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以下為現行有效的有關違法保全(查封錯誤)後司法賠償的法律依據:
一、《國家賠償法》(主席令第68號)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1]4號)法釋[2011]4號法釋[2011]4號第八條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後提出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法釋[2012]1號法釋[2012]1號)第四條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0號法釋[2016]20號)第一條、第三條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第三條 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三)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範圍採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實現的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整理版)》第八條第三條
第八條 申請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先經依法確認。申請確認的,應當先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自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相應程序作出裁決或相關的決定。申請人對確認裁定或者決定不服或者侵權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確認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第九條 未經依法確認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裁判規則
通過搜索,目前已公開的關於「違法保全」的「司法賠償」案例共有88例,其中湖北省僅有1例,且最終該案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撤回了賠償申請。
以下為在以上裁判文書基礎上整理出的相關裁判規則:
1、賠償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後提出,否則不符合申請條件,應當予以駁回。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委賠15號
查封內容:房屋
裁判結果:駁回申請
裁判要旨: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認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後提出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海得隆公司主張西城法院查封1206室房屋的行為違法,應當在該案執行程序終結後提出賠償申請。現該案仍在執行過程中,故海得隆公司所提賠償申請,不符合國家賠償申請條件,對其申請本委應予駁回。
2、自行造成的擴大損失,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青法委賠監字第2號
查封內容:車輛
裁判結果:不予賠償
裁判要旨:2012年4月24日、4月27日,海東地區公安局、樂都縣公安局分別申請強制執行。2012年6月15日,經徵得你同意後,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將青A33250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委託評估拍賣,但無人買受,且海東地區公安局、樂都縣公安局不同意以物抵債,並放棄執行申請,該案執行終結。2013年9月3日,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互執字第328號民事裁定,解除對你駕駛的青A33250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扣押,並通知你領取車輛。你以相關單位對車輛事故處理不公為由沒有領走車輛,你自行造成的車輛擴大的損失,國家亦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你的申訴事項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賠償委員會予以駁回。
3、申請賠償已過法定的申請期限,依法駁回申請。
案例來源: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安市法委賠字第3號
查封內容:原材料、廠房及生產設施、公司帳戶存款及貨款。
裁判結果:不予賠償
裁判要旨: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本案中,楊大春申請國家賠償應在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2011年3月30日起兩年內提出,其於2015年3月24日才向平壩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顯然已超過兩年的法定申請期限。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的規定,本案查封、扣押的效力依法並不因保全措施未書面解除而持續存在,故賠償請求人楊大春認為賠償義務機關平壩法院一直未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效力持續至今的理由不能成立。
4、查封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時,保管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國家不予賠償。
案例來源: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通中法委賠字第3號
查封內容:松籽20噸
裁判結果:不予賠償
裁判要旨:法院在查封、保全資產過程中,履行告知資產保管人山寶特產公司應注意保管事項。法院指定保管人為山寶特產公司,作為保管人既具有保管好查封物的義務,也有變賣查封物以及就保管事宜隨時與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協商的權利。該筆錄內容並不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的規定。山寶特產公司作為保管人,明知查封物的物理屬性,未按法院告知義務履行相關注意事項,從而導致查封物酸敗。山寶特產公司主張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賠償損失不成立。
5、因申請人申請有錯誤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存在送達瑕疵,但未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的,也應當不予賠償。
案例來源: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延中法賠字第2號
查封內容:房屋
裁判結果:不予賠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本院依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了保全。該保全裁定作出後,未送達給李燦石、金光善及金蓮玉,送達程序存在瑕疵,但被保全的房屋即賠償請求人的財產權並未因此瑕疵而遭受直接損害。故本案中,賠償請求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應向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主張;另外,本院未送達裁定的行為,有瑕疵,但並非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權行為,且未給賠償請求人財產權造成直接損失。故本案中,本院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6、因申請人不符合主體資格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賠字第33號
查封內容:水稻種子
裁判結果:不予賠償
裁判要旨: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本案系違法保全賠償案。爭議焦點為寧佰元是否系本案適格賠償請求人。請求人並非本院受理的四件民事案件的原告或申請人,也非被告或被申請人。本院查封種子的所有權系中江公司和秀華公司所有。請求人既非本院受理的四件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也非被查封財產的所有權人,申請本院賠償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四條:「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中的第(一)項立案條件,應當駁回請求人的申請。
註:文中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