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講堂:農村四荒土地使用權及流轉分析(NO.22)

2020-12-14 土地資源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1998年12月15日印發的《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四荒」,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

  微土君經常在微博上收到諮詢,關於「四荒」用地問題的,何為四荒?如何進行四荒用地整治?如何流轉四荒用地?今天就由小編給大家梳理一下內容:

  解「四荒」概念

  法律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1998年12月15日印發的《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四荒」,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

  一般解釋,四荒是荒山、荒坡、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簡稱。治理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四荒」,是提高植被覆蓋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民脫貧致富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

  荒山,指尚未開墾或開發過的山,又或指偏僻、人跡罕至的山。荒,因無人治理而草木叢生或乾旱貧瘠;山,一般指高度較大,坡度較陡的高地。

  荒溝,是指沒有農業生產條件,不適合耕種的溝。

  荒丘,指的是荒涼的土堆。

  荒灘,指的是荒漠的灘涂。

  荒地,荒廢或未開墾的土地。

  荒坡,就是沒有開墾的坡地,他不算基本農田,可以進行其他方面利用。

  荒沙,未利用的沙地。

  荒草,是指目前尚難利用而致荒蕪的天然草地。有兩種類型:一是森林被破壞後成為次生疏林地,樹木鬱閉度大於10%,生長雜草為主的土地;二是難以利用而致荒蕪的缺水草地以及海拔高、氣候寒冷、山高路遠、缺少安全牧道的高山草地。

  治理開發和承包「四荒」土地

  「四荒」範圍和土地類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界定。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國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為農村「四荒」。「兩山」是林地的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以及社會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治理開發和承包「四荒」的權利,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享有優先權。

  「四荒」承包方案必須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並由當事人雙方籤訂合同或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依法獲得的「四荒」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享有繼承、轉讓、抵押或參股聯營的權利。「四荒」可實行招標承包。[合同下載:荒灘地承包合同書]

  如果依法取得承包「四荒」地的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繼承人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另外,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四荒」界定必須通過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規劃,「四荒」的範圍、土地類型界定、「四荒」的土地登記和土地開發審批等有關手續也將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把關。對「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必須嚴格按程序規範進行,並切實保護治理開發者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案要規定治理開發「四荒」的範圍、期限、方式與程序、估價標準,明確治理開發的內容、要求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應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四荒」土地使用權的變更

  承包、租賃、拍賣「四荒」使用權,最長不超過50年。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權,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對於實行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治理的,可以依法繼承、轉讓或轉租;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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