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5 16:35:53 來源:潁州晚報
李曉震說,民法典新增物業服務合同,有利於化解雙方的矛盾,推動業主與物業形成和諧的服務合作關係。
合同是民事、商事活動領域中的基本法律行為形式。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人們的來往形式和方式愈發多樣,形形色色的「合同」如影隨形。讓我們看看,民法典對人們身邊的「合同」都有哪些保護呢?
當網購遭遇商家「砍單」
【案例】某電商促銷期間,北京王女士網購一批高爾夫球桿,並支付了款項。但當日下午,在事先未協商的情況下,網站取消了王女士的訂單、退回貨款並向其帳號打入1000元。王女士一氣之下,將電商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提供商品。
【說法】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發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網購合同屬於成立即生效的合同,生效時間是關鍵,尤其是在商家促銷實際庫存與顯示庫存不符、商家單方面取消訂單的情況下。」北京華宇元典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法務專家顧佳說,在上述案件中,王女士就遭遇了所謂的「砍單」。
目前,主流電商平臺的交易規則約定並不完全一致。有的以「下單且付款」為標準,認定合同成立時間;有的則以「賣方實際向買方發貨」的時間確認合同關係建立。
顧佳表示,民法典一方面規定了合同在提交訂單成功之後生效,另一方面給予了當事人通過個別和特殊約定改變這一規定的權利,較好地平衡了消費者和賣家的權益。
「賣家如擔憂進行低價促銷時,系統發生延遲而無法正確顯示實時庫存,導致後續出現『砍單』而承擔責任,就需提前向消費者進行提示,得到同意。」顧佳說。
當被斷水、斷電催交物業費
【案例】廣州一小區某業主,對物業的管理有意見,因此拒絕付物業費。經多次催交未果後,物業公司採取斷水、斷電等方式,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
【說法】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物業服務質量與物業費不匹配的問題,是業主與物業長期的矛盾焦點。」 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曉震說,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就會拒絕支付物業費,而有些物業認為催交物業費最有效、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斷水、斷電等。
為此,民法典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催交行為進行了規範。「物業服務合同與供水供電合同是兩種各自獨立的法律關係。中止供電、供水的權利,只有提供相應服務的企業才可享有,且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執行。」李曉震說。
李曉震說,民法典新增物業服務合同,有利於化解雙方的矛盾,推動業主與物業形成和諧的服務合作關係。
當國家訂單與商業利益衝突
【案例】在疫情防控期間,某熔噴布生產企業囤積居奇,以「沒有工人復工」為由,拒絕了政府下達的訂貨任務,卻將企業產品以高價出口國外市場。
【說法】民法典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法律專家認為,在此次抗擊疫情的過程中,全國齊心協力戰疫情,展現了「中國力量」。適逢民法典出臺之時,對國家訂貨合同等內容進行必要的完善,是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經驗的總結,體現了民法典的時代性。
責任編輯: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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