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被違法強拆,應該得到國家賠償嗎?
文 | 馬亞軒律師v:myxbj6
(01)
2018魯02行終683號判決載,當事人曾數次向有權提交建房手續,有權不發證。
但默認同意建造。
該房屋用於養殖,還接受過區領導的視察,並作為行業標兵在當地電視臺進行宣傳。
時隔二十年,風平浪靜。
有權機關從未作出任何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7年,有權卻以違建之名,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強拆。
(02)
但最終法院認為,原告在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建房,屬違法建設行為。
雖然該強制拆除行為已被法院確認程序違法,但國家賠償是對合法權益損失予以賠償,行政機關雖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但因當事人對違法建築不享有合法權利。
且庭審中原告自認拆除時原告在現場、拆除後的建築材料及附屬物均留在現場,故應認定被告的拆除行為並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因此,不賠。
作出此判決的法院是青島中院。
(03)
近三年,祖國大地上類似的情形每天都在發生,網上公開的類似判決也數不勝數。
那些沒有證的房屋,真的全部都罪該萬死,被違法強拆嗎?
19年7月,我們去過河南登封一小山村,村裡竟然有窯洞,我很驚訝。
當地村民在自留地裡養豬,被衛星拍到,說是違建,佔用耕地,鄉政府派人夷為平地,上百頭豬無處藏身,只得連夜變賣。
這些自留地都是村民的廢田,土壤貧瘠,種莊稼不成,村民就栽樹。
我在現場看到,有些楊樹已逾十年,還沒有手腕粗,且漆黑乾瘦。
(04)
我國普遍存在著只有部分建設手續甚至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情況,這是由歷史原因和客觀現實情況造成的。
近幾年,黨中央提出建立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正因此,民法典才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也就是說,以前出於有權管理當時現狀的原因,很多房屋在當時沒有取得證。
我們認為,導致這一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權造成的,如果現在一刀切算舊帳,把沒證的房屋都按違建強拆,且法院判決不予賠償,忽視了我國的特殊歷史發展階段,也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05)
我們經過梳理大量判例和對法律規則的研讀,總結出「違建」被違法強拆,應當獲得國家賠償的情形,希望對你有用。
一、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強拆國有出讓土地上房屋並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應當賠償。
行政機關為實施城市規劃、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國有出讓土地上合法房屋並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且強制拆除房屋的程序違法,賠償請求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的,法院應當結合違法拆除房屋的目的、賠償請求人實際損失情況等因素予以賠償。
當事人均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房屋客觀價值的,原則上應將賠償案件一審立案日作為評估基準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損失。
由於當事人各方均未保存、固定證據,導致失去依法評估條件,難以確定房屋價值損失的,可以參照周邊同類房屋交易平均價格確定房屋價值損失。
二、根據徵收補償方案應當獲得的獎勵、補助,應當予以賠償。
國家賠償對直接損失予以賠償。
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當事人現實的,以及將來必得的合法利益損失。非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將來可得利益損失,均不屬於「直接損失」範圍。
土地、房屋徵收過程中,為了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徵收人根據合法、有效的徵收補償方案規定應當獲得的獎勵、補助,屬於應予賠償的合法權益直接損失。
因此,即便是違建,但根據徵收補償方案應當獲得的獎勵、補助也應當予以補償。
但注意,對於違法建築的補償並不能與對合法建築的補償項目和標準相一致。
三、組成建築物的建築材料和建築物內的物品屬於當事人合法財產,應當予以賠償。
強制拆除的對象是違法建築本身,但組成建築物的建築材料和建築物內的物品屬於當事人合法財產。當事人因違法建築所負的法律責任,不應當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財產。
雖然《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均未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但是參照《行政強制法》第三章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的規定,結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於行政賠償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時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精神:
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
對於建築內的物品,行政機關應當採用公證、見證等方式,進行清點造冊、製作現場筆錄、妥善保管並及時移交。如果行政機關未履行上述程序,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對建築材料,行政機關負有返還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的,有權要求賠償。
(06)
「違建強拆不賠」是很多法官的固有觀念,這可能和法院不獨立有關。
但如果有權機關被確認違法強拆之後,卻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那就相當於,有權機關肆意違法卻無任何代價。
寫到這裡,眼前竟出現這樣一幕,執法人員拿到國家賠償判決,不禁大笑:
「哈哈,原來合法拆除和違法強拆的結果是一樣的,既然依法拆除那麼麻煩,以後都直接強拆拉倒」。
我們認為,這樣的裁判思路,實際是在縱容有權機關違法。
再者,法律規定的執法程序並非閒扯淡,而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肆意侵犯。
因為假設有權機關按照法律程序走,有關建設材料和室內物品可能因為提前告知而得以保全進而最大程度為老百姓減少損失。
但強拆多發生在半夜,這樣不按套路的突然襲擊,常常打的措手不及,貴重物品被廢墟掩埋,建築材料淪為建築垃圾比比皆是。
法治的前進並不容易。
但每次小的進步,都代表著有權的權力克制了一點,公民的權利更安全一點,有權機關由個體的公民組成,每個公民又受到有權機關的管理。因此,建立法治國家,實際是在保護我們每個人,包括那些在有權機關工作的每個個體。倘若規則被破壞,受害的也是每個個體,包括在有權工作的每個公民,我們更希望,法治的道路上,每個人都參與其中,畢竟良好的規則惠及每個人和每個人的子孫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