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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記者從泰順相關部門獲悉,《溫州市泰順廊橋保護條例》正式列入溫州市人大、溫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泰順縣人民政府已完成該《條例》草案初稿,並在溫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該《條例》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透露,廊橋保護擬設七項禁止行為及處罰標準,最高將處以5萬元罰款。
該《條例》立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泰順縣人大法制監察司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在該縣現有的32座古廊橋中,目前只有19座被列為浙江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含15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座被列為泰順縣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這些文保單位有專項資金與專項保護政策,能夠得到相對較好的保護;其他未列入的廊橋的保護現狀卻令人堪憂,保護重視度也明顯不足,有的甚至面臨被拆毀的危險。」
上述負責人表示:「民眾對廊橋自覺的保護意識還普遍不足,我們在今年對廊橋現狀進行大檢查時發現,一些市民在廊橋上燒香、刻劃等行為時有發生,對廊橋造成了不同程度破壞,亟需採取措施予以規範。」
《條例》共28條,涉及廊橋保護原則、管理體制、規劃編制、分類管理、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等方面的內容。該《條例》第十七條提出,廊橋保護範圍內禁止7項行為,包括:拆除、損毀廊橋構件;在廊橋本體及附屬物上刻劃、塗汙、鑿孔等;在廊橋本體及附屬物上堆放、晾曬雜物、居住或者擺攤經營;在廊橋本體內燃放煙花爆竹、燒香、燒紙錢、燒烤、吸菸等使用明火的行為;架設與保護、管理無關的管線的;移動、拆除、汙損、破壞廊橋保護標識、界樁的;其他危害廊橋安全的行為。
其中還對違反上述7項禁止行為的人員,明確了處罰標準及100元至5萬元不等的處罰幅度,例如拆除、損毀廊橋構件的,由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堆放、晾曬雜物、居住或者擺攤經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等。
(部分綜合溫州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