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日常生活中,對於近親屬的我們都有自己約定俗成的認知,但是在現行民事法律中,對此並沒有詳細的界定。因為一旦牽扯到法律,就需要行使一系列權利和義務。因此關於「公婆和兒媳,嶽父母和女婿是否認定為近親屬」,自提出以來,爭議不斷。
去年12月審議的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一審稿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但是在三審期間,由於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不好認定,提請此次會議審議的草案採納相關建議作出修改,刪除了這一規定。
不過,仍有委員認為我國經歷了幾十年的獨生子女政策,存在著大量需要兒媳或者女婿照顧公婆或者嶽父母的情況,認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和嶽父母為近親屬,有利於鼓勵人與人之間相互親善,相互扶持。
但是認定為近親,真的就有利於家庭關係的維護嗎?
02
講一個發生在朋友小磊身上的真事兒。
小磊和媳婦平時關係還不錯,畢竟是一起從校園走出來修成正果的一對兒。媳婦排行老大,下面還有弟妹,暫未成家。小磊母親過世得早,因此孩子都是由姥姥姥爺帶著,小兩口在外面打拼掙錢。算是現在大多數年輕人的真實寫照。
小磊爸一輩子與人為善,告訴小磊,你怎樣對我,就怎樣對親家。小磊感念嶽父母幫他照顧孩子,生活中也確實把他們當作自己親爸媽來對待。每次回去都大包小包帶著從不空手,知道嶽父愛酒還專門找人訂購好酒帶回去。
小磊是真的把他們當作家人,但現實是,他們卻一直當小磊只是女婿。
03
嶽父因為心梗住院,媳婦工作忙沒法照料,老兩口就非要小磊請假回來看護。回來就回來唄,卻拿他當傭人一樣使喚。而本應該窗前盡孝的仨子女卻僅僅是住院期間過來看幾次就不見人影。
按理說,遇到這樣盡心的女婿該欣慰才對。但他嶽父母卻還是一直挑他的刺兒,嫌棄小磊掙錢少,光顧著工作都不回來看孩子,累著他們老兩口,工資還不讓他們閨女管著,總之哪兒哪兒都看不順眼。
小磊漸漸心寒。人與人之間的感情都是相互的。他掏心掏力對嶽父母,卻是一盆涼水潑下。再聯想到媳婦對孩子爺爺一直愛答不理,兩人的關係肉眼可見地惡化下去。
從前,若說嶽父母和女婿是一家人,小磊自然再同意不過。而今再問他,卻是一陣沉默。
04
公婆和兒媳,嶽父母和女婿,能成為一家人,源頭在於結婚。婚姻關係存續,家庭成員之間相處得好,成為近親屬是很自然而然的事情。
而且夫妻關係好,將心比心,兒媳孝順公婆,女婿孝順嶽父母很正常,若是關係不好,恐怕還不如鄰居呢。
一旦成為法定近親屬,就會相應產生贍養撫育的義務和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的繼承法已經很複雜了,若再擴大近親屬範圍,利益所趨,也勢必會引起一系列的矛盾。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由此可知,兒媳婦對公婆的遺產繼承只有在「喪偶」且「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下才享有繼承權。
雖然法律上兒媳對公婆沒有贍養義務,但在當下現實生活中,很多的家庭由於男人外出打工,贍養老人的重擔都落到了兒媳身上。雖然付出很多,但往往是吃力不討好,全職家庭婦女地位低下。婚姻解體時也得不到應有的公平。
若是認定為近親,那麼,兒媳照顧公婆是否在法律上也有義務,公婆並未生育兒媳,要兒媳心甘情願贍養,除非關係相處的跟親生一樣。
那麼繼承權是否也能等同於丈夫一樣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是這些不能明確,那麼認定為近親恐怕會引起更大的矛盾。
再者,若是離婚或者一方死亡,那麼公婆與兒媳就沒啥關係了。此時的近親關係自然也應該相應解除。
私以為,若是想要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把公婆和兒媳,嶽父母和女婿認定為近親,相關條款也得進一步完善,否則,也就只能是一個美好的願景。
你認為,公婆和嶽父母應該認定為近親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