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由於申請人錯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案件屢見不鮮。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未對此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那麼,錯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導致的損害賠償如何認定?請看今日乾貨小哥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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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導致的損害賠償應結合侵權責任成立的要件認定——徐暉等訴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從一般侵權行為的角度進行審查認定,並結合侵權責任成立的要件,審查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是否存在過錯、財產保全申請是否給被申請人造成了損失,以及財產保全行為與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係。被申請人在基礎法律關係中明確了以某項特定財產代為清償,申請人對此明知但又申請保全被申請人的其他財產的,應當認定為保全的對象錯誤,屬於錯誤保全。
案號:(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286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評論】
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構成
財產保全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被申請人提起訴訟的案由通常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就其本質而言實際上該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應當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違法性認定
侵權行為的中心問題為行為之違法性。就違法性而言,理論界存在形式違法及實質違法兩種認識,財產保全申請因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申請的方式、保全的內容等事項,因此僅比照實定法的規定即足以判定行為的違法性,即進行形式違法性判斷已足以。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財產保全以訴訟為前提,保全的財產應當是本案相關的財物,並不得超過訴訟請求的範圍,據此可以總結出財產保全錯誤的常見類型有如下三類:
第一,當事人據以申請財產保全的前提錯誤,即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前者發生於訴前財產保全情形,即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採取保全措施,會使其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同時,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予以賠償。財產保全的最終目的是保證判決能夠順利執行,採取保全措施限制了財產的流轉,若利害關係人申請保全後不在一定期限內起訴,雙方的法律關係仍處於不穩定狀態,無法通過法院的判決明確其權利義務,從而無法達到保全的目的,因此,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卻又不起訴的行為是錯誤的。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或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而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應當認定其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是錯誤的,由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財產損失應當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錯誤。財產保全應當限於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即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被告的應承擔實體責任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為了防止對方當事人轉移、隱藏、變賣、毀損財物,保障判決順利執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產不是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不會成為司法裁判的內容,對該財產的執行更無從談起,因而沒有保全的必要;第三人善意取得了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後,即成為該財產的合法所有權人,為維護交易的穩定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不應對相關財產採取保全措施。若申請保全的對象是與案件無關的財產或第三人的財產並由此造成損失,申請人當然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保全的數額超過訴訟請求的範圍。基於財產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財產保全中申請保全的財產應與申請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相當,不得超出其訴訟請求的範圍。若申請人申請保全的數額過分高於訴訟請求的範圍,一般應認定為申請錯誤。對此,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對於該款應進行相應的擴張解釋。所謂擴張解釋,是指法律條文之文義過於狹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乃擴張法律條文之文義,以求正確闡釋法律意義內容之一種解釋方法。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並非表示財產保全的財產應與訴訟請求的範圍完全一致,實踐中做到完全一致並不可能亦無必要。以申請保全查封房產為例,在債務糾紛中,申請人訴訟過程中提出查封被告房產,在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予以準許,而不必嚴苛房產的實際價值是否超過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且房產價值處于波動之中,法官難以確定其真正價值,若進行評估又無謂地增加訴訟成本,並無必要。
2.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損害認定
侵權行為的成立須以發生現實損害為必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無賠償之可言。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所造成的損害通常均為財產損害,財產損害可以劃分為直接財產損害和間接財產損害。對於財產保全錯誤申請的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是近代侵權責任法的一個基本賠償原則,其含義是加害人對其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尤其是財產損害應當全面和完全予以賠償。在財產保全錯誤申請中,申請人通常申請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資金、實物、房產、股權等進行凍結、查封或扣押,由此必然限制了被申請人對其所有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會對其造成一定的直接或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如造成財產的毀損、貶值,間接損害則如交易被限制導致的違約金損失、股權的利息損失等。直接損害系因錯誤保全申請所直接造成,自當賠償。間接損害則應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具體判定,結合因果關係及可預見性原則進行綜合考量。
3.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因果關係
筆者認為,對於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案件來說,通常並不會發生複雜的原因行為競合或聚合的情況,因此並不需要仔細深究應適用何學說,而要仔細甄別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具體原因是否為錯誤財產保全,對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申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各種因果關係理論實質上都是將因果關係分為不可歸責聯繫和可歸責聯繫,就財產保全錯誤申請而言只需要考慮是否因保全手段而導致了被申請人的損失,是否存在造成損害的其他原因行為。
4.財產保全申請人的過錯
就過錯而言,存在故意與過失兩類主觀樣態,在財產保全錯誤中過錯的主觀樣態多為過失。某一具體侵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標準是一個利益衡量的過程。一方面,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衡量可能與法院的判決存在一定的誤差,當事人的合理訴請可能與國家司法幹預的後果不盡相同,過分苛求申請人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準確無誤的評判是不現實的。另一方面,財產保全行為發生於訴訟過程中,雙方已經發生衝突,應盡力避免當事人惡意利用財產保全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就過失的判斷標準而言,歷來存在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兩種認識,而客觀標準已經逐漸成為主流。客觀標準又依注意義務程度的不同分為三個層次,即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處理自己事務的同等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違反上述三種注意義務又分別認定存在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和抽象輕過失。筆者認為,財產保全發生於訴訟過程中,法律已經規定了保全的範圍和條件,當事人在進行保全時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應更為嚴格。財產保全申請人的過失標準應採用抽象輕過失的標準,即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於財產保全申請的提出應仔細審查保全的範圍是否得當、保全的財產是否有誤,未盡到此注意義務時即應認定存在過錯。
在財產保全過程中,應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及證據情況進行判斷,若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後未提起訴訟,或被駁回起訴,則其申請缺乏前提,應認定存在過錯;若保全了他人財產,或保全了明顯不應承擔實體責任的財產,也應認定存在過錯;在保全的範圍上,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與法院支持的數額存在較小誤差,則不應認定其存在過錯。
(摘自萬發文:《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構成及賠償》,載《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法信 · 裁判規則
1.若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並給被申請人造成了實際損失,則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趙國慶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為了平衡和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防止當事人濫用保全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請保全錯誤的救濟措施。申請人在司法程序中發生的造成被申請人權益損害的行為屬一般侵權行為,若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並給被申請人造成了實際損失,則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號:(2015)湖吳民初字第151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8期
2.申請人依據法律事實和證據提起的財產保全申請,不能僅以最後判決結果未支持或完全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為由認定存在錯誤——蔡某某訴唐某某、劉某乙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申請人依據法律事實和證據提起的財產保全申請,不能僅以最後判決結果未支持或完全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為由認定存在錯誤。財產保全錯誤損害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歸責,申請人無過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8年6月19日
3.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經查認定被申請人未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認定申請人訴前財產保全有錯誤——丹陽市環宇食品廠訴廣州市廣州糖果廠財產保全不當損害賠償案
案例要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合法理由是為避免涉訴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造成利害關係人權益損害或者將來的判決無法執行。經法院審查,被申請人並未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則此時申請人的訴前財產保全是錯誤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01)丹經初字第61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等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法信
原標題:《錯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導致的損害賠償,法院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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