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再婚後,有權繼承公婆的遺產嗎?我覺得這是一個值得我們關注和探討的話題,因為它既有現實必要,也有法律上的意義,下面就從不同的視角去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一、從法律上,我們必須明確繼承人的範圍。要探討兒媳是否具有繼承權,首先要看哪些人在法律上享有繼承權,我們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並且是有順序的,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上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所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兒媳與上面規定的這些繼承人都不同,如果被繼承人有孫子孫女的情況下,法律上還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兒媳繼承公婆的遺產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和意義!
二、從傳統觀念上,似乎大家已經習以為常。關於繼承遺產這一問題,實際上我們的傳統觀念還是根深蒂固的,比如繼承權只屬於兒子,「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說法,即便在當今社會,我們也不陌生,甚至不少女性都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更別說是喪偶兒媳了。可以說沒有多少人會考慮這個問題,甚至喪偶兒媳自己都會覺得沒有底氣,在喪偶兒媳要再婚的情況下,很多人更是無法接受,把婆家的東西帶到「別人家去」的現實。有時候,社會倫理道德根深蒂固根植於我們的心裡,這是現實,我們不得不去面對,如果喪偶兒媳要出來爭奪遺產,需要承受他人的指指點點和非議,在這種巨大的壓力下,有誰還敢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想法和能力!
三、有權還是沒權,關鍵看兒媳是否盡到了該盡的義務。上面從繼承人範圍和傳統觀念上看,似乎兒媳婦不應該享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實際上,立法者也意識到這一社會問題,民法典已明確在特定條件下,喪偶兒媳還是具有繼承權的。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等同於子女。這在法律上支持了喪偶兒媳享有繼承權,如果以後出現這方面的繼承糾紛,喪偶兒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傳統上看,不少人的認識還是停留在農耕文明時代,繼承只看血緣關係,只看傳統習俗,這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是有積極意義的,我們不能以今天的眼光一味否定,但是現在時代在進步,法治在完善,與時代不符的習俗不要也罷!
四、讓喪偶兒媳獲得繼承權,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喪偶兒媳獲得繼承權,我個人認為是有積極的意義的,一方面,兒媳喪偶本身遭遇了人生不幸,我們不能讓血緣成為繼承的障礙,人有時候需要的是一種歸屬感,即便喪偶兒媳再嫁,如果她在曾經的家庭裡感受到溫暖,感受到親情,即便再婚後不再是兒媳,她肯定也會以各種方式去感恩、去回饋原來的家庭,原來的親戚,這樣的結局顯然是更加美好。另一方面,喪偶兒媳享有繼承權,她不會因為喪偶就對公婆不管不顧,因為切身的利益驅使她去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贍養不僅僅是經濟上的,還有生活上的照顧,親情上的撫慰,我們應當積極倡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