄》足以解決屍檢問題。在陳律師眼中,採用西方法醫技術進行解剖,開膛破肚,取出器官,會讓上海市民心生恐懼,從而在將來出事時拒絕報警,這反倒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惡化。能否解剖屍體,在民初一直是個頗具爭議性的問題。支持法醫改革的人認為,如果不解剖屍體,就不可能對死亡原因做出準確而完整的診斷;反對法醫改革的人則認為,屍體解剖與傳統習俗有明顯的衝突。在具體案例中,解剖鑑定的成果是否被法庭採納,也飽受爭議。例如在宋明惠一案中,醫生在未徵求死者家屬意願前,就解剖了宋明惠的屍體,雖然法庭最後並未責罰醫生,但該案所引發的熱議,也讓解剖流程逐漸走向正規化。
《律例館校正洗冤錄》 1744年(乾隆九年)序《法醫科學》正文最後一章關注了南京十年(1927-1937)的法醫事業。現代化的法醫事業在這十年裡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醫學領域的專業學者對全國各縣的法醫工作發揮了前所未有的影響。與此同時,一些法醫學科帶頭人如林幾,試圖制訂規劃,系統培養現代法醫。北平設立了專業的法醫培養機構,開始為全國培養法醫人才。郵政系統的發展,也允許地方官員把鑑定材料寄給大城市的法醫機構,以獲得更加準確的鑑定結果。然而問題是,地方官員往往會用《洗冤錄》中的方法收證,再把這些「證據」送往實驗室,以至於樣本無法達到檢測要求。比如檢測是否中毒致死,實驗室需要人胃裡的食物殘留物,可地方官員卻喜歡用銀針驗毒,再把用過的針頭送檢。在混沌複雜的環境中,雖然民國政府仍無力大規模推廣現代法醫科學,但中國的法醫事業依然在漸進發展,直至抗日戰爭爆發。安大年在結論中指出,法醫現代化的歷程並非一帆風順。雖然學術部門、研究機構、專業組織推動了清末民初現代法醫事業的建設和宣傳,保守的官僚體系和民眾卻不能完全接受西式法醫。有關部門在處理刑事案件時,不得不採取折中的方式,把傳統的仵作模式和現代的法醫科學結合起來,共同完成相關的檢驗鑑定工作。這其實是一段「共同進化的歷史片段」。傳統的仵作模式和現代化的西式法醫,相互交流相互借鑑,吸取彼此模式的優點,融合進步。寫到這裡,我聯想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不斷進步,這種中西結合的方法論,可能就是中國現代化歷程的必然選擇吧。
《法醫科學》無疑是介紹近代法醫發展的佳作,它既是一本司法制度史,又是一本科學技術史。除了了解清末民初的司法制度,讀者還可以從中獲得大量的法醫知識。作者行文流暢,枚舉案例豐富,對非專業領域的讀者也非常友好。當然,該書對一些問題的理解,仍不夠深入。民國是一個軍閥混戰、充滿派系爭鬥的時代。從民初「府院之爭」,到石友三之類的「三姓家奴」輩出,當時政局風雲變幻。當政權有變時,法醫是否會受到衝擊和影響?一個曾經效力於前政權的法醫,是否會被現政權信任?如果作者能討論一下這些問題,那就更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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