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哪些房產會發生被查封的狀況?
房產查封是什麼意思?
房產查封指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請的情況下通過司法的途徑把被告所屬名下的房產查封,被查封後的房產是不能進行過戶、抵押等手續的,但仍可以繼續居住使用。強制執行查封後,被告還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轉讓房子了,就是對這棟房子的權利進行了限制,不能轉讓、贈與給他人了。
房產什麼情況下會被查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既是財產保全的一種措施,也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之一。查封通常出現在兩個階段:
第一個是訴訟階段。包括訴訟前和訴訟中,分別叫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證法院判決可以順利執行。在訴訟階段的查封,一般須由一方訴訟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並提供財產擔保,法院才會查封;特殊情況下,法院會依職權主動查封。
第二個是執行階段,此階段的查封,是法院執行部門在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情況下,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是執行措施之一。被執行人在法院採取查封措施以後,若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執行的,那麼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拍賣已查封的財產。
哪些房產會發生被查封的狀況?
最常見的八種情況:1.訴前保全的房產;2.產權不明導致糾紛的房產;3.買賣房產過程中房產為違章建築;4.買賣房產過程中一房多賣;5.產權人高額抵押貸款欠款;6.產權人涉及債務糾紛較多;7.產權人惡意轉移、變賣房產;8.產權人有違法行為的。
已抵押房產可以查封嗎?查封的房產是否可以使用嗎?
已抵押房產可以查封,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行使權力。查封的房產不能辦理抵押手續。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因此,有一些已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如果擔保的債權數額較大,在拍賣該房產後可能無剩餘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對該房產進行查封。已經查封的房屋不應再設定抵押。因為查封某一房產,就應當禁止對該房產進行處分。人民法院也只承認該房產在被採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經設定的抵押權的效力。也就是說,借款不能清償時抵押權人仍然有權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在依法處置抵押物時在權利範圍內對處置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院的查封意義在於,查封期間內不能未經同意自行轉讓過戶,並且在依法處置抵押物,在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後,對剩餘的價款起到限制支付和領取的法律後果。
房產查封後如何解查封?相關規定條款是什麼?
將欠款還清或涉案已結,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查封申請。一般法院解查封房產有三種途徑:1.由提出保全的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請,法院解封。2.本人提出申請並經原保全申請人同意,法院為你解封。3.案件審結,法院裁定解封。
法院查封的房子可不可以買?分情況
1、籤後查封即籤了買賣合同未過戶。我國《物權法》是物權登記主義,默認產權登記的為產權人。在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俗稱過戶)之前,物權上並不承認合同名義上的買主。這種情況建議先讓賣家設法解除抵押,若賣家解除不了或者像上面的案例存在輪候查封,解封之日遙遙無期,買家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價款、賠償損失。2、籤前查封,即尚未籤訂買賣合同,建議謹慎購買。這種情形下簽訂的合同有效與否尚不確定。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10]458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出賣人擅自將已被有權國家機關採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房屋轉讓給他人的,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但相應有權國家機關或申請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強制措施已經解除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但也有觀點認為:限制轉讓只限制物權變動,即限制過戶,合同效力不受影響,只是當事人不能主張繼續履行而已。依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案號:(2010)民一終字第45號)裁判意見:轉讓的房地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按照物權法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相區分的原則,在被查封物上設定負擔行為或者債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影響,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的房地產轉讓合同能確定產生債的效力。但被查封的情形會影響轉讓房屋的物權效力,即客觀上無法辦理物權變動手續,後果是導致轉讓合同無法履行,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所以,購買籤前查封的房屋風險極大,首先合同效力無法確認。至少在北京,籤前查封籤訂的買賣合同如果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沒有解封是無效的。即使合同有效,因為房屋處於查封狀態,所有的交易流程無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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