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裸官」只查不曬,如何有效「治裸」 ?

2020-12-16 半月談網

全國「裸官」的摸底工作如火如荼地開展,就在人們翹首期盼結果時,十多個省市領導的一句「具體數據不便透露」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非但沒有解開大眾心中的疑惑,反而讓祼官問題變得「一發不可收」。

追問「裸官」數量更要追問「質量」

「裸官」數量並不涉及國家機密,為何「不便透露」?據悉,有的聲稱「問題比較敏感」,有的表示「時機還不成熟」,有的是「遇到特殊案例」等。顯然,任何拒絕公開「裸官」數量的理由都不能說服公眾。因為公開「裸官」數量,不僅是尊重公眾相關權利,也是治理「裸官」的重要基礎——治理「裸官」不能缺少公眾參與、監督。

多數省市最終會像廣東一樣主動公開「裸官」數量,不過,考慮到2008年至今全國「裸官」數量一直沒有公開,所以,輿論追問各地「裸官」數量是十分必要的。

通過追問,就能發現哪些地方拒絕公開「裸官」數量,輿論就能根據各地的回應進一步追問和探討,進而「倒逼」各地有關部門主動公開信息。輿論該追問的不能只是「裸官」數量,各地也不能只回應這個簡單問題。事實上,既要追問「裸官」的數量,更要追問「裸官」的「質量」,即與「裸官」相關的信息應徹底公開。比如說,多少「裸官」如實報告了個人情況,多少弄虛作假,也應該詳細核實然後公開。據悉,各省摸底排查「裸官」的方式,都是填寫「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報告表」。某些「裸官」有沒有隱瞞個人情況,需要一一進行核實。但從相關報導看,治理「裸官」似乎只是摸底人數、調換崗位,這樣,治理效果就有可能打折扣。

尤其是,「裸官」的財產信息是否掌握,公眾需要詳細答案。需要調查(或審計)和公開的財產信息包括,「裸官」是否轉移財產,或者轉移了多少財產,轉移到哪兒,財產來源是否合法等。由於「裸官」最有可能轉移財產,而且財產來源值得懷疑,所以,「裸官」的財產信息是否掌握,是否透明,直接關乎治理「裸官」的「質量」。

坦率地說,摸底「裸官」數量比較容易,先讓官員自行填報,然後進行調查,還可以與相關檔案進行核實,基本就能發現「裸官」有多少。但是,「裸官」個人信息尤其是其財產信息,是否掌握,是否轉移,是否合法,這些「質量」問題就不是那麼容易搞清楚。但如果搞不清楚「裸官」的財產問題,某些「裸官」就有可能人在國內財產在境外,一有風吹草動就會輕裝外逃。

儘管1997年有關規定中就指出,把「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作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事項之一,2006年、2010年均有相關規定出臺,然而,「裸官」數量都不掌握、不公開,更談不上有效治理。不過,今年發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以來,治理效果大不一樣。

要想徹底治理「裸官」,不僅要清楚「裸官」的數量,更要掌握「裸官」更隱秘的信息——財產;不但要對「裸官」進行調崗,更要讓「裸官」徹底與公權力告別。(馮海寧)

「裸官」摸底後數量沒必要「加密」

「裸官」摸底摸完了,多個省份卻將數據藏著掖著,這也讓許多人發出質疑:不肯公開,是因「裸官」多不願揭醜呢,還是個中藏貓膩……

就常理上講,對「裸官」的摸底,目的或是為了更好地監督「裸官」。應看到,一直以來,「治裸」雖調門頗高,可對於全國、各地「裸官」數量,卻沒有一個權威數據。這也凸顯了「治裸」補漏的必要性,而摸底和公開,正是完善「治裸」體系的基礎工程。

今年1月,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裸官」不得列入考察對象。也是在此前後,各地拉開全面摸底「裸官」,及對其崗位調整清理的序幕。3月5日,中央紀委副書記馬馼表示,今年我國首次對「裸官」進行登記管理,登記後可「同級公示」。而上半年,中組部也下發《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也首次明確了「裸官負面清單」。這些都在推進「治裸」步伐。

按理說,在此節奏下,各地也應積極推進「治裸」工作步伐,包括排查後的「裸官」數量公開。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它也理應公開。可迄今為止,公「曬」排查結果的僅少量地區、單位,廣東公布「全省查出2190名『裸官』」,算是先人一步,大多數地方則諱莫如深。這顯示出「治裸」的難度,也難免跟公眾預期有些距離。

應該說,摸底是也只是治裸的第一步,摸完之後,不應歸於沉默,最好是將數量公開。這樣既能彰顯「治裸」的決心,爭取輿論支持,也能集納監督之力。應看到,現在排查「裸官」,採取的是自行上報,很可能會有「漏網之魚」。如果能向社會公開「裸官」數量和名單,也可藉助群眾雪亮的眼睛,甄別出某些漏報、瞞報的官員。

當然,一個問題是,公開轄區「裸官」的數量,有些地方並無自主權。再者現在摸底只是基本結束,得出最終數據還有個過程。但輿論反響,寄寓的訴求不難窺見:那就是「裸官」治理應置於公開的制度模式下,也納入公眾參與,摸底之後無妨進行階段性公開。

本質上,公開「裸官」信息其實是在保護官員,利於建立健康的官員晉升激勵機制。而今摸底基本完成了,「裸官」數量沒必要「加密」。事實上,當「裸官」數量甚至名單都公開了,這無疑是信息公開的進步,「裸官」向「貪官」轉化也能少些遁形之地,何樂而不為?□張燕(媒體人)

曬「裸官」信息才能有效「治裸」

「零信息」或「信息不對稱」,一直是公眾監督權不能有效發揮的主要原因。近年來,我國在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其中就包括推出了首部信息公開法律。在行政信息公開的引導下,包括法務信息公開、檢務信息公開等司法信息公開,也同時有了制度性進展。但不得不說的是,治理「裸官」的信息不透明,不僅有悖於近年來信息公開化的努力,也會妨礙公眾知情權與監督權,進而影響治理「裸官」的效果。

治理「裸官」本質是一場「信息監督」。在「裸官」認定上,需要充分的信息支持,光憑當事人「自主填報」,並不能保證信息準確、充分。若不放開信息流通渠道讓民眾監督,只聽信於當事人一方單邊提供的信息,當事人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處於「信息劣勢」的審查部門,即使再盡職盡責,也難以一一及時揪出偽裝的「裸官」。

進一步說,在治理「裸官」的標準適用上,沒有充分的信息透明,將可能出現處理標準混亂或選擇性執法。如果因信息不公開而導致這種結果,將使治理「裸官」的預期效果大打折扣。

治理「裸官」之所以需要信息透明,還在於治理「裸官」針對的是一些核心公權力,尤需程序清楚。必須強調的是,按中央組織部有關文件,「裸官」指的是「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並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權」的國家幹部,而調整「裸官」崗位和限制「裸官」升遷,依有關中央文件的規定,其目的就是不能讓「裸官」擔任核心和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

「裸官」不等於貪官,也不等於叛徒,但「裸官」的事實,已足夠讓國家和人民失去對其行使國家重要權力的信任。「裸官」與「貪官」之間的互相轉化的大量實例,也充分警示人們,治理「裸官」必然是預防腐敗的「事前措施」。把相關信息充分公開給世人,人們越會理解和支持治理;對各地大小「裸官」的信息一視同仁地公開,也有助於讓「裸官」本人支持有關部門對崗位「合理調整」。

從世界各國治理腐敗的經驗來看,越是移民輸出國,越重視對「裸官」的治理。比如,俄羅斯不僅嚴力治理「裸官」,還將治理範圍擴大到了擁有海外帳戶的官員;而在美國,沒有在美國本土出生的美國人,沒有資格擔任總統一職,一些與國家核心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對入職人員的「背景審查」是非常嚴格的。

有鑑於此,應該依從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通過「法定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條路徑,按信息敏感程度,通過公示、披露、糾偏等多種程序,向社會公開相關的「裸官」信息,包括發現的數量和具體的人員。不要說目前多數地方連「裸官」人數都不公開,即便公布了總人數,但避開具體的人員,那些隱藏得更深的、能量更大的、越可能實質損害國家利益的「裸官」,就越難通過公眾舉報等方式查處。另一方面,沒有信息透明化的政府行為,也會削弱自身的公信力。(和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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