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確定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按照不同的標準,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通常有兩種分類方法:一類是按照承包方的不同,可以分為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以及聯戶承包、專業隊(組)承包、個人承包等;另一類是按照承包方法的不同,可以分為按人(勞)平均承包、招標承包、拍賣承包、公開協商承包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4條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即該法第3章)規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四荒」承包屬於「其他方式承包」的範疇,並應遵守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定。
「四荒」的承包範圍和應遵守的法律規定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指出,「四荒」是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四荒」必須是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下列土地不得作為「四荒」進行承包:1、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2、屬於國家所有的未利用土地;3、有林地。其中,農民的自留山、責任山也屬於林地,不在「四荒」之列;4、「四荒」的承包不包括屬於國家所有的地下資源(如礦產)和埋藏物;5、土地的權屬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在問題未解決之前不得作為「四荒」承包。承包人承包「四荒」進行治理的,治理開發的規模要適度。要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四荒」資源狀況和承包方的經營能力,確定每一個承包人承包「四荒」的面積,既承認不同承包人的經營能力的差別,允許不同的承包人承包經營不同面積的「四荒」,不搞平均分配,又要注意防止承包面積的差別過於懸殊,引發矛盾。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一些農戶沒有經營能力(例如沒有足夠的資金、技術和勞動力),不能承包的,實際上失去了承包經營「四荒」土地的權利和機會,可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四荒」土地「先折股、後承包」等方法,對這部分成員給予適當的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6條第2款規定,承包「四荒」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要求,承包「四荒」進行開發治理,應當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為主要目標,以植樹種草為重點,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承包「四荒」涉及農業資源的各個方面,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例如,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規定,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撫育幼林,墾復油茶、油桐等經濟林木,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開墾「四荒」的,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按照水法的規定,不得圍湖造地,不得圍墾河道。按照農業法的規定,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圍湖造田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砂、採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等等。這些都是承包「四荒」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
「四荒」能由「外人」承包嗎
為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農村土地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與此同時,為搞好「四荒」的開發利用,該法又在第48條規定,「四荒」等土地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發包時,應當在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籤訂承包合同。也就是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四荒」等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同意。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獲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意,並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具體來說,就是必須首先獲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之後,還應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2、對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承包人應當進行資信調查。「四荒」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的,發包方通常不了解其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為防止承包人虛假承包、包而不治,甚至轉手漁利,發包方在籤訂承包合同之前,應當首先審查承包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看承包人是否誠實可信,有無足夠的資金或者籌集資金的能力,有無轉手漁利的意圖等。確信承包方資信良好、有充分的經營能力之後,才能籤訂承包合同。
「四荒」的承包合同和承包費
「四荒」的承包,既包括長期(如30年、50年、70年甚至更長)的承包,也包括短期的、臨時性的承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四荒」承包的,為避免和減少糾紛,都應當籤訂書面承包合同。但在實踐中,有些承包人在短期或者臨時承包面積較小的「四荒」時,沒有籤訂書面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依靠口頭約定,對此也應當予以承認和保護。以書面形式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平等協商等原則。但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水土保持法第25條規定,水土流失地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農業法第54條規定,發展農業必須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等。
關於「四荒」的承包期限。「四荒」一般都是自然條件比較惡劣、難以開發利用的土地,治理難度大,治理費用高,投資收益期限長,只有規定較長的承包期限,才能調動群眾開發治理的積極性。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中指出:「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0年。因而,在此之前已經按照中央有關精神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承包期,包括一些地方將承包期確定為60年、70年甚至100年的,目前仍然有效。但今後實行「四荒」承包的,承包期限不得超過50年。
承包費是「四荒」承包合同的一個關鍵條款。承包費的確定應當公平、公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的辦法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可由雙方議定,但必須公開,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承包費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承包費資金的使用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不能由個別人說了算。承包費的帳目應當公開,只能用於「四荒」等土地的水利設施建設、植樹造林、種草和小型農田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不準用於非生產性開支,更不準平分到戶。
「四荒」承包經營權能否流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對於「四荒」承包,為了更好地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治理的積極性,切實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要求,「四荒」承包完成初步治理後,依法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確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四荒」使用權。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的,即享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依據物權法原理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節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承包方已經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允許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因此,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四荒」的,承包方只要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四荒」承包經營權應如何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根據這一規定,「四荒」承包經營權及承包收益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屬於死者的遺產,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繼承人繼承。另一種情況是,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的繼承人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對此沒有限制。這一點與家庭承包不同。關於「四荒」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國務院批轉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中還明確指出,承包人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山嶺、草原、灘涂、水面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到承包合同到期。
「四荒」承包的兩種方法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6條第1款「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的規定,「四荒」承包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法:
1、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承包。「四荒」承包的常見辦法是,直接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將「四荒」承包給有經營能力的承包人(不論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是其他單位和個人)。實行這種方式進行承包的,都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承包的方法、程序和承包過程,都要向群眾公開,特別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決不能在大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承包,更不能將招標、拍賣、公開協商變相搞成私自承包。
2、將「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配後承包。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廣大農民特別是貧困地區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四荒」承包的承包期限長,直接關係農民的長遠利益和今後的生活保障。因此,「四荒」等土地應當儘可能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使由於種種原因不能承包的,也應當以某種形式給他們一定的補償。基於此,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可以先將「四荒」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然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其中,實行承包經營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折股,分享承包費等收益;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經營收益中獲得股份分紅。這樣,不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承包「四荒」等土地,都能夠以股份分紅的形式獲得一定的利益,這既有利於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沒有承包能力的成員的利益),也可以避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承包人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影響「四荒」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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