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 拆遷安置房子女如何繼承

2020-12-07 騰訊房產

[摘要]老劉去世後該公房承租人並沒有進行變更,繼而發生了拆遷,從而轉化成了該安置房的相關權益

【案情簡介】

老劉和王老太有三個兒子,一家人住在老劉承租的一套直管公房內,承租人為老劉。1990年老王太去世,2002年公房租賃期滿沒有續籤,2005年老劉去世,老劉去世後沒有留下遺囑,公房也一直未變更過承租人。

該公有住房一直由大兒子劉一及其兒子劉明居住,該公有住房內有劉明和二兒子劉二的女兒劉小小的戶口。

2007年,北京市進行危舊房屋改造,該公有住房在該拆遷範圍內,2012年10月,劉明作為被拆遷人與某開發商籤訂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協議上被拆遷人一欄寫著「老劉(已故)、劉明」,約定在海澱區某小區為其安置一套住房,該房屋已於2015年7月交房,目前尚未辦理產權證,該房屋現由劉明居住。

劉明認為,老劉籤訂的承租協議已於2002年到期,到期後也沒有續籤,且老劉已於2005年去世故不再是公房的承租人,亦不能作為被拆遷人享有拆遷利益。其為該公房的被拆遷人,故據此享有該回遷安置房的所有權益。

兩個弟弟認為,該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沒有進行過變更,父親遺留下來的公房為其遺產,因該公房拆遷而得的回遷安置房應作為父親的遺產進行分割,劉小小認為其戶口在該公房內,故對該回遷安置房享有居住權和使用權。雙方無法協商一致。

【律師解讀】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松認為,老劉去世後該公房承租人並沒有進行變更,繼而發生了拆遷,從而轉化成了該安置房的相關權益。雖然直管公房處置權本身不能直接發生繼承,但公房的承租權,不同於一般商品房租賃合同,承租的公房具有很大的財產權利、其租金遠低於市場租金水平,拆遷後,該公房已轉化為具有商品房性質的不動產權,該安置房應當被視為老劉的遺產。

雖然在拆遷之前老劉已經去世,但是其生前對該公房的承租權,在拆遷後已轉化為一種財產權益,由此承租公房轉化而來的安置房也應該作為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共有,故由所有法定繼承人對該遺產進行分割。

李松律師認為,大兒子劉一和劉明雖在該公房居住且劉明戶口在該公房內,但截止到該公房拆遷時,並未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而承租人的認定應以在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為準,故劉明不能作為該公房的承租人從而享有承租房屋的拆遷利益。

而根據拆遷政策,拆遷補償對象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或所有權人,故拆遷安置房屋的取得並未考慮安置人口因素,因此劉明、劉小小都無法主張因其戶口在該公房內從而享有回遷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權。

李松律師接受二兒子、三兒子的委託,將哥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二人對拆遷所得的房屋依法享有繼承權,按份共有。

【法院判決】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過6次開庭後,最終認定該回遷安置房應屬於遺產範圍,判決房屋由三個兒子按份共有,每人各佔三分之一。

李松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客觀公正的,也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並且在司法實踐中肯定了公房的承租權而轉化的財產權益,在承租人去世後,可以作為遺產來予以繼承,對此類糾紛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相關焦點

  • 在房屋徵收拆遷中,對公房承租人怎麼補償安置?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屬於國有財產。公房包括直管公房與自管公房,均為我國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產物。所謂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權歸屬國家,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那麼在房屋徵收拆遷中,對公房承租人怎麼補償安置?
  • 蔣某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公房管理行政答覆案
    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公房承租人變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7]206號文第一條「我市直管公房變更承租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原承租人遷出本市或死亡,與原承租人同一戶籍並共同居住兩年以上且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成員無異議,可按原承租面積繼續承租」之規定,承租人宋某某於2003年1月30日去世時,蔣宗華與宋廣忠婚姻關係存續
  • 公租房拆遷時如何進行補償?
    在實際生活中,滿足一定條件的承租人也是可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所以公租房面臨徵收拆遷時,根據是否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權,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補償;另一種是以所有權人的身份獲得補償。補償方式主要是貨幣補償與房屋安置補償的方式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
  • 北京兄妹4人約定祖宅拆遷平分,可大哥拆得600萬反悔了
    他們的父親曾在北京某胡同承租了兩間公租房,1995年,父親去世後,公租房的承租人變更為母親。2011年,母親也因病去世了。2013年5月,為了變更承租人,陳家兄弟姐妹四人經協商籤訂了一份《協議》,約定:母親承租的這兩間公租房,今後如果拆遷,共有部分由四人共同所有;戶口拆遷部分由陳女士和陳大哥所有。
  • 【玄法少家】 上個世紀的拆遷安置房 時隔近30年後的家族繼承
    1本案中,奶奶名下的存款是個小數字,倒也不會引發多大的矛盾;三套房子,一套是奶奶生前最後生活的地方,另兩套都是爺爺奶奶分得的拆遷安置房,其中一套原告的弟弟兩口子在居住,另一套是飯店門面房。不管房子有多少、只要有產證,分家析產倒並非難事,蹊蹺的是,本案中的兩套拆遷安置房一直都沒有辦理房產證。
  • 關於印發嘉興市區城市房屋拆遷獎勵優惠辦法的通知
    (二)直管公房住宅及單位自管住宅(以下簡稱公房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未參加房改並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取得承租房屋市場評估價80%的貨幣補償,原產權單位取得20%的貨幣補償,並在此基礎上,承租人再增加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8%的貨幣補償,原產權單位再增加2%的貨幣補償。承租人取得補償後按房改購房列入備案。
  • 拆遷中經營性用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你該怎麼辦?
    導讀: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頒布以來,拆遷過程中徵收方一般都會以承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沒有補償資格為由,拒絕與承租人協商拆遷補償利益,而是讓承租人去找出租人,而此時出租人也往往會拒絕分享補償款,從而使得承租人的補償權益受到損害
  • 東西城直管公房居民,自願遷出戶口可獲獎勵
    即日起,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平房直管公房居民自願將戶口遷出中心城區的,可給予適當獎勵。自願騰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領取貨幣補償後,可申請區政府提供的共有產權房源和公租房房源。區域內直管公房承租人自願申請;3. 實施主體受理申請,計算貨幣補償,雙方籤訂騰退協議;4. 直管公房產權單位憑協議與直管公房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5. 實施主體給付承租人貨幣補償款;6. 承租人交回使用權後,區政府可提供定向安置房供有需求的家庭購買或承租。
  • 張克傑訴北京東城區政府公房行政管理行為案
    上述規定為目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行使房管職權,審查申請人承租資格、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所遵循的依據,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成員方有資格對變更承租人行為提出異議。其中,徵求其他家庭成員對變更承租人的意見,系保護與公有住宅原承租人形成共居關係且在外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審查家庭成員是否有資格對變更承租人行為提出異議的時間節點為原承租人外遷或死亡的時間。2.
  • 房產所有人死亡後,拆遷安置房如何處理?
    我的一個鄰居去世了,名下有一套房子,繼承人是五個子女,因城市開發房子需要拆遷,但房產證上的名字還是死者,開發商就和死者的長子籤訂了拆遷協議。我想買拆遷後的安置房,死者的長子也同意賣給我,為此我諮詢了開發商,開發商答覆我說,只要我能向開發商提供買賣協議、付款憑據以及拆遷協議,開發商就能把房產證辦到我名下,並說整個過程不會通知任何繼承人,也不會核實買賣協議和付款憑據的真偽。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能把房產證辦到我的名下嗎?    答:不能。
  • 南陽百戶居民拆遷6年無法安置,過渡費拖欠,有老人在等待中去世
    「當時提供了三種安置方案,一種是貨幣安置,另一種是異地安置,還有一種是原地安置。」她稱,當時大部分居民選擇了原地安置。(拆遷前的原天冠啤酒公司生活區)安置協議顯示,拆遷過渡時間為30個月,也就是說開發商要在30個月內交付安置房。
  • 北京騰退:東西城最新騰退消息,居民安置這樣處理
    同時細則中明確了本次騰退主要針對的三類平房:直管公房平房、私房平房及自管公房平房。 退租之前,需要做復管手續 更新承租人信息及承租協議 本次細則中顯示,正式退租之前,直管公房平房的承租人需要與實施主體進行一次復管手續,重新確定承租關係,確定最終退租承租人。這個環節非常關鍵,是順利推動退租的基本前提。
  • 最新房山拆遷規劃和回遷安置信息匯總
    近日,北青社區報房山版小編又從相關部門處了解到房山區最新的8處拆遷規劃和回遷安置信息。現整理如下: 城關街道 饒樂府拆遷規劃 目前,饒樂府村暫時沒有拆遷計劃。
  • 房子還沒過戶原房主過世 無錫一購房者買安置房遇難題
    無錫的拆遷安置房滿足條件現在是能上市交易了,但在2016年11月之前,由於政策原因,無錫安置房雖然可以私下交易,但並不能完成過戶手續,直到2016年11月,我市逐漸放開安置房上市交易市場,安置房二手買賣才能順理成章的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 兒子想繼承父親的安置房,被要求證明是「唯一合法繼承人」
    北京晚報12月21日消息,父母兄長去世後,老李家只剩了李樹楊一人。父親走時留下了一套尚未交付的拆遷安置房,想要拿到房鑰匙的李樹楊遇上了難題:如何證明自己是父親的唯一合法繼承人。昨天下午,北京一中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將安置房屋交付給李樹楊。唯一繼承人卻無法繼承 李樹楊今年38歲,小時和父母以及哥哥住在門頭溝圈門。昨天下午開庭前,李樹楊向記者介紹了自家情況。1985年,李樹楊5歲時母親去世,父親李山將他與哥哥李樹木撫養長大。
  • 最高院:繼承糾紛裁判規則20條
    分開贍養並不能免除子女對父母任何一方的贍養義務,遺產繼承分配必須考慮子女對父母的實際贍養情況——史永遠訴史永其、史偉榮、史惠君、高永興繼承糾紛案本案要旨:子女之間達成協議分別贍養父母的,對父親或母親一方去世後所遺留的個人財產,有贍養能力但未實際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在繼承遺產時應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