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的拍賣和變賣的區別和聯繫是什麼,不動產流拍後必須要進行拍賣嗎?針對法院執行中集中的這些問題.
1、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用拍賣的方式;如果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2、變賣一般適用於金銀、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存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對於不動產及其他財產首先應當選擇拍賣,而不是變賣。
3、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變賣物品的價格可以不經過評估及拍賣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及有關權利人對擬變賣物品的價格進行約定,或者參照當地的市價。
4、對於流拍的,動產可以再降價進行一輪拍賣,不動產可以再降價進行二輪拍賣,且每次降價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變賣物品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最低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的50%.
5、 對於不動產,連續三次降價拍賣都流拍的,法院應當在第三次流拍之後再進行一次變賣,但是變賣的價格應當以第三次流拍的保留價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