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還沒過戶原房主過世 無錫一購房者買安置房遇難題

2021-01-08 無錫eTV全媒體

無錫的拆遷安置房滿足條件現在是能上市交易了,但在2016年11月之前,由於政策原因,無錫安置房雖然可以私下交易,但並不能完成過戶手續,直到2016年11月,我市逐漸放開安置房上市交易市場,安置房二手買賣才能順理成章的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新政發布本是好事,但也因為這個產權變更引起了不少麻煩。

2004年,費某將手中一套位於新吳區春潮花園二區的拆遷安置房,以12萬的價格私下賣給了丁某。當時雙方籤訂了《房屋轉讓合同》,丁某按照約定向費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而費某夫婦也依約將房屋交付給丁某夫婦使用。當年,由於籤字時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且受政策影響,雙方一直都未履行過戶義務。

之後,費某夫婦分別於2010年和2013年的時候相繼去世。直到2016年11月份,根據政策規定可以辦理產權過戶了。丁某想到要過戶,但是這個房子還是登記在這個已經去世的兩位他們夫婦的名下。

既然政策允許,這已經付清錢款的房子自然是要完成過戶手續的,現在原房主夫妻雙方都已去世,這個房子的過戶手續該由誰經手來辦理呢?關於這個房子繼承人的身份,法院前前後後也做了不少調查,這個時候,原房主費某的養女成了這個案件的焦點人物。

既然找到了房屋的繼承人,費某的養女也願意出面辦理相關手續,這過戶的相關事宜難道還解決不了嗎?為什麼還要雙方對簿公堂呢?原告的訴訟代理人解釋,其實將費女士列為被告也是不得已為之,這裡面的曲曲折折還是跟原房主費某的繼承人有關。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房屋作為遺產需要進行繼承公證,按照規定,已去世的費某,他的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現在養女的身份可以確認,但是費某父母的身份在戶籍信息裡確是空白一片,正常的繼承公證就在這裡被卡住了。所以需要法院要求被告方來協助買方丁某辦理過戶,這樣的話才能完成這個整個過戶交易。

大家都知道,因為購買需求和供應市場一拍即合,其實拆遷安置房交易很早之前就存在了。目前,從我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來看,最早的拆遷安置房是在1996年就已經開始安置了,距離現在時間跨度超過了20年。現在不少案件的糾紛,除了剛剛提到的產權變更糾紛,還有一個合同效力的問題也是雙方之間爭議的焦點。有些房主看房價一路攀升,後悔那麼早將房子出手,想要以當時政策不允許安置房進行上市交易為由,否認當時籤下的合約效力,那麼放到現在來講,2016年11月之前籤訂的安置房房屋轉讓合同事實上具有法律效力嗎?

也就是說,2004年費某與丁某籤署的《房屋轉讓合同》仍有效。目前,新吳區人民法院已對本案作出判決,被告費女士是費某夫婦唯一的法定繼承人,雖然她主動放棄遺產,但在產權登記變更前,費女士仍是該房屋唯一合法的遺產管理人,應當替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繼續履行《房屋轉讓合同》,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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