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導:宅基地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
(2)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後父母身邊須有一個子女);
②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徵收的;
③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
④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翻建、擴建的;
⑤遷入農業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後繼續從事農業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農業人口;
⑦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戶口已落戶在本村組、無住房的。
特別提醒: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1)申請住宅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一戶一子(女)有一處以上(含一處)宅基地的;
(4)將原住宅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5)已列入規劃改造範圍的;
(6)原有住宅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
(7)戶口雖已遷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轉讓,不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的(空掛戶);
(8)原住房長期空置,無人居住的。
村民宅基地如何申請和報批?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用地,需填寫民房建設用地審批表,並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先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其程序大體為: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對其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討論通過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布。佔用農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批准回鄉落戶的城鎮幹部、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辦理有關手續,其宅基地面積標準適用落戶地的標準。 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烈士家屬申請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